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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閒話家常] [討論][水止] 地獄來的房客~ 房東、或房客的經驗談 ; 有意見者請進! [打印本頁]

發表人: edsion    時間: 2005-10-23 02:17 AM     主題: [討論][水止] 地獄來的房客~ 房東、或房客的經驗談 ; 有意見者請進!

 
 
標題下的 "地獄來的房客" 有點...... ,  不知道有沒有人看過這部片 ?米高基頓 演的 !

大致上是在說因為一個房東遇到一個房客 ,
蓄意的意圖以各種惡性的手法逼迫 , 企圖奪取產權 , 而衍生出一連串的驚悚事件 ...

嗯!~ 詳細的電影情節跟俺這次想跟大家研究的話題無關 , 只是引用來起個頭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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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才 , 跟老媽子在研究與統X超商租約續約的問題 ,
五年一次 , 說真的腦中的相關法條,跟該注意的問題的觀念已經有點淡去 ...
看了一下對方提供的制式合約 , 呿~ 還真是在欺負不懂租賃條約的人 ,
搞不清楚主客關係 , 所提供條文內容儘是避開不利於他們的 , 比內政部版本租賃契約書還遜

關於 "法律" , 一字一句都不得輕忽 ! 差一個字都差很多 !!!
統X擺明了是坑俺家裡的老人家 , 俺準備來給它個大翻修.....

如:

引用:

> 乙方(房客)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 , 除天災地變不可抗拒之情形外 ,  
 因乙方之"重大" 過失致房屋毀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房屋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必要時,由甲方負責修理。

這條在官方版內即有 , 但 "重大" 兩字是統X加上的 !!
什麼情形叫"重大" ?! 非得 "重大"過失才需負責嗎 ?


引用:

> 房屋有改裝之必要,乙方取得甲方之同意後得自行裝設,
 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乙方於交還房屋時並應負責回復原狀

"乙方於交還房屋時並應負責回復原狀" , 這句是官方版有 , 但被統X刪掉 !
這部份 , 大家特別注意 !~ 不只房東 , 房客更需注意 !!
"回復原狀" 的爭議有許多 , 尤其在清潔度的部份 , 許多房客常被扣筆清潔費 !
最好雙方都各留有點交前的 "照片" 以資日後佐証...


引用:


法院版
> 契約租賃期限未滿,一方擬終止本合約時,得他方同意,
 並預先於終止前壹個月以書面通知他方,並應賠償他方相當於壹個月租金額之損害金。

統X版
> 租賃期限未滿時 , 乙方擬終止租約 , "" 於三個月以前以書面通知甲方或其代理人
 雙方並同意以當期壹個月之租金為損賠償總額予甲方 , 絶無異議。

注意~
"" 字之意僅表示:可以 , 但無強制意思之表徵 (在這裡表示說 , 乙方無絶對義務 , 所以隨他高興啥時通知 )
"應" 字之意表示:必需 , 有強制之意 !!

您看統X多賤 , 弄了一個排除自己責任的陷阱 ;  "得他方同意" 這一句又被偷刪


引用:

> 房屋有改裝之必要,乙方取得甲方之同意後得自行裝設,
 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結構,乙方於交還房屋時並應負責回復原狀

,乙方於交還房屋時並應負責回復原狀 這部份也是大多數租屋糾紛常見項目
一般住宅常有"裝設冷氣"、"新增管線"、鐵窗等需要 , 但退租房東並不一定想保留 , 或房客會要求折讓租金等問題....
統X也在未告知下偷刪這部份 , 想避掉日後責任


引用:
>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房屋全部或一部轉租、出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

俺知道統X過去曾有租下大坪數空間 , 分切後將 "部份" 空間轉供他人使用的前科 ;
嗯 , 或一部 被偷刪 ! 這裡也想偷雞....



引用:

法院版
> 保證金新台幣     元整,於租賃期滿交還房屋時無息返還。

統X版
> 押金新台幣     元整。租約終止或屆期交還房屋時,甲方應無息返還乙方,
 除得逕行抵扣乙方所欠租金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藉詞拖延,如拖延返還,甲方應自乙方交還房屋之日起,每日賠償乙方按押金總額百份之一計算之違約金。


官方版的並無房東拖延返還押金狀況的賠償條文,這部份在保障房客精神下,是應該雙方協議後加入
但,各位需想到除了"逕行抵扣乙方所欠租金"外,許多房客常有跟房屋有關之水電費、公共費用如管理費....等帳單的截止日並不一定隨著租約截止日 !
這也就是為何官方版定型化契約並不預先加入有關"押金返還約定罰則"的文字的原因 !

統X在這部份也是挺賊的 , 明知房東一定無法在租約截止日當天即結算相關衍生費用 , 弄了個百分之一要坑房東 .....


引用:


法院版
> 乙方遷出時,如遺留傢具雜物不搬者,視為放棄,應由甲方處理,費用由乙方負擔。

統X版
> 租約終止或租賃期滿遷出時,乙方清理傢俱雜物,搬空生財器具,依實際現況交屋

同前述,字不同於(或)字之字義,
且 , 又把必需負擔清理費用的文字給刪了 , 統X又偷雞了...

這部份在一般住宅租賃時 , 衍生的相關問題及糾紛也頗多 , 當然也會影響到前例 "押金返還" 的時間點 !
依實際現況交屋的文字 , 對雙方而言最好不要有 (官方版的也沒有這些文字約定)


引用:
法院版
> 房屋之捐稅由甲方負擔;有關水電費、瓦斯費、大樓管理費及營業必須繳納之捐稅,則由乙方自行負擔。

統X版
> 房屋之捐稅及大樓管理費由甲方負擔;有關水電費、瓦斯費、及營業必須繳納之捐稅,則由乙方自行負擔。

這部份其實並無太大問題 , 相關費用本當由雙方事先協議 , 不過 , 統X 在這裡也想偷柪房東 !!
在慣例上房屋稅賦本當由房東負擔 ; 而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 , 使用房屋所衍生的相關期費理當由房客負擔 (左列除特別另行約定外)



引用:
> 乙方如將公司登記(或個人戶籍)遷入本租屋地址者,應於本租約屆滿時自動遷出,否則,甲方得向主管機關申報其為空戶。

> 乙方應遵守本件租屋之住戶大樓管理規約及管理委員會之一切決議。

> 應受強制執行之事項:詳如公證書所載。


這三項在官方版(法院版)內都有明列 , 但統 X 版的沒列 !!
當然 , 這也是統X為避免日後糾紛時 , 能躲掉多少責任就躲掉多少 ......

俺在上面所例舉的租賃契約條文 , 皆是以 "法院版本租賃契約" 為比對 , 當然還有其它版本可供參考

還有 , 這裡的比對都是基於一般的公平性原則 ....目前僅暫時比對到 "法院版" 的基本條文 ,
還沒有列出 統X 依其需求、"獨家專屬" 的特別條文 .....

呃 !~ 如果您也是房東 , 有些 "獨家專屬" 實在令人看到就覺的又氣又好笑 (此處即呼應到俺下的標題:統X= 地獄來的房客 !!)

俺在此分享的目的並不是針對"統X"一家而已 ; 而是想告訴各位:

在面對以"公司行號"為租賃對象,尤其是與統X等這類公司內設有法務部門等稍具規模的公司打交道時 ,
我們都是小老百姓 , 如未事先防範 , 日後發生糾紛而必需走上法律途徑時 , 無異於小蝦米對大鯨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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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 剛在搜尋資料時 , 有看到一些滿有趣的案例 ,
像是房東遇上房客是以假身份承租 、 一個單親媽媽房客以死脅拒搬 、
房子住進去結果過敏  !! 、房東屋子被拍賣、退租時被收取清潔費....等等....

想請各位分享一下 , 不管是您親身或週遭、不管您是房客、或房東 , 大家有過啥樣的經驗 ?!
或者 , 您覺的在這方面糾紛上該有什麼樣的解決方式 , 及相關的資訊、法律見解可以提供大家一起討論 .....

哦~還有搬家的問題也可以一起研究....

這邊順便提供

崔媽媽租屋服務—契約書及各式範本
(建議用-->法院版本租賃契約書 OR 內政部版本租賃契約書)

崔媽媽 - 搬家評鑑
(俺多年前是找 "康福" )
 

[edsion 在 2005-10-24 09:25 A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阿龍    時間: 2005-10-23 10:38 PM

考慮租別人
發表人: edsion    時間: 2005-10-24 09:21 AM

俺是很想改租別人 , 已經有一個全家加盟主跟俺預定過 ....

但 , 根據慣例 , 統 X 一定會來個報復 .... "平移" , 在原址隔壁或相近不遠處找一間來對打 ... , 而且是不惜代價 !!

噢 !
若要搞到這地步 , 對於地產價值的抄作方面 , 是在抬高他人 !!
俺家的現址行情 , 必受影響 !~
俺又何苦替 "鄰居" 拉拔行情 !!
(俺家目前行情三倍於左右"鄰居")

而且 , 對"全家" , 及原址既存的加盟主兩者而言 , 他們都會受害 !
(況且 , 原統X加盟主跟是在俺的慫恿下 , 才接下店面 )
發表人: shelley0411    時間: 2005-10-24 11:30 PM

看你這麼說我才知道有這麼多的"陷阱"
就跟他說用法院的制式契約,內容如有問題再雙方協議
要不然我的話也會考慮租別人
遇到這種想坑別人的給人第一印象就不好
發表人: abey    時間: 2005-10-25 01:47 AM


引用:
edsion寫到:
若要搞到這地步 , 對於地產價值的抄作方面 , 是在抬高他人 !!
俺家的現址行情 , 必受影響 !~
俺又何苦替 "鄰居" 拉拔行情 !!
(俺家目前行情三倍於左右"鄰居")


一般而言,統X承租價格皆略高於一般行情
這也是版大家行情三倍於左右鄰居的原因...

憑著房租優勢,再加上準時交租,租期穩定,房東幾乎無需管理
老實說,這種房客,即使它會在租賃契約上佔些便宜
我想大多數房東還是很難拒絕吧...!!!

[abey 在 2005-10-25 02:01 A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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