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可打印版本 | 推薦給朋友 | 訂閱主題 | 收藏主題 | 純文字版  


 


 
主題: [生活常識] [轉貼](新聞有感)女童性侵案輕判 網友連署譙法官 高雄地院說誤會   字型大小:||| 
lerix
銀驢友〔初級〕
等級: 12等級: 12等級: 12


 . 積分: 358
 . 文章: 819
 . 收花: 2669 支
 . 送花: 2787 支
 . 比例: 1.04
 . 在線: 1125 小時
 . 瀏覽: 53657 頁
 . 註冊: 7454
 . 失蹤: 12
 . eastshare
#1 : 2010-9-9 01:41 A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原始出處
http://fedexla.pixnet.net/blog/post/27055770


罪疑唯輕的意思就是:如果沒有明確證據證明被告有犯罪(或是證明某個構成要件),
也就是說,對於被告是否構成犯罪(或構成某罪)仍有疑問的話(如本件之強制性交罪)

那就要對被告為有利之認定(本案就是不論以強制性交罪,而改為與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

基本上我是支持這判決的(不是因為某王股 :p),
千萬不要人民公審甚至媒體公審。

--
女童性侵案輕判 網友連署譙法官 高雄地院說誤會

http://www.nownews.com/2010/08/25/11490-2639752.htm

高雄縣甲仙鄉6歲女童在圖書館遭性侵案,高雄地院合議庭法官莊珮君、王俊彥及楊國煜認為女童沒強烈反抗,將涉案的林姓男子輕判3年2個月,引發社會譁然;網友痛批判決太離譜,在「臉書」上集體要求法官停職接受調查,短短一周已累積15萬人連署。高雄地院則澄清,法官是在「罪疑唯輕」的原則下判決,若大家認為刑度太輕,可朝修法方向解決。



今年2月6日,林姓男子在甲仙鄉圖書館閒晃,見被害的6歲女童獨自一人,便將她帶到樓梯間,以手指性侵得逞,後來附近鄰居見狀大聲斥喝並報警,檢方以強制性交罪求處7年10個月重刑。



未料地院一審判決讓檢方扼腕,合議庭認為,案發時女童坐在林嫌左腿上,姿勢重心並非十分穩固,若女童有意掙脫,林嫌便難以在未脫去女童運動褲的情況下犯行;因此改以《刑法》第227條「對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判處林嫌較輕刑責。



對於該判決結果,網友紛紛開罵:「一個成年女性即便有意掙脫都會被性侵,6歲女孩能怎樣?」、「我們社會就是有錢判生沒錢判死」、「失職司法官讓人民處於恐懼之中,已不適任」;一位暱稱「曾香蕉」的網友於本月16日發起「幹……太瞎了。免職調查六歲性侵案法官的連署~~大家一起來吧」活動,立即引發熱烈迴響。



對於眾多網友「指教」,高雄地院庭長李淑惠解釋,本案並無證據顯示嫌犯有強暴脅迫行為,因此無法用加重強制性交罪來求刑,檢察官也無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合議庭才會在「罪疑唯輕」的原則下判決。



她說,法官是根據刑法227條第一項判決,這已是「準強姦罪」,並非故意輕判,對女童來說並無同意、不同意問題,不能因為她沒有同意能力,就用加重強制性交罪來判決。她強調,法官用此法條判決沒有錯,這是法條適用解釋的問題,網友有所誤會。



依據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3927號判決,對於14歲以下之男女性交,若僅利用未滿14歲之幼年男女慒懂不解人事,可以聽任擺布之機而為之,實際上並未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者,仍只能成立刑法第227條,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與加重強制性交罪之構成要件不合。

-------------------------------------------------
老實說小弟認同以上看法
既然是法治國家
就應該用修法解決
最高法院刑庭決議解決可能還是太草率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907/5/2ckkp.html

而且法官判決被上級法院發回會影響績效
沒有相當理由不會找自己麻煩
所以不要被記者騙了



[如果你喜歡本文章,就按本文章之鮮花~送花給作者吧,你的支持就是別人的動力來源]
本文連接  
檢閱個人資料  發私人訊息  Blog  新增/修改 爬文標記

   



 



所在時區為 GMT+8, 現在時間是 2024-11-27 09:42 AM
清除 Cookies - 連絡我們 - TWed2k © 2001-2046 - 純文字版 - 說明
Discuz! 0.1 | Processed in 0.019760 second(s), 7 queries , Qzip disabl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