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Piscoes寫到:
100萬不是就是處罰了嗎?
google在被處罰後也沒在賣了.這不是改善了嗎?
那再罰錢是根據?
消保法有得連續處罰的規定。下架或許是一種改善,但它只是防止未來繼續發生,對於過去已發生的,下架並不算改善。
並不是過去已經發生的就無從改善。我上面已經給了例子了。
法學上討論違法行為,至少會分成狀態犯和即成犯。就即成犯而言,違法的行為一旦發生,違法的狀態就永遠不會消失。違法狀態會消失,只是就狀態犯而言。GOOGLE的事件裡,既有狀態犯的性質,也有即成犯的性質。
消保法是民法領域裡的大炸彈,即使是在專研民法、消保法的人之間,對於消保法的解釋也會有不少歧異。對於法律學專家而言都有各說各話的情形,更何況是連法律都沒學過,只憑著社會常識來理解法律的大多數人。大家實在不必急著在這個時候去批判台北市政府或是GOOGLE。
[ericshliao 在 2011-7-16 01:33 AM 作了最後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