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忘了下面這條鐵定會違規的條文哦~
第七條之二有關逕行舉發的違規項目中:
「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真是大烏龍啊~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2/3380892.shtml
「開車坐車要戴安全帽」? 法條烏龍
「開車或坐車得戴安全帽!」七月一日起施行的新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明文規定「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屬違規行為,得逕行舉發。交通部路政司承認修法時未發現此一「文字錯誤」,必須等下次修法時才能更正。
新修訂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去年十二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由總統公布,將於七月一日起實施,交通部道安會等單位最近印製大量新版的條例小冊分送各警察機關參考。
有人發現新修訂的條例第七條之二有關逕行舉發的違規項目中,包括「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員警開玩笑說,「難道開車、坐車都得戴安全帽?」
有的民眾以為是交通部的小冊子印錯,但仔細查證後,發現新的條文內容就是如此,並非印錯。員警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對汽車駕駛人、計程車駕駛人、機器腳踏車駕駛人的規範都有區分,上述條文確實會造成混淆。
員警認為,上述條文應是將「機器腳踏車駕駛人」誤為「汽車駕駛人」,此項錯誤在研擬草案、立法院審查過程等階段,都未被發現,讓人覺得不可思議。
交通部路政司專門委員陳彥伯表示,條文內容確實是在修法時未注意到的「文字錯誤」;警察機關也不可能真的取締未戴安全帽的汽車駕駛人或乘客。
【2006/06/29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