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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其他] [原創]法律?莫名其妙!   字型大小:||| 
u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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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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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0-9-17 11:00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舉個例子:(假設法院是以B的行為作為開庭之依據)
1.A立委用「言語攻擊」B立委(法院:A立委無罪),B立委「受不了言語激怒」回掌攻擊A立委(法院:B立委有罪)
2.A先生「長期家暴」B妻子(法院:A先生無罪),B妻子「忍無可忍」下,下毒A先生70餘次(要給他死一次就死了,還可以拖到70次
   (若A先生死亡,法院:B妻子殺人罪;若A先生未死亡,法院:B妻子殺人未遂罪)

「言語攻擊」和「長期家暴」感覺上就像免死金牌似的,只要到了法院倒楣的一定是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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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0-9-19 10:34 A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引用:
石頭仔寫到:
A跟B的行為,要分開看
[石頭仔 在  2010-9-18 10:38 AM 作了最後編輯]

雖然就文字上看起來沒什麼問題,但是換個方式來看卻很怪,舉個例子來說:
假如A國主動攻擊B國,B國為了保家衛國而被迫反擊A國
站在法律的角度上,B國的罪搞不好會比A國還重(因為要分開來看)

分開來看後結果就變成:
A國攻擊B國(主動攻擊被忽視了?),但因為A國國王染重病在身+精神異常+智能不足,因此才發動戰爭的,所以適用較輕的法條
B國攻擊A國(被迫反擊被忽視了?),但因為B國國王一切正常,所以適用較重的法條

換句話說,法律就像是在教育被害人遭受攻擊時不要反抗加害人,並鼓勵加害人要依照法條來攻擊被害人似的

[umin 在  2010-9-19 12:06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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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0-9-20 01:52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那如果是A強暴B,但卻只有部分得逞(有插入性器官0.5公分,但未完全插入)
然後B將A爆蛋,或是將A的性器官咬掉,那麼在下述的情況下,強暴犯A的刑責不就比被害者B的刑責要輕很多:

強暴犯A:(先天)罹癌、年老、自小盡失家庭溫暖(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919/78/2dbw6.html)(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919/17/2dcld.html
                   (犯行)未遂
被害者B:(先天)正常人
                   (犯行)非合理反擊

另外我想請問,在兇手以不合理攻擊的情況下,要如何反擊兇手才算是合理反擊,另外在合理反擊兇手的情況下,兇手真的有可能停止不合理攻擊嗎?

第二我想請問,為什麼法官是以加害者的過去不幸,來決定幫加害者減刑,而不是以拯救未來可能的受害者為目的,而將目前的加害者加重其刑?(都已經是累犯了,給他死有何不可?)
(馬英九在當法務部長時,都說過10個吸毒犯被放出來後,有3個死在外面,7個因再犯而回籠,若加重其刑,每年不就可以至少減少7個以上的社會案件)

第三我想請問,有聽說過法律制定要有比例原則,才可以避免擄人勒贖的犯人將受害者殺掉,但如果犯人沒有相關工作經驗(擄人勒贖?),那麼犯人哪會知道不殺受害者自己就不會死,換句話說制定這條法律的人不就只是在自以為是而已嗎?

[umin 在  2010-9-20 02:24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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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0-9-20 08:32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這樣看來目前的法律:
主要是以判決為主,而非以減少未來可能的犯罪為主(總覺得法律只重視現在和過去以及犯人的未來,而從不考慮未來的被害者或是被害者的未來)
舉例來說:若是被性侵的被害人出現創傷後症候群,而出現生不如死的心裡現象,導致多次自殺的行為異常,這不就表示性侵犯再某種程度上間接侵犯或是誘導被害者,造成被害者的生命法益在未來出現損失,但是目前的法律卻忽視此點,只以目前看的見的行為來認定性侵犯只侵犯到被害者的身體和自由。

主要是以再教化犯人為主,而非以減少未來可能的受害者人數為主(在這裡談的不是應報論)
在實務上有多少案例是犯人只犯法一次,然後成功被教化,之後就在也沒犯過法的,我想很少吧...,而且有時法律的定義就很奇怪,例如:80歲以上的老人,就有機會輕判(為什麼?),犯後態度良好,也可以輕判(為什麼?),這些都跟犯人的犯行(證據)無關阿?而且從犯人的角度來看他會將他的犯行和他最後得到的審判結果(嚴重程度)畫上等號,因此當他知道他可以被輕判時,反而會增加犯人的再犯率。(從死刑犯確定自己會被槍決時,反而會增加死刑犯的器官捐贈率,如果死刑犯確定自己還不會被槍決時,器官捐贈率反而大幅下降,由此可略知一二,畢竟人性不是本善也不是本惡,而是人性本利阿)(再補個例子,未成年人的犯罪,會判的較輕,但也明顯的增加未成年人的重複犯罪率)

換言之,當法律對犯人進行更多的教化時,給他更多的機會時,就表示在未來會出現更多的受害者,那麼刑罰為什麼要堅守教化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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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主張我在宰掉犯人前,我還未能回覆身體自主權,那麼我的過當反擊就仍屬於正當防衛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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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你有看到煙毒犯在實務上的數據,你才會同意煙毒犯...其實可以判久一點,可是就像其他人沒看到性侵犯在實務上的數據,因此電子腳鐐這個蠢東西,目前卻仍在執行中。(不取消這蠢東西,還在增加電子腳鐐2代3代)

其實普設監獄,我覺得沒啥意義,名間有一句話說:路邊的小偷進了監獄後,會成為偉大的神偷。就我來看廣設監獄只是讓犯人的生活更好,讓我繳的稅更多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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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補充一個問題,法律上常用「判例」這兩個字,可是假如有一群法官突然心血來潮搞了個愚蠢的「判例」,那麼這個「判例」不就會影響之後的判決(後代)深遠,而且這個判例若是存活的時間越長,不就越有可能成為未來判決的不容動搖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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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法律人對法條的服從性很夠,但是對法條的質疑性卻不足,如果每一條法律都一直給它「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的問下去,可能就會出現一些立法時的荒繆想法,例如最近很夯的留置權,一開始立法的依據只是1.它是先進國家的法律2.邏輯上看似正確,可是這些沒經過實務驗證的法律,最後都會遠遠的脫離原本立法人的預期。

[umin 在  2010-9-20 09:47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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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10-9-21 01:11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其實我想表達的是,目前法律制定的目標是為了「審判」犯人,然後才衍伸出「保護」被害人,但如果換個角度來讓法律制定的目標由為了「保護」被害人,然後才衍伸出「審判」犯人的話,就會顛覆過去幾千年來法律的基石。(參考商管書籍-----「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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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人不被社會大眾所接受是普遍存在的現象」,這只是這個社會上告訴我們的,但事實上我覺得這是要看更生人自身的實力,像之前某院長就和更生人一同出遊,可見有實力的更生人還是會被社會所接受的,所以會不會被社會大眾所接受跟是不是更生人其實沒多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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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之中有工廠,由受刑人生產商品作為販售的同時受刑人也學會一種謀生能力」,我覺得這比較像是官話,只要查一查販售商品的利潤流向何處,以及出獄後的更生人採用的謀生能力是哪種,就能理解監獄中的工廠的存在價值可能不高。(我也沒證據,所以只好提個電影來做參考----「肖申克的救赎」)

另外不知道是否我的理解有誤,輕判(教化)輕罪者是因為監獄不夠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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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改成「在回復身體自主權前"過失"讓犯人少掉五官」,在不涉及犯人的生命法益的前提下,應該就不會有防衛過當的問題,得免刑的機率應該會高很多吧。(原來正當防衛=犯罪,只是因為「正當防衛」所以可以減刑,不過當服刑出來後,原正當防衛的人=更生人=在警察機關那邊留下一筆犯罪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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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再犯機率高的性侵犯在他"服刑期滿"後要接受強制治療」,對於這點在前幾天不是有一位性侵犯要被放出來,醫生當時不是判定該名犯人屬於「固著性」性侵犯,具有高的再犯率,而且這名性侵犯在幾個月前的報導中不是說他疑似犯下竹竿女童的性侵案(不記得是不是同一個人),可是現在還不是將他放了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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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因為有失敗的案例存在,就完全否定成功的案例存在~(我覺得可以參考商管中的六標準差),在這裡是要選擇在100名犯人中成功教化其中的20名犯人,然後犧牲未來可能的80名受害者,還是宰掉這100名犯人來保護未來可能被犧牲的80名受害者,並犧牲可能可以成功教化的20犯人,可惜目前的法律選擇的是前者,在我看來這有點像是自我滿足,且自我催眠說自己就像上帝在拯救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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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你所提出的甲說乙說,我想說的是應該要問問甲、乙:「證據咧?」,就像當年在牛頓之前有某人提出光是粒子,可是因為牛頓提出光是波的證據,加上牛頓的形勢比某人強,所以「光波說」流傳了幾百年,但是19世紀有人又找出證據證明光的粒子性,所以現在光具有兩種性質。可是在法律上總是甲說乙說,用邏輯說用頭腦說,可是證據咧,都沒做過實驗也沒有實驗數據,卻總是在甲說乙說,然後新的法律就跑出來了
(如果邏輯真的如此嚴謹,那麼這世上就不需要存在行為心理學家了)

[umin 在  2010-9-21 06:09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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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10-9-21 08:24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我是覺得說審判犯人跟保護被害人是同一件事,只是被法律分開來了,只為了避免牽扯太多,而模糊了法律的中心思想。

舉例來說:在保護被害者為最高指導原則的目的下。(同時也是減少未來的被害人的具體可行的方法)
1.當一個犯人已經被判無期徒刑時,就不應該有假釋或是大赦、當一個犯人有明確且不可動搖的證據而被判死刑時,就不應該找各種理由改判無期徒刑。(一開始訂定無期徒刑這個審判選項時,我想應該是為了避免犯人被誤殺,讓他在未來有翻本的機會。可是現在的法律卻變得很奇怪,有明確證據可以肯定犯人是兇手,但卻因犯人有悔過的樣子,法官就從死刑改判無期徒刑,原本該死的犯人經過無期徒刑--->接著輪到假釋--->在碰到大赦--->最後輕輕鬆鬆的就可以復活)
2.一罪一罰出現幾百年刑期的罪犯,就表示他是累犯了嘛,給它死應該也沒有人會有意見,可是現在的法官常常用合併刑期,結果原本應該是該死在牢裡的罪犯,刑期卻從幾百年大幅下降到幾十年,然後經由上述復活過程,復活後因為原本就是累犯,出獄後又繼續危害人間。

簡單舉兩個例子,只要法律是以「保護被害人」為目的,而不是以「審判犯人」為目的,那麼在審判犯人時就會拿捏個分寸,讓這些犯人不會輕易的回人間作亂,這個時候審判犯人跟保護被害人不就變成是同一件事了。

[umin 在  2010-9-21 08:31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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