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閒話家常]
[分享]保護您!持有盜版CD的人一定要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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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MU
時間:
2004-11-25 06:14 PM
主題:
[分享]保護您!持有盜版CD的人一定要看~*
說從夜市買的 供自己在家使用就對 !!
大家牢記這些法律常識,有備無患。
盜版的,還是少帶一點。
如果您有開車, 就請您看一看吧!!
總之就是說......遇到臨檢
咬住自己是從夜市買盜版CD就對了啦
不要說是朋友的,借的,也不要說自己燒的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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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下面的一封信,請大家告訴大家!
在下一位朋友最近被臨檢...警察除了照例檢測酒精濃度以外,
已開始會「請車輛駕駛配合打開音響換片箱」或「隨身攜帶的CD」!
經在下友人詢問結果:主要用意在檢查是否有「盜版光碟」與「盜版CD」!
舉凡音樂、軟體、作業系統等只要不是原版都將被告發!
景氣低靡、時機壞壞,上路還是小心為妙...
IGS 一位修過法律課程的同事陳述的;
告訴大家幾個觀念
1.警察如果沒有收索票,根據憲法第八條規定不能檢查你的行李箱
這點還是對的!但是「搜索票」,不是「收索票」。
2.如果你買盜版cd是那種夜市買的光碟上還印有專輯名稱的那你慘了,
鐵死無疑,依著作權法93條規定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
錯!!妳會活得好好的!著作權法及我國其他法律根本沒有處罰盜版的「購買」人,
當警方問妳光碟從哪來的?
首先:妳可以說:你管我!(警方無權詢問這個問題)
如果他說他有合理犯罪的懷疑妳一定要說是在夜市買的!
第一:自己沒有任何刑事責任,頂多東西被當違禁品沒收(且可否沒收還有問題!)
第二:夜市是流動的,妳也不用舉證確定的購買來源。
但是,要注意,當有人問妳買這塊光碟幹嘛用的?
1.一定要回答是要「在家裡」「供自己使用」的。
2.千萬別說是要賣或要租給別人的
(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重製罪,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
3.千萬別說是要借給別人的
(違反第93條第3款、第87條第2款散布或意圖散布非法重製物罪,處2年以下徒刑)
4.也別說是公司或營業要用的
(違反第93條第3款、第87條第5款明知為非法電腦重製物而作為直接營利使用罪,
處2年以下徒刑)
5.也不能說是要在社團或學
發表人:
bengoodwell
時間:
2004-11-25 06:27 PM
說自己燒的也沒什麼
相關法令有規定僅能公自身使用還有燒錄限量
當然你不能被查到一整箱還硬坳說自己燒的
發表人:
crybaby
時間:
2004-11-25 06:46 PM
記得著作權法不是有修過(變的更雞歪了)
而這些轉寄內容更早之前就出現在網路上了
現在還有效嗎?
發表人:
CLR
時間:
2004-11-25 09:46 PM
這還真是要注意呢
看來要機緊一點
不然不知那時會出錯呢
發表人:
pg
時間:
2004-11-25 10:47 PM
跟他說我有原版‥自己備份一分自己用‥
是可以安全過關的~~
他不會那麼機車‥叫你回家拿正版給他看~
發表人:
kikika
時間:
2004-11-26 01:06 AM
一開始
警察沒有符合搜索目的的話,他壓根不能就你車上取得之物,論罪量刑
除有特殊許可情形外
EX:1.你很天真的警民合作(她以警民合作要求你打開行李箱)
2.足有犯罪嫌疑
就著作權來說,也沒有警察臨檢時目的是為了查緝違法光碟
她們的搜索票大都沒有搜索違法光碟的條目,\
發表人:
paul168168
時間:
2004-11-27 07:21 PM
現在的著作權法中的處罰根本就違反比例原則,
我損害音樂商多少錢,照理我就賠多少錢就好了,
竟然動不動還要抓去關,
大家一起來向立法委員反映,
回到以前的著作權法。
發表人:
brodigit
時間:
2004-11-27 08:39 PM
引用:
crybaby
寫到:
記得著作權法不是有修過(變的更雞歪了)
而這些轉寄內容更早之前就出現在網路上了
現在還有效嗎?
好像改過了..沒有所謂的備份用copy.
不知道哪位熟讀法律的仁兄可以來update一下?
發表人:
Acute
時間:
2004-11-27 08:47 PM
引用:
brodigit
寫到:
引用:
crybaby
寫到:
記得著作權法不是有修過(變的更雞歪了)
而這些轉寄內容更早之前就出現在網路上了
現在還有效嗎?
好像改過了..沒有所謂的備份用copy.
不知道哪位熟讀法律的仁兄可以來update一下?
沒有吧?
據我所知, 美國雖然很多產品都加註了不應該備份的言辭
但是, 並沒有通過法令, 只是廠商的"希望", 所以加上勸導用語
台灣著作權法對於沒有散撥, 好像也沒有明言禁止
Ac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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