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ard logo

主題: [閒話家常] [轉貼] 車子被吊注意事項 [打印本頁]

發表人: MU    時間: 2005-4-14 11:33 AM     主題: [轉貼] 車子被吊注意事項

被吊注意事項~~~~~~~~~~~~~~~~
1.你的車還沒離開地面...但是已經被警察綁好要吊了(不能算上架)
2.你的車已經離開地面...但是起吊機仍是在往上昇的階段(不能算上架)
3.你的車已經離開地面...但是起吊機已經是在往上降的階段(已經上架)
4.你的車已經放到拖吊車上了(已經上架)

PS:要記住喔!這裡的上架階段的時間切入點是指當你發現你的車被拖掉當時(車主出現)的那一瞬間為準,若警察不理會你的呼喊,一直到3、4兩個階段才說你的車上架,不能下了,那是違法的喔!可以告他,你可以打電話到110問該區的交通大隊分局然後找他們的隊長,不必客氣,說若當你收到罰單,你會去繳但你會去告罰單上簽名的員警刑法125條公務員濫權追訴處罰罪,第一條第一款和第三款這一封信件是告知:依照拖吊車作業規則,拖車到達違規車輛時,須按兩聲喇叭告知,還要吹哨示警,違規車主若沒有出現,方可拖,若執行拖吊車作業時違規車主出現,雖然車輛已經上架,但車子若還沒有拖離開原停車位超過三分之二以上必須放行。
  
名  稱:
中華民國刑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C0000001(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 修正)

第125條濫權追訴處罰罪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C0000001125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發表人: 阿龍    時間: 2005-5-18 08:32 AM

依照拖吊車作業規則,拖車到達違規車輛時,須按兩聲喇叭告知,還要吹哨示警,違規車主若沒有出現,方可拖


常在路邊看警察拖吊作業.從來沒看見他們有這個動作.:icons6:icons6:icons6真是懶惰
發表人: jowa    時間: 2005-5-18 02:02 PM

不是懶惰,是故意的.

拖吊一台車,重點不是在罰單.違規停車本就可開單告發,對警察來說,沒啥差別.
重點來了-->是 ' 拖吊費跟保管費 ' 啊.這才是好賺的地方.
印象中,拖吊費好像是600元,保管費好像是100元.總共700元耶.
一部拖吊車,一天拖個20台的話,那一天收入就有14000元.一個拖吊場若有10台拖車,那一天就有140000元收入.
一個月就有420萬元,扣掉管銷費用.你想想看,開拖吊場有多好賺.
所以,一般目前的拖吊場,都是有力人士在經營的.

但拖吊車輛,得拖到了才有那700元可收啊.
而隨車警員,一天到晚跟拖吊司機在同一台車上.
你說,它們的交情如何呢.隨車警察會不會有某種好處呢.
唉~~~
發表人: staroec    時間: 2005-5-23 10:21 PM

可是我保管費250,罰單600
真是讓我噴血阿
發表人: jowa    時間: 2005-5-25 10:39 AM

赫...250啊,不是我記錯了就是漲價勒.果真是好賺啊~~~
發表人: Osama    時間: 2005-5-25 10:52 AM


引用:
staroec寫到:
可是我保管費250,罰單600
真是讓我噴血阿

很久以前就是250了,過夜會還加收停車費
因為拖吊場本身就是停車場,停在那一樣要算停車費




歡迎光臨 TWed2k (http://twed2k.org/) Powered by Discuz! 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