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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話家常]
[轉貼]寧為財前,不為里見(呼應草莓醫師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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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驢友〔初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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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05-1-25 10:1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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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情,似乎還說得過去
於理,林致男在怎樣說,也沒有那位小妹倒楣,林致男雖然不過是眾多環結的幫兇之一,但終究是把邱小妹推向死亡
於法,沒甚好說的,錯就是錯,社會輿論聲援林致男不過是講情而已,但站在法律上,林致男就根本沒有站得住腳的地方
雖然也有不少人替林致男講情,但這能抵得過一條人命嗎?上面文章結尾說甚麼這是人吃人的時代?假如林致男是吃了邱小妹生命的惡狼,那法律現在就要斬了那頭狼了
所以觸犯法律後,別為自己找太多理由,因為犯法就是犯法,敢做就要敢當,法理情三者,別太妄想用情推翻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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