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bserver寫到:
這種當然算性侵
刑法對於「性交」的定義非常簡單
「將手指、生殖器或其他異物插入對方的口腔及生殖道」
性侵則是對未成年或妨礙其自由意志下強制性交者稱之
( 所以各位去看牙醫都算跟牙醫性交喔~~
)
每次急診看到這種性侵的受害者
我就恨得牙癢癢的
要是加暴者落在我手裡,哼哼...哼哼....
我能想出的花樣可多的呢...哼...
幹,越想越生氣。
那個好像有修正了
就是除了正當目的外,用手指、生殖器或其他異物插入對方的口腔及生殖道→算性侵
因此排除了如醫師等正常的醫療行為
不過卻一直沒有納入的是對嫌犯"犯意"的考量...XD
看到J兄的情形
沒想到世上的變態居然那麼多
揍他幾拳是對的
好好把他打醒吧...XD
[平凡小任 在 2007-3-27 04:28 PM 作了最後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