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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閒話家常] [新聞][轉貼]白痴檢察官-無照駕車撞死人判無罪   字型大小:||| 
shrai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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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04-5-16 06:22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引用:
"crybaby 寫到 : 黃燈到底可不可以走??
如果可以走...是不是應讓直行車先行?
這樣轎車就違規啦
另外
就算雙方都有錯
是否還有所謂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是法學上一個很專有的名詞,
但指的並不是上面你所指之意思.
這裏會有的問題是「與有過失」
被害人的與有過失並不能免除加害人的過失責任.
最多是在量刑上做考量,而得減輕.
實務上歷來的判例/判決/座談會都是採此見解.


引用:
想問一下法律問題

如果檢察官判不起訴的話!!

那還有機會到~法官那邊嗎?


引用:
"brodigit 寫到 : 記得沒錯的話.
檢察官負責擬起訴書.
法官才能判罪.
所以....事主顯然找錯對象了.

刑事追訴有兩個程序,一是檢察官公訴、一是被害人自訴
原則上一刑事案件只能有一個程序在追訴.也只能選一個程序來追訴.
而本案,既由檢察官偵查(公訴)...被害人無法再為自訴.

關於檢案官偵查結果,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不服者,
得於接受處分書七日內,以書狀向原檢察官聲請再議.
再議結果被駁回(即維持不起訴),告訴人不服者,可於收受駁回處分書後十日內,
委任律師以書狀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如果還是被裁定駁回.....除非有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或有再審事由,否則即不得對於同一案再行起訴.

還有關於本案,雖然我不太清楚案情是什麼?不起訴理由是什麼?
不過,以過失致人於死最高法定刑為二年有期徒刑,而刑訴上有所謂的「微罪不舉」,
即在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賦予檢察官斟酌個案情形,而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處分.
如果此案雙方都有過失...也許是檢察官衡量實情..而以不起訴處分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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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04-5-16 06:25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引用:
"robocap 寫到 : 請問要自動播放影片是要在
http://home.so-net.net.tw/bibi_no1/helpme.wmv
前後打什麼阿

如果不會...至少要會用「引言」來學習 :wink:

[quote="ROACH"]天阿~竟然有這種檢察官
無照駕車撞死人~竟然還判無罪

請大家一定要轉貼告訴大家

http://home.so-net.net.tw/bibi_no1/helpme.wmv
<embed src="http://home.so-net.net.tw/bibi_no1/helpme.wmv" width=400 height=300>[/quote]
這樣應該知道怎用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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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04-5-17 11:40 A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引用:
"bryansun 寫到 : 站在中立的立場
不是死者為大的問題
無照駕駛+撞死人.....要負責任.....
畢竟無照駕駛就是代表沒上過任何訓練...把車當碰碰車開....多恐怖呀...
如果今天他有駕照....或許...他對於這樣的事情就能反映得過來了...
如果說無照駕駛只需類似吳xx罰8000..因該吧
那你想象一下如果一條馬路只有你有駕照....其他人都沒有...那是多麽恐怖的事情
不要因爲少數的無照駕駛就覺得沒那麽嚴重.....

法律上一個很重要的觀念就是,
刑事、民事、和行政 是獨立的,
三者有不同的規範目的,構成要件也不相同...
刑事在構成要件上的要求相當的嚴格...
相對的民事上有所謂的「無過失責任」。
所以,刑事上無罪不代表民事上必不須賠償.

刑事的罪刑認定,必需具備「構成要件該當件」(包含因果關係)、「不法性」及「罪責」。
行政上的各種規定/措失,是基於行政管理之目的。
各種執照的取得,只是一個客觀的衡量標準(基準),及基於行政上的便利性,
並無法代表絕對的事實或能力。
行政上的事實(如違規)僅能為刑事判斷上的一個參考,
但並非決定的必要因素。
刑事的罪刑判斷上仍必需以「構成要件該當性」、「不法性」及「罪責」來判斷。
無照不代表必有過失,必須去做實際的認定,不能僅因無照即視為or推定加害人有過失或故意。
在刑事法上,沒有視為與推定的適用。

最後,說一下...很多人有照,還是不敢上路..或者技術爛的可以.
相反的,無照的,技術好的很.
有時後...駕照只是熟練考出來的...熟練場地.
但..我們都知道,實際上路駕駛..那是和考場差很多的.
會碰到的情形也不是你在考場上會遇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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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04-5-17 06:26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上面所說,重點不是沒有駕照沒啥關係.
而是,有否駕照不是認定刑事責任有無的依據/標準.
只是一個判斷的參考.

舉一個有點類似的意思,
竊盜者罪不致死(我想這任何人都同意吧!!).唯並不是就代表竊盜者即不受任何課責..
所以任何罪都有最高法定刑.
同理,無照者須負行政上之責任...唯不因他無照,
即不管他是否有無實際過失,而要他負過失致死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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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04-5-18 12:20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引用:
"bryansun 寫到 : 1. 證照只是一種參考, 不是一種絕對, 而且, 無照自有無照的罰則, 跟車禍的對錯無關.

關於這點...我想絕對有關係
車禍發生了....沒駕照...保險絕對不理賠....這是可以肯定的...
所以怎麽會無關係....不管你的車是你爸爸還是媽媽的....你沒駕照他就不賠...

你提到的保險,又是另一種理念
跟刑事、行政又不相同...
保險是民事,是在契約自由大原則下的....

再提一點,
關於刑事罪刑的認定...就我所知,各國都是這樣...實際的去認定過失.
而非以有無駕照等行政上的事項來認定.
嗯........照這樣說來...各國人命都不值錢好了..????

但....也正因為這樣,才顯出人權/人命的重要.
不隨便科刑,而是以一個更盛重與嚴謹的態度與方法來處理刑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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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04-5-18 12:43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引用:
"Louisgaru 寫到 : 那照各位這樣說
http://big5.huaxia.com/20030908/00118255.html
司機無照駕駛被逮捕 =       =...
說說看您說說看啊(黃金豆豆漿)
=xxx的無照駕駛是造成車禍的根本原因=
因剎車不靈發生翻覆事件<---自然應素.
加上個位說的無照根事故並無關聯.
那他怎樣會被抓ㄋㄟ!?
還是這篇報導也有問題!?.

你拿一個記者寫的報導來問...大家很難回答你的.
記者報導很多都不管專業性或事實的...
拿常被人笑的Yahoo新聞為例...應該就能了解.
關於這句"xxx的無照駕駛是造成車禍的根本原因",
我只能說...如果因果關係這麼好認定.刑法就會好讀一點了.
根本原因=無照駕駛 ????

被抓的最後的結果,不一定是被判刑.
發生事故時,當事人原則上都要到警察局做筆錄的...
事實是待調查..並不是當場就能完全知道.
所以..先抓不等於=有罪

再來...如果真的是煞車失靈,那司機是否沒有事先檢查車子,而有過失等.
需要去調查,絕不可能只是因為無照=過失.
也沒有所謂xxx的無照駕駛是造成車禍的根本原因,這種好笑的論述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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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秋草 寫到 : 錯了..在國外...一但無照...就沒有資格上路...不管誰錯..都是無照的錯....
我想這是很簡單的道理...這就是遊戲規則...你沒照..就別上路

請問,是直接以無照=有過失或故意 嗎?而不做實際認定?
找了下資料,
大陸法系除了德派有所謂的風險提高理論(因果關係的判斷上)外,日派,及英美法系,
都沒有你所說的相關的法條規定或判例.
不知你可否提供一下,所謂外國在刑事審判上「不管誰錯..都是無照的錯」的資料來源呢??

刑法立法目的更重要的,並不是一個遊戲規則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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