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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轉貼]保單受益人不認識!竟是業務員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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驢手小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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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1-4-4 01:5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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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在某些保險公司的確是有這樣的認定。
保險法第3條: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
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保險法第115條:利害關係人,均得代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依據保險法來看:除了要保人負有繳交保險費義務之外,利害關係人亦得代要保人繳交保險費,有些保險公司認定其中所指利害關係人包括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
所以我推測業務員可能為了某種原因開立自己的支票代客戶繳交保費,又為了程序正義情況下,必須將收益人做這樣的更改。公司才會受理業務員自己本身開立的支票繳納客戶的保險費(其實這樣就已經違反了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其中第9項,未經授權而代收保險費或經授權代收保險費而挪用、侵占所收保險費或代收保險費未依規定交付保險業開發之正式收據)。
根據自己過去幾年處理申訴件的經驗,通常是業務員跟媽媽熟識,兩人之間的金錢往來可能是出了糾紛,不巧又被下一代知道了,索性就告上公司,訴諸媒體,讓保險公司懲處業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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