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可打印版本 | 推薦給朋友 | 訂閱主題 | 收藏主題 | 純文字版  


 


 
主題: [新聞] 士大夫之恥,不為國恥   字型大小:||| 
石頭仔
銅驢友〔高級〕
等級: 10等級: 10等級: 10


十週年紀念徽章(四級)  

 . 積分: 194
 . 文章: 195
 . 收花: 1281 支
 . 送花: 4685 支
 . 比例: 3.66
 . 在線: 1018 小時
 . 瀏覽: 57764 頁
 . 註冊: 7065
 . 失蹤: 113
#1 : 2010-10-8 10:57 A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首先,動物保護法真的只是徒具條文,不單是虐待動物"單一案例"最重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就連違法養殖場.任意棄養的飼主最多僅有罰錢,還要行政單位有抓到(是處以罰緩)。
至於這位前博士生,他身上的案子還沒結束...
而證據的認定,判決書所說其中一隻有直接證據,另外兩隻沒有,是因為當初兩隻貓是在校園內被發現重傷後不治,回頭追查才確定當初是他所領養
也就是中間有一段時空是這一位前博士生才知道的,但他只說他是放養。要證明至少需要有人目擊到,他將兩隻貓棄置的畫面,才能直接接上他有虐貓的前行為。
所以一審判一年半有期徒刑。二審為什麼只認定有直接證據的那一隻的部分有罪,我也很納悶,因為未盡妥善照顧跟虐待是同列該項的惡劣行為。
---
題外話,動保法真的很爛...任意棄養寵物,還得致破壞生態才能罰緩,難怪會一堆流浪動物
要嘛就修成,強制植入寵物晶片,沒晶片就罰可連續處分!
有晶片寵物在大街亂逛被收容所捕獲,先罰緩然後負責伙食費直到牠被別人收養



[如果你喜歡本文章,就按本文章之鮮花~送花給作者吧,你的支持就是別人的動力來源]
本文連接  
檢閱個人資料  發私人訊息  Blog  新增/修改 爬文標記

   



 



所在時區為 GMT+8, 現在時間是 2024-9-20 06:30 AM
清除 Cookies - 連絡我們 - TWed2k © 2001-2046 - 純文字版 - 說明
Discuz! 0.1 | Processed in 0.018202 second(s), 7 queries , Qzip disabl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