更新部分:
後來跟父母聊到這件事情,我母親說法院文件還有公示送達這一種
基本上應該就是說送到目的地址相關的派出所,然後貼張紅單在目的地址處
這樣好像也算合法送達的樣子,但因為我跟我父母都非專業人士,
所以有其他更深入正確的資訊敬請提供,多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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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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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
下面也有網友提供重要的資訊,請至
11樓
watchme寫到:
引用:
4. 未經查證就要扣押人家財產,有無違憲之虞?
解答:理論上,法院都會依照一定程序來走,不太可能有不經查證的情形,故無違憲之虞。
一定程序是什麼程序?確認債權質設關係?
那麼理論上胡亂申請的支付命令在法院執行扣押之前,就會因為查無債權關係而終止,又怎麼會跑到扣押人家財產呢?
解答說不太可能有不經查證的情形,根據莫非定律,不太可能的事情一定會發生,發生時是不是違憲?如果真的發生算違憲,又怎麼會沒有違憲之虞?
本來就沒有債權關係,只因為支付命令就去扣押人家財產,這不是違憲,什麼才是違憲?
根本不是法律的問題,是法院人員的問題。監察院不該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