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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閒話家常] [討論]通姦成不成立?! [打印本頁]

發表人: 莎琳    時間: 2014-5-6 12:33 PM     主題: [討論]通姦成不成立?!

昨天看了一則新聞,一位婦女跟男性友人互相手淫,因為婦女貼身衣物留有男性精液,被丈夫告到法院!!

但是很奇妙的,那位審理法官認為男女雙方性器無直接接觸,所以判定通姦不成立

觀後我想是不是只要以後被抓姦時,男女雙方性器無交合,法官都不會判通姦罪成立?

這樣的法官當初是怎麼通過考試的?法官考試都是考些甚麼?台灣的某些法官怎麼老是喜歡用屁股來思考呢?
發表人: valkytie    時間: 2014-5-6 01:52 PM

節自wiki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所謂通姦係指婚姻關係外男女雙方意思和致之姦淫行為,又稱和姦

什麼是通姦?
通姦是指與配偶以外之異性在合意之情形下發生生殖器官之接合

通姦罪成立定義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


法律定的來講"若沒有有力證據就不能定通姦罪"
至於上面的案例夠不夠有力就看法官認定
可能法官覺得這次真的只是手淫沒有性器官互相接觸
而且以前有沒有互相接觸過也沒證據,所以這樣判

但應該有其他罪名才對,算不算妨礙婚姻?
有請其他懂法律的驢友解釋
發表人: ericshliao    時間: 2014-5-6 03:58 PM

其實,是有些人誤把屁股當腦袋了。
因為那種人誤把屁股當腦袋,所以會以為別人是用屁股在思考。
到底是誰在用屁股在思考呢? 其實,在別人眼裡,他才是用屁股在思考的,只是他自己不知道罷了。



如果「精液」沾上「貼身衣物」就足以證明通姦罪,那萬一有一天某個變態把精液混水隨便撥撒,被潑到的人是不是回家後就等著被配偶告通姦罪? 如果有人想和配偶離婚,依樣劃葫蘆就可以達到目的了?

到底是誰在用屁股思考?

[ericshliao 在  2014-5-6 04:52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spp99    時間: 2014-5-6 06:16 PM

這樣的狀況頂多妨礙家庭成立,通姦罪沒抓姦在床,蓋棉被純聊天都告不成的。
發表人: resetchen    時間: 2014-5-6 07:39 PM


引用:
莎琳寫到:
昨天看了一則新聞,一位婦女跟男性友人互相手淫,因為婦女貼身衣物留有男性精液,被丈夫告到法院!!

但是很奇妙的,那位審理法官認為男女雙方性器無直接接觸,所以判定通姦不成立

觀後我想是不是只要以後被抓姦時,男女雙方性器無交合,法官都不會判通姦罪成立?

這樣的法官當初是怎麼通過考試的?法官考試都是考些甚麼?台灣的某些法官怎麼老是喜歡用屁股來思考呢?


所以以後口交69就可以了
發表人: li001    時間: 2014-5-6 07:58 PM

69+1
發表人: 莎琳    時間: 2014-5-6 11:51 PM


引用:
ericshliao寫到:
其實,是有些人誤把屁股當腦袋了。
因為那種人誤把屁股當腦袋,所以會以為別人是用屁股在思考。
到底是誰在用屁股在思考呢? 其實,在別人眼裡,他才是用屁股在思考的,只是他自己不知道罷了。



如果「精液」沾上「貼身衣物」就足以證明通姦罪,那萬一有一天某個變態把精液混水隨便撥撒,被潑到的人是不是回家後就等著被配偶告通姦罪? 如果有人想和配偶離婚,依樣劃葫蘆就可以達到目的了?

到底是誰在用屁股思考?

[ericshliao 在  2014-5-6 04:52 PM 作了最後編輯]



你要斷章取義我也沒辦法,詳細新聞有看過的人都知道我在說什!!

類似得案件誇張的判決時有所聞,這不是個案
發表人: 平凡小任    時間: 2014-5-7 12:14 AM

性侵是有用到性器或異物或手指之類的
口交也算
但是通姦他還是採取古早的男女交合
所以會有不同的見解
而且就算被你拍到兩個人都躺在床上赤裸也無法證明通姦
不過這種一般法官還是會判要賠償吧
因為夫妻有互相忠實的義務之類的
如果是一般性侵害他的定義會比較廣
以前就相當好笑刑法修了好幾次
有一次規定只要用異物深入女性陰道就算性侵
然後婦產科醫生就抗議了
後來又改掉
反正亂得很
還有要看法官怎麼去解釋吧
發表人: ericshliao    時間: 2014-5-7 02:07 AM


引用:
莎琳寫到:

引用:
ericshliao寫到:
其實,是有些人誤把屁股當腦袋了。
因為那種人誤把屁股當腦袋,所以會以為別人是用屁股在思考。
到底是誰在用屁股在思考呢? 其實,在別人眼裡,他才是用屁股在思考的,只是他自己不知道罷了。



如果「精液」沾上「貼身衣物」就足以證明通姦罪,那萬一有一天某個變態把精液混水隨便撥撒,被潑到的人是不是回家後就等著被配偶告通姦罪? 如果有人想和配偶離婚,依樣劃葫蘆就可以達到目的了?

到底是誰在用屁股思考?

[ericshliao 在  2014-5-6 04:52 PM 作了最後編輯]



你要斷章取義我也沒辦法,詳細新聞有看過的人都知道我在說什!!

類似得案件誇張的判決時有所聞,這不是個案


好玩的是,我也看了那則新聞。
這樣的判決,你覺得很誇張,我是一點都不這麼認為。
一則新聞才幾百個字,一則判決至少都好幾千字,只看新聞就做出判斷,我想到的是,到底是誰在斷章取義? 只「詳細」看過新聞就夠嗎?


[ericshliao 在  2014-5-7 02:14 A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天涯浪子    時間: 2014-5-7 09:15 AM

這是法官個人的認定 遇到豬腦袋的法官也莫可奈何
刑法上「性交」的定義規定在刑法第10條第5項:「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1)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2)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前一陣子才有個大嫂跟妹夫互相口交並拍下影片而被兩人配偶抓包的案子
法官也是認定通姦不成立
依照這法官的邏輯就是
兩人有性交 但是沒有通姦
發表人: 335012    時間: 2014-5-7 07:12 PM

插頭沒插,好像都會被判不成立
發表人: 335012    時間: 2014-5-7 07:13 PM


引用:
li001寫到:
69+1
70
發表人: lerix    時間: 2014-5-7 07:21 PM

話說通姦成不成立
是刑事上的問題
不影響法官在民事上的判斷

像這個例子
縱使刑事上通姦無罪
民事上無過失一方可以訴請離婚
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所以請不要先罵法官
能弄懂那寫鬼玩意兒還是有點本事的
發表人: e711018    時間: 2014-5-7 09:22 PM

互相手淫不就是有(指姦)的行為,就樣因該就有算是通姦吧?

發表人: laster    時間: 2014-5-7 10:21 PM

台灣的新聞只能當參考
信你想信的就好
發表人: disabledman    時間: 2014-5-7 11:15 PM

的確這類誇張的案例太多,車震只有超逼真的聲音也是沒事的
所以,這些另類受害者是台灣法律下的可憐人
結婚容易、離婚難啊!要踏進者,請審慎考慮清楚
不要被某些事物沖昏了頭,藉時清醒後,爬不出來啊!
發表人: Monkz    時間: 2014-5-8 12:18 AM

法律是這樣寫的
法官當然只能這樣判啦
畢竟沒有直接證據證明他們有性交
有的時候反過來想
你希望法條怎麼寫?
會對社會大眾造成甚麼影響?
發表人: topedia    時間: 2014-5-8 01:17 AM


引用:
天涯浪子寫到:
這是法官個人的認定 遇到豬腦袋的法官也莫可奈何
刑法上「性交」的定義規定在刑法第10條第5項:「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1)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2)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前一陣子才有個大嫂跟妹夫互相口交並拍下影片而被兩人配偶抓包的案子
法官也是認定通姦不成立
依照這法官的邏輯就是
兩人有性交 但是沒有通姦

就法律上的認定是這樣沒錯啊
簡單來說...
通姦是兩個性器,性交是一個以上的性器;
通姦一定有性交,性交不一定成立通姦。
法律定這樣法官最多也只能這樣判


我是覺得這個法律應該要修
適用範圍應該稍微廣一點。但是仍須嚴謹,不然就會出現#3的情形。
現在法律認定的試用情形是太狹隘了。
可是卻一直沒人提出要修...

[topedia 在  2014-5-8 01:18 A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sound    時間: 2014-5-8 02:19 AM


引用:
335012寫到:

引用:
li001寫到:
69+1
70


不對, 應該是 3P
發表人: sound    時間: 2014-5-8 02:52 AM


引用:
topedia寫到:

引用:
天涯浪子寫到:
這是法官個人的認定 遇到豬腦袋的法官也莫可奈何
刑法上「性交」的定義規定在刑法第10條第5項:「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1)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2)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前一陣子才有個大嫂跟妹夫互相口交並拍下影片而被兩人配偶抓包的案子
法官也是認定通姦不成立
依照這法官的邏輯就是
兩人有性交 但是沒有通姦

就法律上的認定是這樣沒錯啊
簡單來說...
通姦是兩個性器,性交是一個以上的性器;
通姦一定有性交,性交不一定成立通姦。
法律定這樣法官最多也只能這樣判


我是覺得這個法律應該要修
適用範圍應該稍微廣一點。但是仍須嚴謹,不然就會出現#3的情形。
現在法律認定的試用情形是太狹隘了。
可是卻一直沒人提出要修...

[topedia 在  2014-5-8 01:18 AM 作了最後編輯]




這一串仔細看下來, 好像大家說的都有道理,

但是不知道為什麼, 一想到我們人民以及法官律師檢察官們必須在這種近乎文字遊戲的迷宮中左拐右彎腦力激盪,

我腦海裡總浮現一幕經典周星馳電影

http://www.youtube.com/watch?v=9lTLQgB0P5M#t=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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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首之刑? 環首死刑?
性交? 插入? 口爆? 走後門?

我真的糊塗了....

[sound 在  2014-5-8 02:54 A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莎琳    時間: 2014-5-8 11:01 AM

世上沒有完美無缺的東西,法律也有漏洞,這就造成精通法律的人可以把黑的說成白的,錯的辯成對的!!

這也是為何當法律無法保障百性的時候,很多人希望有私法制裁的事情出現.

周星馳的另一部電影跟梅艷芳一起演得那部叫什忘了,說的是狀師宋世傑的故事,打死人的沒事,被打死的反而被說是造成對方小指甲打斷的凶手,要死者家屬陪打人的一方!!

情,理,法!三者何時該側重哪方?是身為法官該要好好拿捏的地方,台灣就是有某些法官該依法時他給你依情判理,該依情時他給你依法判理,所以才會有恐龍法官一詞出現!!
發表人: spp99    時間: 2014-5-8 03:42 PM

法條是死的,人是活的,就是要補足法條僵硬的缺點財要有法官存在。要不然法律、罪行輸入電腦答案就出來,根本就不需要法官了。
發表人: 天涯浪子    時間: 2014-5-8 07:46 PM


引用:
topedia寫到:
就法律上的認定是這樣沒錯啊
簡單來說...
通姦是兩個性器,性交是一個以上的性器;
通姦一定有性交,性交不一定成立通姦。
法律定這樣法官最多也只能這樣判


我是覺得這個法律應該要修
適用範圍應該稍微廣一點。但是仍須嚴謹,不然就會出現#3的情形。
現在法律認定的試用情形是太狹隘了。
可是卻一直沒人提出要修...

[topedia 在  2014-5-8 01:18 AM 作了最後編輯]

另外補上通姦的定義: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意即通姦是指有婚姻關係的男人或女人與配偶以外的異性,有性器官接合等性行為叫「通姦」也稱做「和姦」。

有性行為就可以稱之為通姦了
但是兩人有性交 卻無通姦
這怎說都說不通
法條沒有太大問題 是法官個人的認知與判斷問題
不然就請再詳細解釋甚麼是有性交但不是通姦的狀況
未婚的男女朋友間的性交當然就不必提出來討論了
發表人: sound    時間: 2014-5-9 01:28 AM


引用:
天涯浪子寫到:

引用:
topedia寫到:

[topedia 在  2014-5-8 01:18 AM 作了最後編輯]

另外補上通姦的定義: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意即通姦是指有婚姻關係的男人或女人與配偶以外的異性,有性器官接合等性行為叫「通姦」也稱做「和姦」。

有性行為就可以稱之為通姦了
但是兩人有性交 卻無通姦
這怎說都說不通
法條沒有太大問題 是法官個人的認知與判斷問題
不然就請再詳細解釋甚麼是有性交但不是通姦的狀況
未婚的男女朋友間的性交當然就不必提出來討論了



應該是法官解釋為  

性器官接合等性行為叫「通姦」  ->    有性器官接合等性行為叫「通姦」

->  性行為很多種, 但性器官接合之類才叫通姦


簡直就是  "下雨天, 留客天, 天留, 我不留"   跟    "下雨天, 留客天, 天留我不, 留"     的差別
發表人: ggb255    時間: 2014-5-9 10:35 AM

台灣第4台我已經5年沒看電視了.

上國際新聞網站跟各方報站看就可以了..

現在很多新聞都是撥出

人物講話講到一半,一陣閃光,繼續講不同的問題的回答\

不知道的人還以為他是繼續針對同一個問話回答.

在台灣新聞裡常常看到這樣的斷章取義的新聞訪問.
發表人: chang_lung    時間: 2014-5-9 11:55 AM


引用:
valkytie寫到:
節自wiki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所謂通姦係指婚姻關係外男女雙方意思和致之姦淫行為,又稱和姦

什麼是通姦?
通姦是指與配偶以外之異性在合意之情形下發生生殖器官之接合

通姦罪成立定義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


法律定的來講"若沒有有力證據就不能定通姦罪"
至於上面的案例夠不夠有力就看法官認定
可能法官覺得這次真的只是手淫沒有性器官互相接觸
而且以前有沒有互相接觸過也沒證據,所以這樣判

但應該有其他罪名才對,算不算妨礙婚姻?
有請其他懂法律的驢友解釋


通姦成不成立  取決於  有無性交行為

法律上定義勒?   刑法

第 10 條(名詞定義)第5款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
合之行為。


所以如果可以確定沒有 -- 插入 --  就不構成 性交  就沒有通姦罪的問題
發表人: topedia    時間: 2014-5-9 02:52 PM


引用:
天涯浪子寫到:

引用:
topedia寫到:
就法律上的認定是這樣沒錯啊
簡單來說...
通姦是兩個性器,性交是一個以上的性器;
通姦一定有性交,性交不一定成立通姦。
法律定這樣法官最多也只能這樣判


我是覺得這個法律應該要修
適用範圍應該稍微廣一點。但是仍須嚴謹,不然就會出現#3的情形。
現在法律認定的試用情形是太狹隘了。
可是卻一直沒人提出要修...

[topedia 在  2014-5-8 01:18 AM 作了最後編輯]

另外補上通姦的定義: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意即通姦是指有婚姻關係的男人或女人與配偶以外的異性,有性器官接合等性行為叫「通姦」也稱做「和姦」。

有性行為就可以稱之為通姦了
但是兩人有性交 卻無通姦
這怎說都說不通
法條沒有太大問題 是法官個人的認知與判斷問題
不然就請再詳細解釋甚麼是有性交但不是通姦的狀況
未婚的男女朋友間的性交當然就不必提出來討論了

回頭再看一下性交的定義...
刑法上「性交」的定義規定在刑法第10條第5項:「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1)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2)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有發現什麼差別了嗎?
接著再對照一下通姦的定義,只有性交的第一項定義才兩相符合通姦的定義。
另外把紅字標示在「性器官接合」這個地方可以更凸顯問題所在

[topedia 在  2014-5-9 02:59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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