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ricshliao寫到:
引用:
fen寫到:
你的例子是違規的行為還存在啊
google這件事違規行為已結束
我實在想不出還有什麼開罰的理由
對於違規行為已不存在如何改善?
那是你把GOOGLE的販售行為看成一個行為。但在民法上,每個銷售/購買的契約就是一個法律關係。如果依民法的觀念來理解消費行為,GOOGLE過去發生了很多個法律行為,而這些法律行為都有可能違法的瑕疵。這些已發生的法律關係,並沒消失,還存在每個消費者與GOOGLE之間。
我前面舉的三個例子,排放污水或倒廢棄物,比較接近刑法上即成犯的觀念,行為做成,排了污水或倒了廢棄物,行為就算完成(法學上沒有行為存不存在的觀念)。但即使行為已完成,法律還是會去追究責任,如果違法的狀態仍舊持續,法律更有必要要求停止(改善)這種違法的狀態。
[ericshliao 在 2011-7-16 01:46 AM 作了最後編輯]
因為你根本搞錯連續罰的意思做了無謂的擴權解釋
連續罰是指限期內未改善違法之行為才能連續罰
這根本不是一罪不二罰的例外
因為法律上是把你沒改善的部份當作再犯解釋
請看清楚你自己舉的58條
引用:
第 58 條 企業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我們來看看36條的內容
引用:
第 36 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三十三條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Google是違反第19條卻未在限期內改善罰100萬
現在他把付費軟體下架那違反19條的行為就不存在
你是要怎麼拿19條去連續罰
引用:
06/02 北市府通知Google退費規定違法消保法19條需改善
06/28 Google表示辦不到 北市府罰款100萬並限2周後改善 Google關閉Android Market
如果還不懂 請去請教法學院的學生或教授
不要拿自己奇怪的法律見解當作是正常的作法
照你這種說法世界早就大亂了
講個簡單的
違反交通規則部份法規時是可以連續處罰
(如:違規停車)
但是目前依規定2小時內不得以相同理由在開單
(超速是6分鐘內)
好啦 今天我騎車未戴安全帽被開單
3小時後同一位警察看到我 可是當時我在走路
照你的說法他可以同樣以未戴安全帽的理由繼續開我一張單
反正他之前看我到未戴安全帽 現在雖然我沒有騎車因為我沒辦法補償過去的錯誤也不知道我以後會不會戴
就先開一張再說 反正一直罰到他下次看到我騎車有戴安全帽就是了
還有你回頭去看看北市府的最新聲明
北市府都已經自知自己陷入奇怪的窘境了
(2個禮拜前嗆聲說不改就再罰 怎麼2周過去GOOLGE態度不變 北市府反而軟了說"沒關係 我再給你2周時間")
怎麼還會有人說可以連續罰
現在除非北市府能找到GOOGLE違反19條以外的法規
不然想要連續罰是不可能的
引用:
ericshliao寫到:
我一直不能明白一件事,為什麼有人一直認為已經發生的行為就無從改善呢?
買東西買到有瑕疵的商品,退貨、換貨就是針對已經發生的買賣行為做出改善,難道只能要求廠商未來不得賣出有瑕疵的商品嗎?
之前金融風暴,有人在銀行理專的建議下買了雷曼兄弟的相關投資商品,等出了事,說銀行當初沒清楚告知投資的風險,要求銀行負責,好像也有銀行和客戶達成協議,銀行賠些錢,這也是對已發生的行為做出改善。
再拿之前的塑化劑事件當例子,產品摻有塑化劑的廠商除了回收架上商品外,提供已購買的消費者退貨的選擇,這不也是對過去已發生的行為做出改善嗎?難道我們可以接受廠商說貨物賣出門,行為已經發生,無從對已發生的行為做出改善,敝廠只能保證未來產品不會摻有塑化劑,至於已經賣出的商品,就無從改善了。這種說法,有人可以接受嗎?
大概兩三年前,台北市文山區有家中油的加盟加油站,在汽油中加入甲酫,中油馬上提出的處理方式是只要在那家加油站加過油,拿汽機車維修單據就可向中油請款。這不也是對已發生的事實做出改善嗎?其實,我也有在那間加油站加過油,但車子沒出事,沒維修單據,就沒享受到這個「改善」。中油提出的「改善」,雖然我沒享受到,但既然它有善意的回應,我也就覺得無所謂了。
類似的例子,應該還有很多。總之,絕對不會有什麼因為違法的行為已經消失,就無從對過去的違法行為做出改善的說法。要不要改善、或是要如何改善,都是可以談的。
[ericshliao 在 2011-7-16 05:43 AM 作了最後編輯]
你講得是除行政罰外 刑事、民事上法庭的部份
這才是一罪不二罰的例外
以雷曼為例
金管會以違法金融法規對銀行罰款
但是個人卻是以刑事及民法內的法條向銀行求償或提告
除了被處罰、被告的是同一位外
其他原告、主管機關甚至是引用的法條均不一
這本來就不在一罪不二罰的規範中
更別提目前刑法中還有一罪一罰的規範不在多案併成一罰
(甲告一次 乙一樣可以以同樣法條再告一次 依此類推...)
[Anakin 在 2011-7-16 06:03 AM 作了最後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