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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ybaby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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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rk_tasi寫到:
評語:
這樣看來賣信用卡的跟賣毒品的沒多大差別啊,一但沾上,家破人亡的
基本上這些人佔總體使用信用卡人數來說是少數
大部分都是信用正常的
(所謂正常是指未動用循環利息或是有動用循環利息但具備還款能力者)
如果真的大部分都是這樣的話
銀行也會怕吧....持卡人信用破產他們也收不到錢
以下這篇新聞我不久前看到的
詳細情形不太清楚,應該是司法院要提出小額清算的破產修正案,
也就是說目前台灣應該還沒這類相關法令,所以卡債這種的應該不能申請破產清算吧
銀行︰小額破產法 將對銀行業造成毀滅性的衝擊
2004/09/09 09:48 東森新聞報
記者胡秀珠/專題報導
「破產法中引進小額清算機制,一旦立法完成,將是動搖國本的惡法」,一位銀行消費金融部主管如此形容,「在債權人濫用小額破產機制的情況下,所有的銀行為避免道德風險,將全面緊縮授信,屆時台灣的金融業將倒退10年以上,銀行再度成為「富人衙門」,一般升斗小民很難再跟銀行打交道」。
到底是哪一部法讓銀行如臨大敵,並視為國內金融業版的「宏觀調控」,嚴重威脅銀行的營運與生存及破壞金融交易秩序?
銀行主管指出,為配合時宜,符合現代債權債務的權利義務關係,司法院擬在破產法中引進「小額清算」制度,凡債務未達新台幣3000萬元,且債權人在50人以下者,均可以剩餘財產還債,將所有債權債務一筆勾銷,並免於宣告破產,更離譜的是,小額清算機制的期限初定只有4年,換言之,即使是向銀行及民間債務人借款總額達3000萬以上者,其向法院申請小額清算,所有債務一筆勾銷,只要咬著牙,過幾年苦日子,4年之後,「又是一尾活龍」。
如果大家不健忘,早在幾年前,港台影劇名人鍾鎮濤(阿B)因投資房地產失利,向法院申請破產,將上億元港幣債務一筆勾銷,受傷最重的是銀行業。
曾在香港美國銀行任職過的上海商業銀行個人金融部主管葉逢生指出,香港政府在1998、1999年間制定破產法,適逢亞洲金融風暴期間、香港房地產大跌,香港政府之後又修改法令,將破產管束期限由7年縮減至3年,在此期間,不少債權人因投資失利、房地產慘遭套牢,頻頻向法院申請破產,破產遭濫用的結果,使得香港銀行包括房貸、汽貸、信用卡等消費金融逾放大幅攀升,銀行連續3年大幅虧損。
其中,他說,信用卡逾放比高達12%以上,而有高達9%以上是與破產有關,「這是從未發生的恐怖現象」,銀行叫苦連天,而銀行股受到財務危機衝擊,應聲慘跌,最後受苦的還有持有金融股股票的廣大投資人,形同少數人破產,債務由「全民買單」的不公平現象。
中華銀行消費金融部協理王令僑也痛批,小額破產法是可能會「動搖國本」的惡法,一旦立法通過,對銀行有毀滅性的衝擊,對一般善良借款人而言,形同是變相的「惡性懲罰」,以在香港實施之後的經驗,銀行為避免道德風險,拉高借款門檻,以信用卡分期付款而言,銀行幾乎不敢承作,即使承貸,為弭補倒帳風險,往往也收取高額的手續費。在此情況下,銀行再度成為「富人衙門」,一般民眾很難跟銀行打交道,對有資金需求的消費者而言,也將循地下金融管道借錢,製造出更多的治安、社會問題。
此外,王令僑也說,國內的經濟、金融,包括股市與房市,必須靠金融業在背後支持,民眾向銀行借錢,才有充裕資金進行各項投資,一旦銀行全面緊縮,對於國內經濟衝擊之大不言可喻。
中國商業銀行個人金融部經理孫蘭英指出,實施破產法的國家,如香港、日本等,借貸利率均高達24%及30%,主要是以高利率彌補可能發生的損失,而目前立法院一方面擬將信用卡循環利率降至12%,另一方面又要擬定門檻如此低的小額破產法,對於營利事業的銀行而言,為保障債權,自然要求增提擔保品或保人,時下風行的信用卡、現金卡、小額信貸,甚至於百分百房貸,將被銀行視為「毒蛇猛獸」,避之唯恐不及,有資金需求的民眾將被迫去接受利率高達30%的資融公司,或甚至地下錢莊。
銀行主管指出,銀行並非一味抗拒破產法的修正,而是要有相關的配套措施,而申請小額破產的門檻也必須從嚴,葉逢生表示,破產效期3-5年並不能達到遏阻之效,他認為,起碼加長到至少10-15年以上,才能遏止債權人濫用,維護金融交易秩序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