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ard logo

主題: [閒話家常] [轉貼][新聞] 酒駕要上訴 悔過書從上古扯到滿清 法官傻眼 [打印本頁]

發表人: innison    時間: 2004-12-27 02:19 PM     主題: [轉貼][新聞] 酒駕要上訴 悔過書從上古扯到滿清 法官傻眼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2/2416994.shtml

酒駕悔過書 扯三國統一 法官傻眼

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宮姓男子在台北縣汐止市酒駕被法院判處罰金,他以會影響他報考的檢察事務官錄取資格為由,上訴請求法官緩刑,並寫了六千字的悔過書。法官看他誠心悔過,予宣告緩刑。

大學畢業的卅八歲宮姓男子,寫滿十張六百字稿紙的因酒誤事史事,充滿獨特觀點,從商朝紂王寫到滿清甲午戰敗割讓台灣給日本,都與酒扯上關係,令法院人員看了啼笑皆非,但認同他悔過的用心。法官維持簡易庭的罰金刑,但予以緩刑兩年定讞,緩刑期間保護管束。

宮姓男子今年五月十二日上午,酒後騎機車行經汐止市中正路時,因酒力發作不慎摔倒。他大喊大叫,路人見狀報警處理,警方酒測結果達一點零二毫克,超過零點二五標準值,將他移送法辦。士林地檢署偵辦後依公共危險罪嫌將他起訴,士林簡易庭判處罰金一萬二千元,可易服勞役。

但宮姓男子上訴指出,他已報考檢察事務官,若被判有罪確定,恐將影響錄用資格,希望給他緩刑。他並附上今年十月中旬舉行的檢察事務官准考證,合議庭法官認為單憑上述原因無法給予緩刑,要求他應有具體的悔過行為。

一個月後,宮姓男子陳報合議庭寫滿十張稿紙六千字的悔過書,最後還附記:「我為了寫這份悔過書,看了十多本書,保證今後絕對不再酒後駕車。」

他的悔過書觀點很特殊,例如其中一段指出,商朝紂王過著酒池肉林的生活,終被周覆滅,與酒確有關係;東漢末年三國鼎立,曹操雖然妻妾成群,卻可以滅吳、蜀,是因他不嗜酒;清朝末年,滿清因中日甲午戰爭失敗而割讓台灣,是因清朝向以天朝自居,自我「麻醉」誇大不求進步所致。宮姓男子把歷史與酒扯上關係的說法,讓法官看了頻搖頭。

----

前幾天的新聞,蠻有意思的
這招學起來喔!

[innison 在 2004-12-27 01:24 A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crybaby    時間: 2004-12-27 06:10 PM

果然法律不外乎人情
不過特殊職業會有特殊的道德要求
我懷疑法官在宣判時也喝酒了
發表人: aaron5478    時間: 2004-12-27 06:24 PM

1.從本件事實中
宮姓男子今年五月十二日上午,酒後騎機車行經汐止市中正路時,因酒力發作不慎摔倒。他大喊大叫,路人見狀報警處理

可見該宮姓行為人並無致死或致傷的事由~所以應只該當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不能安全駕駛罪

2.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法定刑屬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按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

3.從上述粗體字~不難得知~其實承審法官在本件中~是可為緩刑之宣告的
只要法官認為有暫不執行為適當者~都可為如此裁量
發表人: ivor    時間: 2004-12-27 06:38 PM


引用:
aaron5478寫到:
1.從本件事實中
宮姓男子今年五月十二日上午,酒後騎機車行經汐止市中正路時,因酒力發作不慎摔倒。他大喊大叫,路人見狀報警處理

可見該宮姓行為人並無致死或致傷的事由~所以應只該當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不能安全駕駛罪

2.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法定刑屬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按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

3.從上述粗體字~不難得知~其實承審法官在本件中~是可為緩刑之宣告的
只要法官認為有暫不執行為適當者~都可為如此裁量

aaron5478你是律師嗎
發表人: Acute    時間: 2004-12-27 07:15 PM


引用:
innison寫到: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2/2416994.shtml

宮姓男子在台北縣汐止市酒駕被法院判處罰金,他以會影響他報考的檢察事務官錄取資格為由,上訴請求法官緩刑,並寫了六千字的悔過書。法官看他誠心悔過,予宣告緩刑。

----

前幾天的新聞,蠻有意思的
這招學起來喔!


原來innison 喜歡酒後駕駛

Acute.
發表人: innison    時間: 2004-12-28 12:03 AM


引用:
Acute寫到:
原來innison 喜歡酒後駕駛

Acute.

你錯了
我一向不愛喝酒的,就連啤酒都幾乎不喝
發表人: Acute    時間: 2004-12-28 12:14 AM


引用:
innison寫到:

引用:
Acute寫到:
原來innison 喜歡酒後駕駛

Acute.

你錯了
我一向不愛喝酒的,就連啤酒都幾乎不喝


那你學這招做啥...
不過, 酒有益心臟血管, 只要別過量
so, 加減喝一些是好的喲....

Acute.
發表人: wooerder    時間: 2004-12-28 12:53 AM

我不能喝~會起疹~
還是運動就好~
發表人: shiuh    時間: 2004-12-28 08:51 AM


引用:
wooerder寫到:
我不能喝~會起疹~
還是運動就好~

我也是
而且酒醉會有性衝動..
發表人: Seifer    時間: 2004-12-28 10:28 AM


引用:
shiuh寫到:

引用:
wooerder寫到:
我不能喝~會起疹~
還是運動就好~

我也是
而且酒醉會有性衝動..


少來,都醉了還會動!?
發表人: shiuh    時間: 2004-12-28 11:33 AM


引用:
Seifer寫到:
少來,都醉了還會動!?

當然動不了
只是想
所以只能靜靜躺著
然後說  妳動吧...
發表人: Moffatt    時間: 2004-12-28 05:06 PM


引用:
aaron5478寫到:
1.從本件事實中
宮姓男子今年五月十二日上午,酒後騎機車行經汐止市中正路時,因酒力發作不慎摔倒。他大喊大叫,路人見狀報警處理

可見該宮姓行為人並無致死或致傷的事由~所以應只該當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不能安全駕駛罪



酒醉駕車,酒精濃度超過標準被臨檢攔下來,也是一樣無致死或致傷的事由
不也是要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嗎
發表人: aaron5478    時間: 2004-12-28 05:34 PM


引用:
ivor寫到:

引用:
aaron5478寫到:
1.從本件事實中
宮姓男子今年五月十二日上午,酒後騎機車行經汐止市中正路時,因酒力發作不慎摔倒。他大喊大叫,路人見狀報警處理

可見該宮姓行為人並無致死或致傷的事由~所以應只該當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不能安全駕駛罪

2.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法定刑屬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按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

3.從上述粗體字~不難得知~其實承審法官在本件中~是可為緩刑之宣告的
只要法官認為有暫不執行為適當者~都可為如此裁量

aaron5478你是律師嗎


不是
只是法律系畢業  偶爾義務性幫鄰居開庭
發表人: aaron5478    時間: 2004-12-28 05:41 PM


引用:
Moffatt寫到:

引用:
aaron5478寫到:
1.從本件事實中
宮姓男子今年五月十二日上午,酒後騎機車行經汐止市中正路時,因酒力發作不慎摔倒。他大喊大叫,路人見狀報警處理

可見該宮姓行為人並無致死或致傷的事由~所以應只該當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不能安全駕駛罪



酒醉駕車,酒精濃度超過標準被臨檢攔下來,也是一樣無致死或致傷的事由
不也是要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嗎


嗯~我國刑法第十一章(第一百七十三條以下至第一百九十四條)屬公共危險罪章
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亦在其中
更具體的可以這樣說
本件屬公共危險罪中的不能安全駕駛罪

p.s.其實在該篇報導中
記者有些筆誤
在我國關於酒駕的處罰
大抵分有以行政罰及刑罰相繩
而酒測值過0.25僅處以行政罰
如逾0.55時 方屬刑罰相繩的範圍
發表人: talent    時間: 2004-12-28 11:25 PM

好難...
還好當初沒念法律...
發表人: slqa369    時間: 2004-12-29 10:42 PM

恩...
應該從重量刑
做錯就做錯
還跟我坳
發表人: 南無    時間: 2004-12-29 11:28 PM


引用:
shiuh寫到:

引用:
wooerder寫到:
我不能喝~會起疹~
還是運動就好~

我也是
而且酒醉會有性衝動..



誰說的喝酒會使男人不容易變成大象邦邦

這是常識喔!
發表人: shiuh    時間: 2004-12-30 08:54 AM


引用:
南無寫到:
誰說的喝酒會使男人不容易變成大象邦邦

這是常識喔!

常識不代表常理喔.....




歡迎光臨 TWed2k (http://twed2k.org/) Powered by Discuz! 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