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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天使的愛情故事的穴兄弟   字型大小:||| 
  本主題由 ags 於 2011-8-8 07:59 PM 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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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驢友〔高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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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1-8-8 10:24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引用:
resetchen寫到:
原文網址: 稱前女友新歡 穴兄弟 男網PO鹹濕文判拘50天 | 色區新聞 | NOWnews 今日新聞網
http://www.nownews.com/2011/08/08/350-2733627.htm#ixzz1UQGSFUcH

新北市黃姓男子和林姓女友分手後,在網站發表「天使的愛情故事」系列文章,描述兩人交往期間「嘗試各類瘋狂的性愛遊戲」,還稱林女的新歡是「穴兄弟」,林女憤而提告。板橋地院依加重誹謗罪判處黃男拘役50天。

據了解,黃男前年10月和林女交往,兩人相戀9個月,在去年6月分手。去年11月,黃男在部落格和網站討論區發表「天使的愛情故事」系列文章,除了直稱林女本名外,並張貼多張她的私密照。

黃男在文章中描述兩人交往過程,並以露骨字眼描寫性愛,例如,「她裸身趴在窗前,咬著嘴唇,我們享受著不斷的撞擊。」「每次的性愛,都像靈魂快抽離一般。」還指她「以性魅力做為獲利的工具」。


http://ivy18976.blogspot.com/2010/11/1.html
http://ivy18976.blogspot.com/2010/11/2.html
http://ivy18976.blogspot.com/2010/11/3.html
http://ivy18976.blogspot.com/2010/11/4.html
http://ivy18976.blogspot.com/2010/11/5.html
嚴格說起來,這男的自己有點犯__,明知穴有刺,偏向穴中鑽

[resetchen 在  2011-8-8 04:12 PM 作了最後編輯]


這樣才判50天拘役
會不會太輕了??

是不是以後男女分手..
一方只要不爽就可以在網路上用"xx的愛情故事"為題
把另一方的真實姓名..相處時的性體驗報料出來
然後再用"x兄弟姐妹"來污名化另一方的日後伴侶
只需要付出50天的拘役做為代價..會不會罰的太輕了??
這年頭感情失落的沒品瘋子可以一大堆喔

任何判決日後都可能成為判例的

*************小小感觸*************************

我覺得台灣的網路文化真的該好好檢討了
法律規範也應該更加嚴謹..也須依法行政
(也應該包含平面與電視媒體)

行為舉止合法或違法要有明確的衡量標準..

搞kuso影片罵阿扁的那些..許多人拍手叫好
搞kuso影片罵利菁的那位..被利菁一告嚇的立刻道歉..社會連聲譴責
搞kuso影片罵胡死狗的那位..被人嗆說要收証提告就立刻找立委站台說打壓創意
到底是可以不可以kuso..可以kuso到哪個地步
kuso還是惡意辱罵誰來認定??

網路是20世紀末的新興事物沒錯
但是也過了20多年
促進文明發展實在是貢獻巨大

但台灣的網路文明演變到今日
毀謗..流言..謠言..情色..毒品..暴力..霸凌毫不設防的隨處可見
政府真該好好重視這個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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