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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討論]GGB上有人被抓了   字型大小:||| 
mphstw
鍛鐵驢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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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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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07-5-11 11:30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有興趣可以去討論建議區去看看

http://0rz.tw/832Es


不過說實在.這樣都會輸

著作權法 第91條之1

第 91 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第 91-1 條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
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
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不是支持盜版只是人總要活命賺錢..所以,都挑軟的吃 不然你要去檢舉黑道嗎?

前天早報還夾一張廣告單 看看裡面 都是一些 電影 音樂 mtv

不過天天收賣軟垃圾信

這些都都看不見

[mphstw 在  2007-5-11 11:33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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