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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轉貼] 網路侵權樣態多 你不可不知道 [打印本頁]

發表人: owhohoh    時間: 2017-4-25 08:22 PM     主題: [轉貼] 網路侵權樣態多 你不可不知道

網路侵權樣態多 你不可不知道


    網路紅人谷阿莫涉及侵犯著作權遭到片商以及影音平台業者提告。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提醒,網路世界的侵權行為與現實世界相同,不因屬於虛擬環境

就會被免責。包括個人部落格的襯底音樂,未取得授權就擅自使用,即侵犯

著作人權益。此外,節錄電影、電視片段或音樂公開上網分享,即使立意良

好,也觸犯重製權以及公開傳播權規定,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

    數位時代來臨,讓著作權保護難度更高,隨著網路紅人谷阿莫被提告侵

權,經濟部智慧局著作權組科長毛浩吉指出,根據國內著作權法規定,僅

盜版光碟屬於公訴罪,其他侵犯著作財產權行為均採告訴乃論,也就是需

由權利人提告法院才會進行審理,谷阿莫的案例就是其中之一。

    智慧局指出,網路侵權行為的樣態繁多,常被忽略而不經意觸法。包括

在個人部落格內加上襯底音樂,卻沒有事先取得音樂權利人授權或許可,

即觸犯重製權以及公開傳輸權規定,兩者都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前者

並可併科75萬以下罰金。

    此外,使用家用設備將電視節目錄影供自己或家庭日後觀賞,不具營利

性質,屬於「利用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被認定

為合理使用。不過,一旦將錄影節目進一步上傳臉書或部落格公開分享可

能就會觸法。其中,未獲得著作權人同意就擅自重製,侵害著作權人的重

製權;將影片上傳開放給不特定人瀏覽,就構成公開傳輸行為,侵害著作

權人的公開傳輸權。

    智慧局強調,著作權法中規定,基於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

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都屬於「合理

使用」,可以免除相關刑責。(記者陳家蕙/台北報導)


新聞出處:網路侵權樣態多 你不可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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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低調是王道啊,趕快來聽歌壓壓驚。
發表人: pandabb    時間: 2017-4-26 09:02 AM

這就是立法不週延的問題,像以前常發生的什麼莫名其妙的音樂著作權協會,連創作者本人使用自己作的音樂都敢開口勒索,好笑的是,創作者本人都不知道他有加入那個亂七八糟的協會,更沒有從那個協會分到一毛錢.
這種一竿子打死的粗糙法條,正好催生了那些著作權蟑螂.不過以立法院豬公……(不好意思,打錯,是諸公.別吉我啊!)的水準,想必是想不出解決的辦法.這個時候只能靠司法怠惰來瀰補了.只要司法不積極作為,這種亂法也無用武之地,只能騙騙軟弱的小老百姓.享受墨家非樂的世界.
發表人: Ralse    時間: 2017-4-26 10:07 AM

谷會被告的主要原因就是他的片源不合法還太高調
這次買了韓劇版權的台灣公司剛好有了告他的口實(該劇合約有禁止剪輯導致原意失真)
加上谷被抓包是數位行銷公司老闆不是個體youtuber,然後又拿了中國A輪計畫上億的資金
不吉他要吉誰呢wwwwww
發表人: Ailio    時間: 2017-4-26 10:33 AM


引用:
Ralse寫到:
谷會被告的主要原因就是他的片源不合法還太高調
這次買了韓劇版權的台灣公司剛好有了告他的口實(該劇合約有禁止剪輯導致原意失真)
加上谷被抓包是數位行銷公司老闆不是個體youtuber,然後又拿了中國A輪計畫上億的資金
不吉他要吉誰呢wwwwww


正解,跟二創一點關係也沒有

而是他的影片來源本身就.....

當然惹到廠商的根源可能是二創之後的東西,不過法律是一碼歸一碼 人家咬盜版 你就難脫身

但是台灣的智慧財產權模糊空間大 最後誰輸誰贏就看律師攻防法官自由心證了

只是若這次是谷阿莫贏的話 我覺得用P2P曾被告侵權和解的網友都可以站出來了

谷阿莫這種直接用都沒事 那為何P2P那種破碎封包根本不能稱為檔案的 怎能說是"傳播"

就算今天我傳出 10份以上完整版種子 你也要能舉證 這十個人的存在才算吧 不然如果是一人10% 我給了100個人10% 你要說這是10份

這也不合邏輯 最好單靠10%就能還原影片內容
發表人: casino    時間: 2017-4-26 01:57 PM

唉~所以說 法律之外 還有 人情 嘛!

害我昨晚 FB 轉載一篇報導,都嚇得 心驚膽戰...

最後 還是 改以 鏈接方式 作為規避 侵權之舉
發表人: HCY1528    時間: 2017-4-26 08:22 PM

要詳讀法條
可以請教小黑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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