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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心情日記] [ 常識 ] 網拍不得販賣、交換仿冒品,(偵察終了!)   字型大小:||| 
lerix
銀驢友〔初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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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09-3-10 01:08 A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朋友的女友之前在夜市買了1條仿D牌的手鍊,才1百多元,不過因為朋友嫌不好看所以一直沒戴;日前因為賦閒在家,想找點事情做,所以就把家裡的舊東西都拿出來網拍,希望換點生活費,剛巧有個評價0的買家向他下單這條手鍊,朋友和女友不疑有他就去面交了,結果被埋伏的警察以「現行犯」逮捕,直接抓去警察局,不只像電影裡面一樣拿寫名字身份證字號的牌子拍照、做筆錄,等檢察官看完筆錄,折騰了十幾個小時才放出派出所;朋友帶女友回家的路上,順路去夜市吃晚餐,仍然看見幾攤在賣仿名牌的產品,他給我的結論是「不可思議」。

我覺得這個國家有病。

不是說警察釣魚辦案,而是這種事竟然要動用警察埋伏抓人,檢察官起訴,法官審理,浪費無數的警察及司法資源,只為了這種雞毛蒜皮的小事,可見警察的績效制度有嚴重的問題;而國人的法律常識太欠缺,這是早就知道的事情,明明可以用教育的方式,偏偏要用司法解決,孔子說:「不教而殺謂之虐。」台灣的政府,顯然逃不了這個「虐」字。

最慘的,是相關民事、刑事法律被所謂「名牌」廠商惡意擴張解釋,立法的初衷很明顯是針對廠商或至少專業的商家,但是卻被用來對付好欺負的普通人老百姓,而沒有人起身糾正這個錯誤,司法沈睡,是台灣的悲哀。

我個人還是希望大家對警察多尊重,他們只是執行者,理論上也不能要求警察見到違法而不執法,只是對於司法被惡用,政府置之不理,卻讓警察背黑鍋,老百姓任廠商魚肉,覺得不平,而且可惜了警察平時的努力。



請各位如果有在拍賣特別注意:
1. 「評價0」買家可能是警察在釣魚。
2. 問「有沒有像下列網址商品」的「一定」是釣魚騙帳號。
3. 盡可能跟爭取「貨到付款」,以降低面交及先匯款或先寄貨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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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從被抓之後過了大約1個月多一點,終於收到檢察官通知去偵查庭說明,檢察官稍微問了一下基本資料,之後問廠商希望什麼賠償,廠商代表也意思一下的開了8000元的和解金,朋友見狀連忙哭窮,最後檢察官裁定勞動50小時,緩起訴1年,廠商也沒有意見,終於在煎熬了1個半月後,最少損失的情況下了事,算是不幸中的大幸,只是朋友把自己拍賣上的商品幾乎全撤了下來,他說:「實在玩不起!」





下面轉貼自露天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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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網拍賣家,請大家上網拍賣二手商品或一搬商品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商品的本身是否為仿冒品,如果不清楚商品的真假,勸你寧可不要賣喔!!因為你如果賣了就可能違反"商標法"。因為大家可能對於一些法律並不是很了解,也不知道事情的嚴重性,只有被罰過才知道很痛,我一直到現在都還是很後悔…

本人有切身之痛的慘痛經驗!當初在整理家裡的時候轉賣同事贈送的G牌名牌包,過幾天後警方採用所謂"網路釣魚"先以買家身分購買商品後以面交或郵寄交貨,待收到商品卻認為仿品後,得直接以現行犯罪證確鑿,爾後要我去警察局做筆錄,說我違反「商標法」。 之後將要受到等待法院傳票的煎熬及面對檢察官的訊問,因為這是「公訴罪」,也就是說要面對法院的刑事責任,之後還有民事和解賠償廠商的損失。目前還是看到有許多賣家也許跟我當初一樣對法律沒有概念,希望在您看到這篇留言後快把您所販售的仿冒商品下架,也對廠商及檢察官表達我最深的歉意及悔意,還在賣仿冒品的賣家們,趕快把商品下架吧!不要再賣仿冒品了。

最後真的要提醒大家上網拍賣的時候,不要因小失大去販賣仿冒品。因為每件商品後面所擁有的品牌是廠商門多年經營的商譽和設計者心血的結晶,絕不是一般投機者用來撈錢的。而且品牌商標是有法律所保護的,奉勸各位拍賣網友不要心存僥倖。

『在此提出,是希望提供會員有用的法律常識,千萬不要以身試法,因為後續所面臨到的刑責,及對方公司所求償的和解金相信將會帶來莫大的損失、困擾及不名譽的紀錄的,在此也提醒各位會員,如被查獲提供出供貨商資料,盤商罰則更重的唷!
此篇文章僅善意提供給會員,希望對會員們是篇有用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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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收到了LV廠商的要求賠償信,刑事的部分好不容易有了個結果,現在又得面對民事的部分,因此希望在此能奉勸大家一定要在出售商品前先確認自己的商品來源是否合法,不要跟我一樣誤觸商標法後才後悔!

我今年五月中因為之前老師送的一個大陸帶回的仿LV包放了3年多都用不到而想說賣給需要的人,對法律沒什麼概念的我直到與警方面交才知道自己觸犯了商標法,內心感到十分後悔,也對LV廠商感到非常抱歉,並保證不再犯同樣的錯誤。

經過這次教訓,我會督促自己在做事前要多三思,也會盡力告知身邊的人有關商標法的知識。目前還是看到有許多賣家也許跟我當初一樣對法律沒有概念,希望在您看到這篇留言後快把您所販售的仿冒商品下架,違犯商標法真的是身心煎熬得不償失!

以下提供商標法相關法規:

第 九 章 罰則
第 81 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
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
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第 82 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 83 條 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lerix 在  2009-4-18 02:57 A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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