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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分享]〈怪怪判決〉忘續約 租屋到期要不回   字型大小:||| 
lthwie
驢手小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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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1-7-11 09:22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不是保障房客,而是「定期契約」跟「不定期契約」對租用人如何對待該房屋有不同的意義。
例如你如果知道房子一年後一定要歸還房東,你會花大錢去整修或改善嗎?
但是如果這是一個長期性契約,租用者跟房東有默契,不簽約長期租用,那房客可能因此做長期規劃
,將屋主的房屋改善的更好(當然需經屋主同意)

當然房子是一定拿的回來,只是有沒有相關規定要付出什麼代價或者是要找什麼理由我就不清楚。


舉另外一個簡單例子,定期契約的工作,做完就要離開,僱主只要依契約給付,時間到就離職。
但是如果這是一個長期都有需求的工作,就不能簽定期性契約,一旦開始工作,你要他離職就必須支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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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1-7-11 09:27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引用:

民法 第 442 條 租賃物為不動產者,因其價值之昇降,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租金。但其租賃定有期限者,不在此限。


前面提到的這一條就很好啦,他可以要求增加租金,不過要自己提出一些證明,證明有人出更高價承租。
當然說要自用就更好啦,或者直接捐出去當公益也行啦

[lthwie 在  2011-7-11 09:29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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