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當警員上前取締 是否我們應探討一下 警員可有手持搜索令或法院執行單據? 從短片可知 這是一家檳榔店(擁有店舖門面) 進入做任何取締都要有相關文件才能執法 (不然警察不就可以到大眾家裡隨便搜查擾民)突擊式臨檢也是在警局有備案的 相信當時沒有備案
到這個過程為止,警察沒有做出任何強制行為。
警察不能說自己並非在執行公務?就像我們會看到警察跑到某家便當店買便當一樣。(話說我在南部還看過警察穿制服打網咖的..)
概略圖:
警察買檳榔-----檳榔妹罵警察----開始執行公務(對公然侮辱嫌犯蒐證)------檳榔妹在罵----檳榔妹妨礙公務----警察逮捕。
引用:
再接下來 在檳榔店內警員不讓檳榔妹在"店內走動"(檳榔妹拿出手機取證時)這又觸犯"人身自由" (當然可以限制檳榔妹離開現場 因後有公然侮辱)
假設檳榔妹罵哭杯等髒話之前,警察並非在執法。
罵出第一句之後,檳榔妹涉嫌公然侮辱。
警察開始以現行犯遇逮捕、蒐證。
因為警察以開始執法,罵出第二句時,檳榔妹涉嫌妨礙執法?
手機有重量可以當武器?
引用:
要把檳榔妹帶回警局所採用的手段 相信絕大數人都認同 採用手段太過粗暴 畢竟檳榔妹是手無寸鐵的情形之下(哪麼 警員從頭開始就身為執法人員知法犯法 我無論是站在警察的立場 檳榔妹的立場 第三者立場 都無法認同這樣的警員執勤態度)
手無寸鐵不代表沒傷害能力,警察也只是壓制而已,
若不進行壓制動作,我看以檳榔妹激動的態度,警察耳朵都可能被咬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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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新聞是 警察被記過調職....
看了真的很生氣.....不知道有什麼辦法可以反應?
[lightmyfire 在 2010-4-8 04:38 PM 作了最後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