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csky寫到:
引用:
因為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關係就是公訴罪(不管是不是自願)
喔,好像14 y/o 以下才是準強姦罪,14-16是姦淫幼女罪。
不同的一個是公訴罪,一個告訴乃論罪。
髮綠系的終於派上用場了:
一.先正名==>"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對應,因為"告訴乃論"之罪,除非被害人自行提起"自訴"(要起
訴並非一定要透過檢察官公訴),否則仍然要經過檢察官提起"公訴".(記住喔,不要再把"公訴罪"與"告
訴乃論罪"相對應).
二.除非"援者"(或"被援者")未滿十八歲,否則不管是跟未滿十四歲之男女(記得喔,男女平等),或者是跟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xx者,通通都是"非告訴乃論".
三.刑法在88年修正後,因為"強"的對象不再限於女性,所以已經不再用"準強姦罪"與"姦淫幼女罪"的罪
名,而是用"對於未滿...歲之男女為xx罪"這樣比較拗口的名稱.
所以,想"援"或"被援"的人慎之!戒之!
[chian180 在 2006-7-17 04:52 AM 作了最後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