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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日記]
如果這人是您的朋友,您的反應會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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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r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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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07-3-12 09:5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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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虛擬貨幣也是犯法的
原文出處
http://www.ksh.moj.gov.tw/ct.asp?xItem=29732&ctNode=97&mp=006
七、法律規定及判決
對於這種新興的犯罪問題法律上雖無相關的管理條例,根據法務部於90年以(90) 法檢決字第039030號函對於線上遊戲交易糾紛案件的函釋「電磁紀錄在刑法詐欺及竊盜罪章中均以動產論,有關線上遊戲之帳號及道具資料均係以電磁紀錄方式儲存於遊戲伺服器中,該遊戲角色及道具雖為虛擬,然於現實世界中均有一定之財產價值,玩家可透過網路拍賣或交換,與現實世界之財物並無不同,皆屬刑法詐欺及竊盜罪所保護之客體」,亦即虛擬帳物品在現實生活中有一定的價值,所以關於虛擬寶物被盜的事件,以竊盜行為來處理,以刑法詐欺與竊盜罪嫌論,目前警方也大都將此類案例依竊盜案件處理。
本年八月台北地方法院針對虛擬寶物竊盜案做出判決,也確立了網路遊戲虛擬寶物竊盜案判決。判決中,盜用其他玩家虛擬寶物、裝備及貨幣嫌犯,依詐欺取財罪判處罰金2500元、緩刑2年,得易服勞役,成為國內首例因竊取遊戲「虛擬寶物」而被判刑者。本案係被告21歲的男子吳某,今年元月5日凌晨進入「天堂」線上遊戲後,先盜用束姓民眾的遊戲帳號假扮其遊戲角色,再竊取對方價值新台幣3萬元的虛擬寶物、裝備及虛擬貨幣,轉移至自己的角色「凡爾賽」中。對此,法官認定,虛擬寶物、裝備及虛擬貨幣等「看不見」的網路財產雖然是電磁記錄形式的無體物,但法律已規定其視同動產,為竊盜罪之客體。嫌犯吳某經由天堂線上遊戲伺服器,破壞被害人所持之虛擬寶物、裝備及虛擬貨幣的支配關係,並建立自己的持有權,已構成刑法三百二十條竊盜罪。此外,吳某未經被害人同意,擅自輸入他人帳號等,消耗其所有之遊戲時數,另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詐欺取財罪,兩罪從重依詐欺取財罪論罪。不過,法官審酌吳某事後已與束姓被害人達成和解,且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因此判處罰金新台幣七千五百元,並宣告緩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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