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雖然就文字上看起來沒什麼問題,但是換個方式來看卻很怪,舉個例子來說:
假如A國主動攻擊B國,B國為了保家衛國而被迫反擊A國
站在法律的角度上,B國的罪搞不好會比A國還重(因為要分開來看)
分開來看後結果就變成:
A國攻擊B國(主動攻擊被忽視了?),但因為A國國王染重病在身+精神異常+智能不足,因此才發動戰爭的,所以適用較輕的法條
B國攻擊A國(被迫反擊被忽視了?),但因為B國國王一切正常,所以適用較重的法條
換句話說,法律就像是在教育被害人遭受攻擊時不要反抗加害人,並鼓勵加害人要依照法條來攻擊被害人似的
如果是舉到國家當例子,那麼A打B或B打A在各該國內法不會有相關規定,而是在國家以上的國際法庭以國際法作裁判
(不過這時候跟單純的法律就脫離關係,國際法是以國際習慣或慣例所組成,基本上以國家實力來決定有沒有罪)
---------下半段的例子,需要與國家地位做脫勾------------
A攻擊B,但A有適用得減輕其刑的特別規定之情形,發動攻擊行為,所以"可能"適用較輕法條(會請鑑定人鑑定實際情況)
B攻擊A(反擊),B並非沒有得減輕其刑的的特別規定,還是可以適用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來減輕或免除其刑
也就是被害人在遭受攻擊時,以可阻止加害人的合理反擊行為下,甚至被害人的傷害行為(反擊)是成立犯罪但免刑
(不管是A打B或B打A都會成立傷害罪,只是所要承擔的罪責有輕重之分)
最後A攻擊B,"主動攻擊"是B去忽視,而不是法律去忽視(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之罪)
[石頭仔 在 2010-9-20 12:42 PM 作了最後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