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ricshliao寫到:
這個新聞我看了,但我實在看不出來市府那邊有什麼問題。如果有人能看出問題點,麻煩說清楚點,我也很好奇到底是哪裡有問題。
1. 「公告招標的契約書版本與後來簽約版本不一樣」
這當然是以簽約時的版本為準。要在契約上簽字的當事人本來就得認真閱讀簽約的內容。那麼大的金額,就算自己不看,也得找律師看。等簽了約再來說公告招標的契約書版本與後來簽約版本不一樣,應該先怪自己。
不過,我從這新聞上只看出公告招標時的版本和簽約時的版本文字有些不同,但實質內容都是乙方須負連帶保證責任。如果是這樣,那也只不過是對契約的文字做了小修改,乙方的權利義務並沒有任何改變。這應該不算一樓所說的「擅自變更合約」。
~~~~~~~~恕刪~~~~~~~~~~~~~~~~~
[ericshliao 在 2013-2-25 03:54 AM 作了最後編輯]
公家機關的契約 在投標時就已經公告 這是標準作業流程
不可能也不可以在得標後更改契約
尤其這是屬於超過千萬的巨額標案
就算一個字都不行
這是法令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