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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話家常]
[新聞]公眾場合播音樂 須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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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ioq
銅驢友〔高級〕
阿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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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林老木
#1 : 2005-5-7 10:0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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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news.yahoo.com/050507/15/1sb9t.html
【聯合新聞網 記者李娟萍/台北報導】 廣 告
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新增訂錄音物「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辦法,昨(6)日各行各業的眾多使用團隊紛鳴不平。這些使用人表示,使用時必須同時繳付音樂、錄音兩項費用,形同「一頭牛被剝兩層皮」。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昨天舉行ARCO使用報酬率說明會,兩場說明會計吸引百餘人參加,出席十分踴躍。
這項辦法是依據前年修正的著作權法,新增訂的錄音物「公開演出」報酬請求權,簡單來說,就是在公眾場合放音樂,不管是否營利,就要付費。
依據這項使用費率表,百貨公司(新聞、網站)、大賣場、交通工具、辦公大樓、美容院、美髮店、旅館民宿(新聞、網站、商品)等場所,縣市政府、公營機構、醫院、寺廟等單位,電話來電接待的音樂、水舞、加油站、展覽會場、演唱會、捷運(新聞、網站)站,甚至總統、縣市長、立委等選舉時,播放宣傳歌曲,都須繳費,才能播放音樂。
以百貨公司、購物中心、量販店為例,每坪每年須繳55元,最低收費每年2萬元,引起業者不滿。
航空業者也反映,已繳交使用費給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MUST),為何又要繳給AR-CO,有如「鵝毛拔不完」。旅館聯合會代表則表示,國內觀光級旅館的房間,才有200個以上,全台2,500家旅館之中,一般旅館的客房數,頂多才數十個房間,ARCO的收費方式,等於採高標準收費。
智慧局著作權組副組長何鈺璨表示,92年修法後,使ARCO有新的請求權,所以,這些都是新費用,多一毛,利用人也會覺得多。但就權利人立場,這是92年以來,已賦予的新權利,自然應該提出報酬請求權。
ARCO秘書長李瑞斌則表示,ARCO接受著作權人委託,依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規定授權訂定新的使用報酬率,報請主管機關智慧局,提交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審議。
李瑞斌說,這是法律賦予權利人的報酬請求權,利用人一旦使用了ARCO會員的音樂,所以,ARCO可以去請求收費。ARCO會員包括國內、外各大唱片行,擁有1,500萬首的錄音著作。
-------------------------------分隔線是我---------------------------------
看完覺得.....唱片業真是越撈越大了
可能是想把網路下載及盜版的損失
從這邊撈回來吧
orz╯
↑ 這是猴子 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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