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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新聞]雙星案 官言官語終於有人發現了問題點了   字型大小:||| 
天涯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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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3-2-26 08:42 A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新聞中有說「得標後更改契約」嗎? 我看不出來。我在新聞中只看到「公告招標的契約書版本與後來簽約版本不一樣」。

「得標後更改契約」  「公告招標的契約書版本與後來簽約版本不一樣」
兩者有不一樣嗎??
所謂的「後來簽約」 不就是「得標後」才可以簽約嗎?
那簽約時發現版本跟公告招標的契約書版本不一樣
那不就是對方更動更改了契約內容嗎
這樣不就是「得標後更改契約」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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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3-2-26 12:10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引用:
整個程序是1.公告招標 2. 決標(得標) 3. 簽約

如果是前者:
決標後才改契約內容? 除非有某個公務員不想幹了才敢這麼搞。如果真發生這種事,應該得廢標,重新招標,地主根本就不需要找記者哀哀叫,直接上法院就贏了。更何況,如果有這種事,參與投標的其他業者也可以主張廢標,但也沒人提出異議。所以,決標後才改契約內容的可能性很低。

如果是後者:
在1. 公告招標的期間內,如果契約內容有修改,只要依法公告就可以了。決標一定是以最後公告的契約內容為準。
一種可能是:
一開始先公告版本A,後來修改為版本B,並依法公告,之後決標、簽約,當然以版本B為準,而地主卻不知(或刻意忽視)版本B已公告,拿著A版本來跟記者抱怨。
另一種可能是:
果真是捷運局出這種低級錯誤。但是,等著看北市府出包的人可多了,這種事白紙黑字賴不掉,如果真的有這種事,我相信簽約過後不用多久記者和民意代表一定會把它挖出來。而這件事到現在都還很平靜,那就表示.....

照這樣邏輯推斷的話
也可以推斷 契約內容的修改並沒有依規定事先公告
因為如果有公告的話 這位地主還出來哀哀叫 那不是拿石頭砸自己的腳了嗎??

引用:
決標後才改契約內容? 除非有某個公務員不想幹了才敢這麼搞。

這種推斷也有問題
公務員被逮到收賄也不必幹了 所以沒有公務員有在收賄??


引用:
condor 寫道:【當初李秋明授權合作人太極雙星與馬來西亞怡保花園
與谷中城,申請雙子星開發案。雖然是合作團隊,但是李秋明並不了解實際情況】,
不了解實際情況還敢投入1.3億保證金,真是有膽有錢啊。

我也認為地主有很大問題
整個事件我認為其實就是 地主+財團+公部門聯手在搞事啦
大家都想從中撈一筆 分一點油水
反正預算是國家出錢 能挖盡量多挖一點
後來被挖出來整個投標過程有很大瑕疵(也許是其他投標廠商爆的料)
現在大家都一推二五六 都不關我的事 都是別人的問題

目前整件事都很平靜 不代表沒事
ETC案到目前為止都很平靜 未達使用率的罰款也沒繳
所以整個ETC案其實根本沒什麼問題??
問題多著呢 只是現在還壓得住 還在做風險管控 所以沒什麼爆
相信這案到後來也是不了了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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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3-2-26 08:42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引用:
我所說的,都只是我看那篇新聞後,把我認為不合理或不可能發生的事排除掉去做的推論。你可以朝各種你想的方向去想,我沒有任何資料或證據能說你是錯的。如果有人要說一切都是外星人搞的鬼,我也不能說他是錯的。

我個人覺得 說是外星人搞的鬼都比閣下所推論的"政府部門程序無瑕疵"都還來得合理一點

引用:
如果沒有事先公告,那麼招標程序就違法,必須廢標,重新來過。保證金也不會被沒收,地主根本不必出來抱怨。

如果真的契約內容的修改有依規定公告
依照公部門的習性 一定是先把有利自己的佐證資料(也就是契約修改公告)拿出來
讓自己在法理上站穩腳
不會讓地主這樣來控告公部門 自己摸摸鼻子 把捷運局的局長請下台就了事了
局長下台只是設停損點而已 還是可以安插其他位置

引用:
公務員不是不可能收賄,但在這件事情裡,行賄叫公務員去違法修改契約內容,有什麼好處? 誰可能是行賄者呢? 外星人嗎?

我只是針對你的邏輯 提出不合理的地方
「因為公務員若做了"某事"就會丟官丟職位 所以公務員絕不可能去做"某事"」
這樣的邏輯是站不住腳的
至於這樣做有什麼好處 至少目前看到的是 棄標的廠商似乎不必賠保證金而由地主承擔

當然 以上是我個人就所接觸到的新聞資訊做的個人推斷
不代表真相
但就目前所接觸到的新聞資料而言 至少是合乎邏輯
公開招標的過程 如果都很合法 程序上如果都沒有瑕疵的話
一切照契約走 絕不會有這些旁生枝節
我以前參加過某公家單位的採購公開招標
某得標廠商的投標代表 把標單上的商品單價少寫一個零 數量可是有好幾十個(可以知道廠商的損失)
不好意思 廠商若不依約履行 那就是賠錢
都沒什麼好爭議的

[天涯浪子 在  2013-2-26 08:46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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