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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轉貼] 毒胡椒粉無罪! 最高法院無奈因速審法無法制裁   字型大小:||| 
owhoho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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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8-10 08:42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毒胡椒粉無罪! 最高法院無奈因速審法無法制裁

   台中市誼興公司老闆林中柱,向化工公司購入工業用碳酸鎂,販賣給彰化縣謝姓堂兄弟,

添加入「佛祖」、「彌勒佛」等牌胡椒粉,被檢驗出含砷(砒霜)超標,經檢方依違反食

安法攙偽假冒罪起訴,一、二審判決無罪,台中高分檢檢察官不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

今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駁回檢方上訴,但批評二審的法律見解謬誤,認為「這根本不能

給人吃」,高院台中分院曲解法令。

    高院台中分院認為,食品藥物管理署的函文,認工業使用的添加物,添加於食品,

如有事證顯示有違反食安法的攙偽假冒情形,才不排除適用此函文釋義,不能作為被

告不利的證據。最高法院無法認同,認為二審的法律見解相當不當,但本件卻無翻案

可能性。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

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二、判決違背

司法院解釋。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

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本案不是速審法規定的上訴

理由,因此拘束了最高法院的判決。

    謝仁貴、謝明吉為堂兄弟,自父親輩起,即經營胡椒粉等產品的製作買賣。林中柱

以每公斤50元或41元價格向允成化工進貨,轉賣給謝仁貴、謝明吉添加入雙喜、佛

祖、彌勒佛、五香蒸肉粉等牌的胡椒粉。自2013年6月開始製造,2014年11月遭彰

化縣衛生局查獲。檢方認為,允成生產的鹽基性碳酸鎂,僅供工業用,不可食用,和

食用的碳酸鎂價差3、4倍;允成的鹽基性碳酸鎂包裝袋上,明確以括弧內標示「禁止

用於食品」。

    允成公司前年12月29日答覆法院說明「一、本公司產品碳酸鎂,於紙袋外包裝明確標

示中英文『禁止用於食品』,直接銷售之客戶說明此為工業製品,不可以做食用。二、

碳酸鎂包裝紙袋外觀及印刷內容如附件,請查照。」。有關食用與工業用之價差,工業

用是每公斤50元或41元,食用級碳酸鎂是每公斤171 元。

    檢方認為,砷為中藥砒霜成分,毒性甚強,將含砷過量、只能供工業用的鹽基性碳

酸鎂,供人食用,可導致中毒及致癌。可供食用的碳酸鎂,依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圖及

限量暨規格標準規定,砷必須在4ppm以下。本件的碳酸鎂砷含量6.4ppm,鐵雖無規

範,但含量高達477.6ppm。

    檢方認為被告以只供工業用的低廉碳酸鎂,攙入供人吞食的調味品,產品的標示上面

未註明含碳酸鎂成分,還強調「純」、「正」、「高級」、「辛辣調味品」,讓消費者

以為是極品。台中高分檢上訴理由認為,用低價工業用品混充食品,危害不亞於毒品,

這不是單純違法。

    最高法院認為,人民健康權是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食安法以維護國民健康為立法

目的,食安法所稱的「食品、食品添加物」,以「可供人食用者」為限,不可以讓人

吃的「豈能當添加物」。2013年5月間立法院審查食安法第49條第1項草案會議紀錄

摘要、2014年2月5日提高第49條第1項刑度的立法理由,最高院指,從這可知立法

者認為以低價的劣質品或不可供人食用的原料或添加物加入食品中,應處罰。

    碳酸鎂的品名雖然是「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正面表列的食品添

加物,但最高法院認為這起案件的胡椒粉添加的碳酸鎂,紙袋外包裝明確以中英文標

示「禁止用於食品」,直接說明是工業製品(For Industrial Use Only ),已無列

入「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資格,原判決認為不是屬食安法第15

條第1 項第10款的非法添加物,有可議之處。

    最高法院指出,3名被告否應依食安法第44條、48條處以行政罰,與本件成不成罪無關。

新聞出處:毒胡椒粉無罪! 最高法院無奈因速審法無法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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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算是利用法律規定的漏洞來脫罪的吧?

[owhohoh 在  2018-8-10 08:50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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