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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wcw
銀驢友〔高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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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0-4-8 11:2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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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送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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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lightmyfire寫到:
那個那個....
巴哈貼的條文邏輯有問題
檳榔女妨害依警察執法在先 為何警察不能以現行犯逮捕?(姑且不論妨害風化現行犯、公然侮辱等)
若警察逮人 一定要有前列條件
怎抓竊賊、破壞公共設施等案件嫌疑犯?
豈不是說 只要我犯的案件 不涉及暴力
警察來了 任我走、跑、逃 警察你不能約束我的行動
蠻荒謬的.....
再補貼一篇巴哈回應..
chow66 所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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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lumply (plumply)》之銘言
> 西施罵人跟不接受盤檢是不對,但警察執法過當也是錯誤,台灣法律不是寫假的,凡事按照法律來走。
你忘了討論刑事訴訟法上誘捕偵查的觀念了
誘捕偵查:
學說對誘捕偵查將之分類為犯意誘發型(本無犯意或犯罪傾向不存在)及機會提供型(本隱藏有犯意或犯罪傾向)二種....................假若偵查人員之誘捕行為係使無辜者心中產生犯意,並進而唆使其實施犯罪時,被告於此情況,即可享有誘陷抗辯之保護
誘陷抗辯的法律效果,依目前學說及實務的見解,可概分以下情形:
1.實體說法:
此說認為,被誘捕者犯罪行為雖成立,但由於其行為本身並未具有抽象危險性,故應阻卻其可罰性,或者由於社會對誘捕者之犯罪行為並非具有一定的強烈反應,有時甚至對其犯罪懷有同情之心態,故其行為欠缺實質違法性,不應加以處罰,因而此時之被誘捕者應受無罪之判決。
2.不受理說:
此說認為,假若違法的誘捕偵查不存在,則該公訴亦不可能被提起,是以為期防止違法偵查之產生,法院理應不受理該訴訟。
3.免訴說:
此說認為,假若國家機關實施誘捕偵查,引誘被告產生犯意時,則國家欠缺具備處罰被告之適格條件,是故不得對被告行使刑罰權。此時國家應準用公訴權消滅之法理判處被告以免訴。換言之,被誘捕者之犯罪行為雖成立,但誘捕行為本身違反了正常法律程序,法院應不可對被誘捕者加以處罰。
以上是節錄教科書之片段
今天那個警察從頭開始,就一副找碴的姿態(對方穿著沒露點,你是要去關切什麼?執行什麼公務?是接獲線報有毒品買賣嗎?還是什麼黑槍流通?拜託!想搜索請拿搜索票,想押人請拿押票,都有程序的!),把檳榔妹的情緒挑弄起來後,還拿出錄音筆並用挑撥的口吻要對方再罵罵看,甚至檳榔妹想進室內,警察還故意東擋西卡的不讓其離開
所以啦,警察的態度根本就有問題,到底去檳榔攤做什麼根本就不清不楚,倒是挑釁對方的行為清楚呈現在畫面上,不論依上面哪個說法,檳榔西施八成不會有事(檢察官可能直接不起訴處分,或是法官下不受理判決或無罪判決)
其實你看之後來的兩名員警,根本沒支援的意思,因為他們也知道,自己的同仁根本是SM玩到進入狀況了,勸阻嘛~~於自人的面子不好看; 幫忙拉人嘛~~恐怕要一起挨罰,所以兩個人就站在旁邊看戲,看他一個人把檳榔妹拖上車
這個討論串(或相關的),很多人感覺上都還沒出社會,以為警察真的都是正義的化身
你以為刑事訴訟法在做什麼的,這部法典有相當部分就是在限制警察,防止其過度濫權
講難聽點,有點把警察當賊在防,為什麼法律要這樣搞,還不就是因為現實中警察確實會濫權(有時候未必是故意要濫權,可能是不懂怎麼拿捏手中的權力,像之前有婦人因為摘了路邊的花草,結果被警察上銬法辦,因為花是區公所種的...)
打了一堆,發現後來又有不少討論冒出來,支持警察的,幾乎沒什麼法治國還是基本人權概念,不過也是啦,現在的教育重點在考試,這種東西根本不可能學到,呼~~晚了,明天再來看回應吧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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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
在我這個不懂太多法律的人眼裡
很多人說的都有道理..一套一套的
不過法律上本來就不同看法不同解釋
最終裁判權應該是交給法官!!
大家都只是互相討論求進步而已..
單純就個人對此事件的看法就是..
警察應該本來就對那女的不滿!!而且非一日兩日了
警察有沒有誘導西施罵警察??我也覺得有
西施白目不白目??我覺得很白目..跟有執法權的警察對槓自討皮肉痛
罵人的髒話難不難聽??改罵到我頭上..我可能也會暴怒
執法是否過當??制服西施上手銬之前ok..後來拖行就過分了
(不是分男女..而是那時候另兩名員警在旁可以協助..需要單人抓西施拖行??)
不過看到樓上很多大大對警察的觀感很差..
我仍然想說..
你我社會大眾都該自我檢討
是否直接或間接的..導致警察對伸張公權力產生畏懼之心??!!
越是請民代關說施壓..越是導致警察不敢打老虎
越是請警察有關的親友人情關說..警察就越無法秉持中立
大家總不希望台灣的警察
將來變成昔日香港"五億探長雷洛傳"中那麼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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