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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閒話家常] 在台灣你騎車、開車也夠久了,請教個簡單的問題! [打印本頁]

發表人: Justin    時間: 2004-6-2 10:07 PM     主題: 在台灣你騎車、開車也夠久了,請教個簡單的問題!

問題一
你開車在北二上的內側車道,時速一百,此時內側護欄內,
忽然跳出一名男子,
你雖然緊急煞車,但依然將該名男子輾斃,事後警方調查,
也查不出該名男子為何要強行穿越高速公路,
請問法官會判你對多少?錯多少?


問題二
清晨,你騎車經過敦化南路,南往北在過了忠孝東路口,
突然有名路人為了急於前往錢櫃唱歌而突然從草叢中衝出來,
你雖然只有時速五十,但煞不下來,撞擊該名路人,
路人胸腔大量出血不治,事故現場,
距離人行穿越道50公尺,請問法官會判你對多少?錯多少?


問題三
清晨,你騎車經過敦化南路,南往北準備通過了忠孝東路口,
你百分之百確定你是綠燈,突然從忠孝東路衝出來
一名騎腳踏車的男子不顧行人號誌,而強行從斑馬線上通過
,你時速五十,但依然煞不下來,撞擊該名路人,
路人胸腔大量出血不治,請問法官會判你對多少?錯多少?


大家可以模擬一下
討論一下  想好再回應


提醒你
答案會讓你很......



事情是這樣的,如果沒有意外,台灣的法官是這樣認為的,
任何一張駕照,都是要受過一定程度的訓練和教育
才能獲得的,所以你絕對無法推託說你不知道法條
或是沒注意到什麼而導致什麼...
所以不論你拿的是哪張駕照,客觀事實上
你就被認定是清楚了解道路規則,
且有保握能正確地應變處理各種狀況,
且維護其他用路人的安全!

那行人呢?
不好意思
生下來就會走路
是不需要懂任何事的
行人是沒有受過訓練的
更何況行人是這麼脆弱的肉體
要面對這些危險的交通工具

相信你一定聽過
情.理.法
法只是最後的保障
台灣是非常講究"人權"的民主國家
沒有任何事情會比死了一個人還嚴重
法你說的過去
不好意思
現在要先跟你算情和理
簡單說
就是"死者為大"
"道義責任"


第一個案例
雖然行人無權走上高速公路
但一旦用路人領有駕照上路
就必須隨時牢記所受過的訓練
保障其他人的用路安全
今日造成人員死傷
很明顯是""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重大缺失
但行人確實也有過錯
故本例駕駛對50% 錯50%
賠一半


第二個案例
行人穿越道前後20公尺範圍內視同行人穿越道
但該名行人並未在在該範圍內穿越馬路
但一旦用路人領有駕照上路
就必須隨時牢記所受過的訓練
保障其他人的用路安全
今日造成人員死傷
很明顯是""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重大缺失
但行人確實也有過錯
故本例駕駛對50% 錯50%
賠一半


第三例最慘
行人穿越道前後20公尺範圍內視同行人穿越道
該名行人在在該範圍內穿越馬路
且依照現行交通法規
駕駛行經人行穿越道
皆須減速慢行
雖行人在紅燈時並沒有通行權
但無損行人在行人穿越道上所受到的保障
一旦用路人領有駕照上路
就必須隨時牢記所受過的訓練
保障其他人的用路安全
本案之駕駛
行經行人穿越道時
因為未減速慢行
而造成人員死傷
漠視行人安全的行為
明顯有重大缺失
需負起本案所有的賠償
以符合人道精神和社會正義


以上三案例
若無法和被害者家屬達成和解
將依肇事致人於死
吊銷駕駛執照
寫到這
顯然和你預期的有出入
除非
只要你"有關係"~一切都沒關係!
只要你"沒關係"~一切都有關係!
你突然明白台灣的行人為什麼可以這麼屌的過馬路了吧
慢慢走
三五陳群邊走邊嬉鬧
邊走邊講電話
明明你綠燈
? L瞪你一眼還是慢慢走
從馬路的分隔島跳出來,把快車道的你下出冷汗
管他天橋  地下道 直線是最短的距離
你是行人
真的不要怕
只要有斑馬線就走下去,管他什麼燈
哪怕是下班時間的文化路,羅斯福路
車再多又怎樣
有人叭你
你就嗆他:幹!有種就把我撞死
就算沒有斑馬線也別怕
闖高速公路的還有一半的勝算
怕什麼
我以前想不懂
怎麼有砂石車會倒車再把人壓死
現在我全懂了
我們設身處地想一下
假如你是案三的駕駛
你開的是砂石車
第一下下去沒死
成植物人
對方剛好是家中支柱
那真的賠起來是巨額
倒車  給他死
工會幫我出兩百萬
保險再來賠
我再貼幾百萬結案
人命是可以買賣的!!


我有我的家庭
我的人生
你白目
我只好倒車.......

簡單來說
你想發財最快的方法
投保巨額的意外險
站在斑馬線上
等公車轉彎
摔倒頭往公車後輪去
你贏定了
沒有一家敢
但你花不到那是另外一回事......




附帶一提
以上三案例在歐美
可以反過來向死者家屬提出車輛損毀的求償
因為很簡單你犯法再先而導致我造成你的傷亡
我何錯之有且你必須對你的錯誤行為負責




剛收信大約看一下  這3句還真寫實

法官會以【應注意而未注意】過失致死罪認定.....
只要你【有關係】~【一切都沒關係!】
只要你【沒關係】~【一切都有關係!】






沒想到此帖又浮上來

忘記 修正 [ hide ] 語法

[Justin 在 2004-7-21 03:16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nelsontata    時間: 2004-6-2 10:15 PM

見仁見智吧!每個法官的主觀意識也都不同,
基本上要看你有沒有錢,請的律師強不強,
還有就是法官收不收錢吧!
發表人: Acute    時間: 2004-6-2 10:28 PM

又隱藏.. 3Q

Acute.
發表人: park555tw    時間: 2004-6-2 10:32 PM

那3句話說的好阿^^
發表人: 一秒鐘幾十萬上下    時間: 2004-6-2 10:42 PM

這會不會太主觀了一點阿
難道那路人就不是害人害己
發表人: Soup    時間: 2004-6-2 10:59 PM

問題一
內側車道.......那為何沒發現有人自外側車道進入, 應注意而未注意, 有罪.....錯多少, 不知道


問題二
過路口未減速, 應注意而未注意, 有罪......錯多少, 不知道.

問題三
同上題.......

結論......開車要小心.........


看完隱藏文章發現我真是一位受過良好訓練的好駕駛.......

[Soup 在 2004-6-2 11:06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alexhbt    時間: 2004-6-2 11:13 PM

有錢判生....
沒錢判死....
古今皆然!!!!
發表人: pokitw0912    時間: 2004-6-2 11:49 PM

咦 ... 好久未見的隱藏功能了 ^^""

我還以為是別的地方轉貼來的,
真是不好意思,看看囉!
台灣法律 ... 還真的是保護有錢人的
發表人: talent    時間: 2004-6-2 11:52 PM

其實...
個人覺得蠻不合理的....
這樣好像想死還要拖一個坐陪的...
發表人: shiz99    時間: 2004-6-3 12:24 AM

**** 隱藏式文件,需回覆支持才能閱覽 *****

好像強迫灌水...
這系統到底是利還是弊...
發表人: 行動商人    時間: 2004-6-3 12:55 AM


引用:
shiz99寫到:
**** 隱藏式文件,需回覆支持才能閱覽 *****

好像強迫灌水...
這系統到底是利還是弊...


這樣也算是給作者多一點的鼓勵吧
回應是分享的原動力^^
發表人: Azure    時間: 2004-6-3 01:07 AM

應注意而未注意..這句話好像聽教官說過咧
發表人: 柏樹    時間: 2004-6-3 01:15 AM

駕車者~過失致死罪?
違規者~違規交通罪,不過已死不用罰~
發表人: shiuh    時間: 2004-6-3 01:20 AM

都有錯
但強行穿越馬路就是不對
發表人: netbug    時間: 2004-6-3 02:24 AM

刑事責任可無!

民事責任可能有的橋囉!!
發表人: poliu    時間: 2004-6-3 02:47 AM

> 問題一
        沒事~
> 問題二
        還是沒事~
> 問題三
        有事~斑馬線之前本來就要減速~
> 大家可以模擬一下
> 討論一下
> 提醒你
> 答案會讓你很......
        我想這沒什麼好抱怨的,每個人對法律的適用本來就不同
        只要合理,就沒什麼不能接受的
        不服就上訴就是了
發表人: frankliu    時間: 2004-6-3 02:53 AM

懶得想啦... 給我看答案吧... :p
發表人: poliu    時間: 2004-6-3 02:54 AM

這篇文章在BBS上的法律討論區看過...

引一下相關回覆...


引用:

我是刑法初學者
如果有錯請多包涵

這三個問題應該都是無迴避可能性吧
當時的情狀是即使他有煞車也煞不住
所謂的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應該是指行為人有降低風險的可能性而言
他除了踩那煞不住車的煞車之外  還有任何避免撞死人的方法嗎?

而且被害人做這麼危險的行為
就算不被當事人撞死也會被別人撞死
我認為在構成要件的因果關係中就已經排除了
根本就沒有必要討論過失或故意

不過你說時速五十公里煞不住車
事後鑑定如果被告有作煞車動作可是車沒煞住
那就要歸責到他上路前的準備工夫了
這樣就算是無認識的過失(刑14之1)

如果我是當事人我會說
ㄇㄉ老子開50已經算很客氣了
我主張信賴原則啊
我敢上路就是信賴別人會跟我一樣守交通規則
所以交通才那麼流暢啊
不然下次我怕又有人從高速公路分隔島衝出來撞死人
我以後在高速公路都開15km/h
法官你上班遲到就不要怪我

不過我不認同你的那段"關係說"
什麼"有關係"的就沒關係
    "沒關係"的就有關係

我想那只是每個法律人切入事實的角度所援引的法條不同
如果你不清楚法官所根據的法條
當然會因此氣結
(不過也真的有一些法官真的是不知道在想什麼的....-__-)



引用:

通篇都在胡扯,這種文章假使出自法律人之手,我為他感到汗顏
法律問題怎麼能夠使用社會大眾一般之觀念來討論呢
更何況,缺乏立論基礎,就是沒有法條沒有判例沒有學說
從頭到尾都是自己在納說
自己說,能夠自圓其說,還勉強可以
但很可惜,這篇文章作者顯然將一切都推給了社會,法官等
不可衡量的外界客觀因素,這不是做學問的正確態度
網路上的流言蜚語,身為法律人就算不能正本清源,也要不隨波逐流

發表人: mis617    時間: 2004-6-3 03:05 AM

看到poliu 大大粉氣憤的樣子
也趕快來看看


像我這種非法律系的人
開板的大大 解答的只是我的"希望"(或者稱作預期)
即我若是行人家屬的希望

另因我不是本科系討論這個可能不太合適
不過因提出的問題 跟大家有切身的關係
拜託各位本科系的 大大
能夠出來解答一下
亦或請教一下教授 學長
因為每小時2000NTD的律師諮詢費不便宜阿

[mis617 在 2004-6-3 03:16 A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crybaby    時間: 2004-6-3 03:51 AM

看答案先...........
法律百百條
要用自己喬
======================
第一個案例
怎麼會是"應注意而未注意"....
行人出現在高速公路上很明顯不是正常合理的狀況
根本不是"應注意"的認定範圍內......
就算真的算是應注意好了....在那種速度下也無法作出避免悲劇的作為
個人主張....
刑事上無責任...
民事上要求損害賠償(車子撞壞...嚇到我的精神賠償)
不過若不嚴重...我可以不追究...反正你都掛了:icons6

[crybaby 在 2004-6-3 03:59 A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condor    時間: 2004-6-3 06:49 AM

哈哈!看答案=_="
發表人: stive    時間: 2004-6-3 06:53 AM

這因該還有道義上的責任在
不只是在法律上的
發表人: pg    時間: 2004-6-3 07:31 AM


引用:
Justin寫到:
法官會以【應注意而未注意】過失致死罪認定.....
只要你【有關係】~【一切都沒關係!】
只要你【沒關係】~【一切都有關係!】


所以你"沒關係"時就要快點去"找關係"!
找到關係時!
你就會"沒關係"啦
發表人: bryansun    時間: 2004-6-3 09:28 AM

看看答案是夏米
發表人: bryansun    時間: 2004-6-3 09:31 AM

呵呵....算你倒楣
發表人: eatman13    時間: 2004-6-3 08:31 PM

我要....................................................................................................................................................................................................................................................................................................................................................................................................................
看答案
發表人: bear242    時間: 2004-6-3 08:39 PM

朋友是保險公司理賠員,
他說他之前接的案子,
有一客戶開車,
綠燈時左側有一機車闖紅燈撞上來,
他的車剛起步所以車速很慢,
機車撞到他的駕駛座,
結果...
法官說他沒錯,
但還是要他賠對方!
發表人: Justin    時間: 2004-6-3 08:56 PM

有開車者 應該都會遇到此情況

巧剛好經過  菜市場   明明 已經 綠燈

您會看到 一推 人 給您慢慢的走

還有一些 穿越車道行人  您用跑也就算

還給您慢慢走  這不是找死是什麼
發表人: neco    時間: 2004-6-3 09:01 PM

別藏了......
發表人: palen    時間: 2004-6-3 09:02 PM

在台灣好像都是死者為大...
發表人: sfredr    時間: 2004-6-3 09:56 PM

我也是來看答案的= =
深深覺得隱藏模式是助長灌水文章的罪魁禍首..
以後就可以看到推推推之類的文章了吧...
發表人: lcr    時間: 2004-6-3 10:42 PM

台灣真的蠻黑暗的?
發表人: stalin    時間: 2004-6-3 10:45 PM

QQ
IN TW
很難想像撞死人能全身而退,尤其是像我這種沒錢沒權的死老百姓
發表人: SIN    時間: 2004-6-3 10:53 PM

我朋友騎車時速40~50  擦到 走在 "機車道"  的老太婆(皮外傷)
還是要賠啊
原因  對方是老人
發表人: tpcat    時間: 2004-6-3 11:43 PM

這樣子看文章好有壓力喔,本來沒有話要PO的,卻硬要貼上一篇
這樣子灌沒有甚麼好處,系統效能會變慢而已
發表人: bookman66    時間: 2004-6-3 11:59 PM

印象中只要有死人
駕駛者就倒大楣了
殘念~~~

之前也有阿婆亂闖越馬路被撞
駕駛認為他沒錯跑掉
被罰錢不是嗎~~
發表人: SmallUn    時間: 2004-6-4 01:45 AM

在台灣(南部)只要你撞到人,就算是他錯,他有事你沒事,你沒要賠他醫療費就算不錯了
發表人: Mick    時間: 2004-6-4 02:30 AM

應注意而未注意....
呵呵呵~
發表人: 凱之旋    時間: 2004-6-4 12:42 PM

我都不知道啦

只想看答案而已

哈ㄏㄏ 我來亂的

剛剛 看完了
真的覺得台灣還真扯咧
既然他覺得有駕照的駕駛要有這些知識的話
那沒駕照的又遇到亂闖交通的呢(路上可是一堆沒駕照的再衝喔)(大頭吳可是最佳典範呢)

[凱之旋 在 2004-6-4 12:50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chaeung    時間: 2004-6-4 05:02 PM

個人獨斷的偏見:

> 如果我是當事人我會說
> ㄇㄉ老子開50已經算很客氣了
> 我主張信賴原則啊
> 我敢上路就是信賴別人會跟我一樣守交通規則
> 所以交通才那麼流暢啊
> 不然下次我怕又有人從高速公路分隔島衝出來撞死人
> 我以後在高速公路都開15km/h
> 法官你上班遲到就不要怪我

相信在單行道不會有對面來車, 就是對整體國家行政立法司法執法部門的信賴原則.

道義責任? 沒聽過古訓說:道義放兩邊利字放中間?

若是在下被判敗訴要賠, 在下就提出自訴請求國賠, 指控:

1.相關司法部門司法不公.

一定要天天開記者會, 善用媒體加輿論的力量, 把這新聞天天炒上頭版頭條, 對法官判決不公大力發揮, 對死者家屬避重就輕, 台灣多少開車騎車人口? 近千萬人還怕什麼死人最大? 人們在私底下談都會同情死者, 一旦站出來公開談的時候就必須冷靜下來想到自己[未來潛在]的利益. 通常都會對違規在先者口誅筆伐挖墓鞭屍一翻. 把自己的利益和大多數人的利益掛勾(結合在一起)時... 什麼情理法? 情理兩關就過不了.

還可以搞一個保險, 把台灣的判決投稿去美國的保紙或網站和一堆美國判例做比較, 暴露出台灣完全不是法治國家, 請世界各先進法治國家來台的外國人小心法律相關問題, 保證逼得總統府半夜(美國白天)打電話去司法院關切... 搞不好還會驚動世界人權組織什麼的... =.=

2.相關執法單位執法不力.
我國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受,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2條: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之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
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之違反職務係指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規定:「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職務。」

交通大隊各位交條北北職責所在卻因瀆職或廢弛職務, 應注意而未注意到這些小白違規, 或已注意而故意不作為, 導致這些小白違規得逞, 因而造成在下蒙受損失, 因果關係極為明顯.

3.相關立法部門立法不嚴.

行人違規才罰多少? 導致命案發生卻賺多少? 經濟這麼差, 多少活不下去的人會有買高額保險來撞車的衝動?
你活不下去想死, 卻造成我也活不下去想死, 立法豬公政府高官有司機不用自己開車, 就可以不顧老百姓死活了?

以下是牽托的...

4.相關教育機構教育失敗.

這些小白都知法而不守法, 明顯教育失敗.

5.行政機關上樑不正下樑歪

哪個行政首長自己沒闖過紅燈違反交通規則? 說沒有誰也不信...

..................... 總之, 不擇手段能鬧多大就鬧多大, 萬一最終判決確定敗訴, 就滅那法官九族, 即使犧牲一己的生命財產背上罵名, 也要犧牲得有價值, 為後人謀福利, 扭轉這種死人最大的醜惡觀念.

餓了不掰了, 找吃的去... ^0^

以上

[chaeung 在 2004-6-4 06:08 PM 作了最後編輯]

[chaeung 在 2004-6-4 06:14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Acute    時間: 2004-6-4 05:19 PM


引用:
chaeung寫到:
個人獨斷的偏見:
                                         
以上


哇..... 高手.... 無字天書... 厲害...

Acute.
發表人: cyair    時間: 2004-6-4 05:23 PM

我來增加一些開車的常識
台灣的法律真是夠了
發表人: sonpp    時間: 2004-6-4 07:55 PM

只能說:要相信台灣的司法了...笑.....
發表人: andy14    時間: 2004-6-4 08:44 PM

答案答案=  =
發表人: OverZero    時間: 2004-6-4 08:51 PM

= ="""""""""""""
發表人: coolda    時間: 2004-6-4 08:55 PM

用力回覆才有好文來
發表人: Justin    時間: 2004-6-5 01:23 AM

像今天開車  就遇到一位 真不爽

明已經綠燈  他還給您慢慢走 邊打手機

我給他 巴下去  他瞧一眼 就轉頭 且比凸指

又慢慢給您走過去    那時 心理真很想.....

後面 車輛 又一直巴我  前面  那傢伙  又.....

火氣直升.....
發表人: tang0988    時間: 2004-6-5 01:57 PM

我在台北騎車10年.....除了注意不要被拍照...不要被拖吊...其他從來都沒注意過=___=
發表人: DephinTW    時間: 2004-6-5 06:40 PM

後...我想知道卻要一要回文
這隱藏功能不是只會造成系統負擔加大嗎
回文的目的不是該建立在自由意志嗎
或對討論有所見解才回文
回了文才看到結果
看了結果又想發表意見

建議取消這隱藏功能
發表人: Executor    時間: 2004-6-5 06:47 PM


引用:

只要你【有關係】~【一切都沒關係!】
只要你【沒關係】~【一切都有關係!】


在台灣呀.....唉...
我的話平常沒事還是會少騎車吧
基本上這三題題目根本無意義
主要就是看你出事後有沒有"靠山"而已....
發表人: ivht    時間: 2004-6-6 06:32 PM

我要看答案
發表人: 檸檬    時間: 2004-6-6 06:39 PM

我想看答案....@@

看完了....所以無照駕駛撞死人大概還比較^%@#$^

---
駕照可以用買的>"<

[檸檬 在 2004-6-6 06:41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gbexe    時間: 2004-6-6 10:23 PM

我來看看答案滴~
發表人: toud    時間: 2004-6-7 10:05 AM

我想知道結果
希望不要太震驚
發表人: hi079    時間: 2004-6-8 12:20 AM

不一樣的法官,會有不一樣的判決,所以,開車要小心,不然就要多保險
發表人: shinra    時間: 2004-6-8 10:06 AM

只要一有死人,就算無罪。
親屬也會和你過不去。

而且車這種東西很可怕,撞到幾乎都是死。
沒錯!就連走路到街的對面買個東西都會被撞!
現在過馬路都會怕怕。
尤其是那種直直走又沒紅綠燈的路,
不管哪種車都在比快,就連"公車"也是。
發表人: crycloud    時間: 2004-6-8 10:27 AM

來看看答案
蠻好奇的!!
發表人: Justin    時間: 2004-6-8 10:40 AM

不過通常 車禍 就真不能完全怪到車上

我想應該大家都看過 一些  行人

走路永遠 都只看一邊  我想大家都只過馬路 都要觀左觀右

可是 一些人  都只給您看一邊 就給您大辣辣 走過去

都不曉得 另一邊 車子 已經快來到  巴下去才會發現  或快接近才知
發表人: 豬小弟    時間: 2004-6-8 01:31 PM

所以才需要肇事逃逸~
因為法官太白了~
發表人: yeafuh    時間: 2004-6-9 04:51 PM

二者都有罪吧!!
發表人: jincheng    時間: 2004-7-13 11:42 AM


有錢就好啦
看對方要求多少賠償啦
發表人: jowa    時間: 2004-7-21 02:55 PM

也很想知道答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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