俺覺得下面這個案例判得還比用"許純美"罵人合理 !
為啥? .... 因為重點不在"宋楚瑜" 這三個字 ! 而是 『奸』這個字 ; 同理, 換成 「你比秦檜還奸」也是一樣有罪!
引用:
一字千金/罵自人由比宋楚瑜還奸 判賠3萬元
刑民事皆敗訴
〔記者余雪蘭/嘉市報導〕嘉義縣婦人黃楊嬌罵男子徐智雄「比宋楚瑜還奸」,結果不但刑事被判公然侮辱處拘役10天,原告還據以提出民事訴訟,請求精神賠償150萬元,嘉義地方法院裁定黃婦應賠償原告3萬元。
原告在民事求償部分主張被告黃楊嬌在92年12月22日於嘉義地檢署法警室前大廳內公然對他說「你比宋楚瑜還奸」,致其人格、信用及名譽受損,並指被告因此事觸犯公然侮辱罪被簡易判處,但事後並無悔意,因而請求被告給付150萬元賠償,且在報紙上刊登道歉啟事及宣告假執行。
奸字貶損人格
被告在法官開庭審理時未到場辯論,亦未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承審法官則依據被告在地檢署偵審中陳述其因不滿原告對她的一些作為,憤而脫口指徐某「你比宋楚瑜還奸」,因此認定黃婦在公共場合多人可聞見的情況下,以「奸」字負面形容詞指責原告,足以貶損原告的社會評價,被告請求精神賠償應准許,但審酌原告受損程度及被告罵人的過程,裁定賠償3萬元,其餘請求駁回。
這類新聞都被媒體為了嘩眾取寵而模糊了焦點, 致始民眾無法得知真正的重點, 搞不清楚以後要怎罵人才不會被告~ (意思是: 等於垃圾新聞啦)
用"許純美"罵人這件新聞也是如此, 還不就是媒體刻意漏了幾個關鍵字; 如....比許純美還『X』
還有, 再細看下面這兩句:
引用:
台北縣兩名髮廊員工口角,其中一人說對方「學佛學到那裡去了,跟許純美有什麼不同?」被檢察官依公然侮辱罪起訴。
檢察官調查時傳喚當時現場其他員工作證,證明黃莉婷確有說這句話,檢察官認為此舉確實有公然侮辱之嫌,昨天起訴黃莉婷;朱勵恆則因進入髮廊後拒絕離去,被依強制罪起訴。
不過,檢察官並未在起訴書中說明,為何指摘他人「學佛學到那裡去了,跟許純美有什麼不同?」是貶損他人名譽,因而涉嫌公然侮辱罪。
很顯然的,這記者不懂司法新聞該怎寫, 省略了告訴是由另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告的細節, 而給人一種錯覺: 罵人, 就會被檢察官起訴!
而且, 起訴書沒說明檢察官為何認定此舉涉嫌公然侮辱罪! 可知, 檢察官只是依照人民提出告訴的請求而成案, 也許檢察官並不認為如此
(檢察官不是法官, 反正先成案再往上交就好, 他的任務只是將案件細節調查清楚, 再呈交法官審理判定 ; )
由此可見, 這篇新聞並無經過實地採問訪查, 記者只是依照第二手傳聞及可公開查閱的文件寫稿 !
況且, 只是起訴而已, 尚未判決, 這樣罵人有沒有罪尚無定論
(俺認為不會有罪)
另同一新聞的另一種說法.. http://news.sina.com.tw/society/ ... /133912343951.shtml
引用:
只是形容人「許純美」是不是損人名譽,就見仁見智起訴引起爭議,承辦檢察官只說交由法官去認定,只是形容人「許純美」侮辱罪名都可以成立,那麼最近流行的你很「杜正勝」,我們杜部長是不是也可以控告,說他的名字被污名化
如果, 判有罪 , 那麼等於判決 "許純美" 等於負面字眼 !!
[edsion 在 2007-2-9 03:14 PM 作了最後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