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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分享]蘋果七天鑑賞 北市:Google不改善就罰   字型大小:||| 
  本主題由 ur2581 於 2011-7-19 10:32 PM 關閉 
froce
青銅驢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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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1-7-14 10:13 PM     全部回覆


引用:
我是捷克寫到:
希望不會變成Google新增一個設定選項叫做『開放下載國家』給軟體開
發者

本來就可以選...
iOS也可以的樣子...

有試用版的話就不是所謂的郵購買賣...

消保法第2條第10款「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也就是購買前如果提供能夠檢視商品的方法...那就不是郵購買賣...
可以不用管7天猶豫期的規定...

所以google的15分鐘那個如果是算購買前試用...
那將不會被7天猶豫期規範到...
google重新設計購買流程應該可以很輕鬆的解套...


引用:

我想到了。我猜想,繼續開罰是針對過去已發生的交易行為,要求GOOGLE必須對消費者過去購買的APP做出改善或彌補的措施,而不是對未來可能會發生的交易行為。

之前罰過100萬了...
我覺得下架了再罰沒啥理由...

到時候再看台北市葉狀師會拿出啥理由...

話說蘋果用戶好像也不完全認同台北市政府這種作法...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 ... 281&m=f&p=1
怕軟體商以後不敢在台灣上架...

[froce 在  2011-7-14 10:22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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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1-7-15 05:19 PM     全部回覆

感覺北市府開始軟化了...
http://beta.tw.news.yahoo.com/%E ... D%B0-045805801.html


引用:
恩...至少我還沒看到GOOGLE對外宣布終止販售APP的消息,暫停販售APP

那聲明稿改成這樣呢?...
為了符合法規限制...google將暫停販售APP至法規容許為止...

商品因為法規不符...等到法規容許才上架也算改善計劃吧?...
還是不賣了也要搬那7天的規定玩下去?...

說真的用上面的說法繼續罰真的只是純粹玩文字遊戲而已...
要彌補要怎麼彌補?...罰錢給台北市就能彌補全台灣的消費者之前沒享受7天猶豫期的損失?...
那第一個100萬又是罰啥的?...

我是真的很想看北市府要搬出什麼理由來開罰...我真的很好奇...

[froce 在  2011-7-15 05:42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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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1-7-15 06:08 PM     全部回覆


引用:
ericshliao寫到:
下架只能讓未來不繼續發生交易,但對於過去已經發生的交易行為,下架並不算改善。
對於已經發生的交易,要怎樣做才算改善,得看GOOGLE和台北市政府怎麼談,沒有標準答案。有人說:「罰錢給台北市就能彌補全台灣的消費者之前沒享受7天猶豫期的損失?...」但我認為,不能因為不能彌補就當做沒這回事。如果因為「不能彌補」就認為「不必彌補」,那才是在玩文字遊戲。
連續開罰是法律規定容許的處罰方式,這種處罰方式的目的本來就是要讓業者不能因為罰了一次之後就當做事情已經了結,然後就依然故我。

我想請問:
下架不算是過去已經發生的交易行為...
那能請指出一個是對過去已經發生的交易行為做出改善的例子好嗎?...

apple改成7天"無條件"退款...這也沒對過去已經發生的交易行為做出改善啊?...
為什麼不用連續處罰?...

DEHP事件廠商拿毒起雲劑做配方...現在下架後改變配方重新上市...
一樣也沒對過去已經發生的交易行為做出改善啊...
為什麼不連續處罰?...

所謂改善本來就是在已發生之過錯或不足...在未來加以改正...
本來就不可能對過去有所補償...

五十八條連結到三十六條...

第三十六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三十三條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軟體下架算不算已經達到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google已經做出了政府能使用的最大權限之措施...
除非他又上架販售軟體...
你要怎麼對他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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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1-7-15 07:08 PM     全部回覆


引用:
ericshliao寫到:
我上面已經說了,要怎樣做才算改善、彌補,得看雙方怎麼談,沒有標準答案。
談判就是這樣,只要願意談,事情就還有轉圜的餘地,最後說不定可以和氣收場。但倘若一方一開始就說明我的底線就是如此,無可退讓了,那就只能各憑本事,看誰的胳膊粗、後臺硬了。

沒有處罰是政府和企業用談論來解決的...
用談的叫作民事賠償...

引用:

如果對於已經賣出的東西就不能做出改善、彌補,只要下架就當了事,那麼之前摻入塑化劑當起雲劑的產品也可以這麼處理,那就太好了!廠商大可以說,東西已經下架(賣完),以前的事就讓它煙消雲散吧,了不起罰個一百萬當意思意思。這樣妥當嗎?

那就請你拿出個例子...在台灣有任何有毒產品遭受罰款、下架後還有連續處罰的例子嗎?...
依照比例原則...軟體應該不會比有毒產品還要罰的更重吧?...

另外不是罰個一百萬意思意思...
今天消保法就58條就說你只能罰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那就不能一次罰超出150萬元...
今天他被罰第一次後就已經下架...後續無任何違反消保法的事實...
你要怎麼連續處罰他?...

你說主要是google沒和北市府談好之前行為的賠償...
apple一樣沒有之前行為的賠償啊...
而且apple還沒被罰款...
這樣北市府是不是雙重標準?...

google將軟體下架是不對消費者負責的事情...
但是沒有違反任何法律...也沒有違反之前觸犯的法律...你要如何再拿一個已經罰過的行為再做處分?...


引用:

拿這個當例子,如何?拿塑化劑和GOOGLE和的處理方式來比照,不是不可以,但如果前例的處理方式不妥,難道後例也要比照嗎?更何況,摻塑化劑的食品、飲品,另有法律來規範,能不能連續處罰,未必適用消保法,要拿兩個適用不同法律的事件來對比,得更小心。

我同意的確有點欠思量...
不過食品衛生管理法之所以沒有連續處罰...
是因為第2次就是吊銷許可證了...


引用:

消保法第五十八條:
企業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只看第三十六條是不夠的。還有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ericshliao 在  2011-7-15 06:43 PM 作了最後編輯]

應該是三十三到三十八條都是...
問題是除了三十六條以外我沒看到有關這個議題的法條...

第三十三條      第 三十三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後,得公開其經過及結果。
前項人員為調查時,應出示有關證件,其調查得依下列方式進行:

一、   向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查詢。

二、   通知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三、   通知企業經營者提出資料證明該商品或服務對於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無損害之虞。

四、   派員前往企業經營者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有關場所進行調查。

五、   必要時,得就地抽樣商品,加以檢驗。

第三十四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調查時,對於可為證據之物,得聲請檢察官扣押之。
前項扣押,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扣押之規定。

第三十五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檢驗,得委託設有與檢驗項目有關之檢驗設備之消費者保護團體、職業團體或其他有關公私機構或團體辦理之。

第三十六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三十三條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七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對消費者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而情況危急時,除為前條之處置外,應即在大眾傳播媒體公告企業經營者之名稱、地址、商品、服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第三十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亦得為前五條規定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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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11-7-15 07:40 PM     全部回覆


引用:
ericshliao寫到:
我前面已經說過了,下架只能讓未來不再發生交易,但對於過去已經發生的交易,下架並不算改善。下架只能讓未來的違法行為不再發生,並不是讓過去已經發生的違法行為「消失」。兩個是不一樣的。倘若法律要求的「改善」只是「未來不再發生同樣的事」,那麼下架確實可以讓連續處罰無從罰起,但如果法律要求的「改善」是對「過去已發生的交易」,那麼下不下架就無關緊要了。
本來民主法治的社會就不是主管機關說了算數,等走完訴願和行政訴訟程序再論斷是非也不遲。

[ericshliao 在  2011-7-15 07:33 PM 作了最後編輯]

照你的邏輯...Ok...我們來演練一遍...
你過去犯了錯...
然後被處罰...保證未來不會再犯...
但是過去犯的錯永遠不會消失...
所以你老爸永遠都可以拿出來說然後打你一頓...
這樣你覺得有道理嗎?...

你說google下架沒有改善過去犯的錯...
apple遵守了7天的猶豫期一樣對過去犯的錯沒有補償、改善的效果啊...
那apple能不能被連續處罰?...
還是政府執法是順我者昌...逆我者亡?...

[froce 在  2011-7-15 07:52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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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11-7-15 07:59 PM     全部回覆


引用:
Dr.J寫到:
15分鐘我覺得是太短了一點,但是7天實在是太長了。
不過apple也應該不是說退就退吧,一定有但書的= =

apple現在是說你只要提出已經移除備份的證據就讓你退...
基本上7天內的確是說退就退...

不過in app訂閱是不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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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11-7-15 08:35 PM     全部回覆


引用:
ericshliao寫到:
我前面舉消保法第五十八條當例子,是為了舉證一事不二罰的例外情況,並不是說台北市政府是依消保法第五十八條當依據來處罰的。一事不二罰雖然是原則,但並不是沒有例外情況的。至於台北市政府到底是依據什麼來罰GOOGLE,得看處份書才知道。別誤以為台北市政府一定是以消保法第五十八條來處罰的。

58條是罰則...
33~42條是政府機關能執行的措施...
google真正觸犯的是19條...

也就是說執行的時候...政府看的是從第7條到第26條(第二章 消費者權益)部份有沒有違反...
然後執行33~42(第四章 行政監督)的權力...
依據56~62(第六章  罰則)來給出懲罰...

58條只是賦予政府...廠商經告發後不執行改善措施的話...可以連續處罰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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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11-7-15 11:21 PM     全部回覆


引用:
ericshliao寫到:
倘若法規所要求的「改善」,只要做到「停止販售」、「下架」、「停止排放」就算滿足條件,拿這種邏輯套到RCA事件中,妥當嗎?如果法規所要求的「改善」,能包括「過去已發生的違法行為」,才應該比較合理吧。

[ericshliao 在  2011-7-15 11:05 PM 作了最後編輯]

就說了過去已發生的違法行為要怎麼改善?...
已經造成的傷害是回不去的...

你可以去看水汙染防治法...
他的罰則一樣最嚴重就是按次處罰、勒令停業...
並沒有規定業者有將已造成的汙染回復原狀的義務...
為什麼呢?...因為立法的人也知道那是不可能的...

就像我說的...
你覺得apple的處置狀況有針對你要求的「過去已發生的違法行為」做出改善嗎?...
還是也一樣是對未來的違法行為做出改善?...
那為什麼apple不用連續處罰?...

[froce 在  2011-7-15 11:22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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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11-7-15 11:36 PM     全部回覆


引用:
ericshliao寫到:
那麼,你是認為RCA的事件就該這麼算了嗎?

道德和情感上是不認為...
但是法律上就只能這樣算了啊...

法律是國家公定的...
沒規定到當然就不能罰...

引用:
如果能要求污染製造者付出成本,拿那些錢來多種幾棵樹、清清垃圾也是好的。如果碰到這一類的事都認為反正污染已經造成,無可挽回,就算了,只會讓競逐利益的人為了求利不擇手段。

法律沒規定...你政府哪有權力要求原業者在勒令停業後還因為已經沒有繼續的汙染事件進行處罰?...

[froce 在  2011-7-15 11:41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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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11-7-15 11:45 PM     全部回覆


引用:
ericshliao寫到:
對啊。那消保法沒規定嗎?台北市政府是依消保法的規定來處罰,又不是自己隨便愛罰就罰。

[ericshliao 在  2011-7-15 11:42 PM 作了最後編輯]

已經改善的行為要怎麼處罰?...
照消保法19條走不會違反...
下架也的確不會違反消保法第19條啊...

持續的犯罪行為已經改善了...那還有什麼道理連續處罰?...

不要把我的問題省略...apple的麻煩也解釋一下好嗎?...
apple在你的觀念裡哪裡對「過去已發生的違法行為」做出改善?...
還是順著你要的結果走就叫改善...我不玩了就叫違法?...

google在後續的處理上是沒法律上的瑕疵的...
但是道德上的確是有瑕疵...

[froce 在  2011-7-15 11:48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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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011-7-16 12:00 AM     全部回覆


引用:
法律設置連續處罰的目的本就是促使廠商做出改善,至於要怎樣才算改善,本來就沒有一定的標準,這是可以談的。很多時候,談判的重點不在於一方做出多大的讓步,而在於能不能讓對方感受到誠意。誠意夠了,對方也可能願意少要求一些。這是談判上的真理。APPLE如果能讓台北市政府感覺它已經夠誠意了,台北市政府不追究過去的事,這也是很合理的。如果要拿APPLE的事來類比GOOGLE,至少要等GOOGLE做出些能讓台北市政府感受到「誠意」的讓步。

就說過了...能談判的就不叫處罰...
那叫民事賠償...
談判了就能了事那是政府失責...

法律罰則就是在哪...你不能對A企業說你很乖、聽我的話...我不罰你...
B企業說我沒辦法聽你話...我覺得我玩不下去...然後你就說那我認為你沒改善...然後連續處罰...

然後你要求的「過去已發生的違法行為」的改善...
B企業的確沒做到...乖乖聽你話的A企業也沒有做到啊...
那你是用什麼標準去執行B企業的連續處罰而A企業不需被罰?...

RCA的事我回應了...
跟google這件一樣...道德和法律是要分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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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011-7-16 12:10 AM     全部回覆


引用:
ericshliao寫到:
GOOGLE的事件也是依法律來走的啊。誰談到道德去了?法律本來就授權主管機關有裁量的空間,在這個空間內,主管機關有權決定怎樣的處置是合適的。

[ericshliao 在  2011-7-16 12:02 AM 作了最後編輯]

政府機關裁量權也是要建立在事實上而不是主管機關隨便認定啊...
你說apple聽你話有誠意就不罰...
google不玩了就是不聽你話沒誠意...你要把他罰到天荒地老海枯石爛都沒問題...
不是這樣玩的吧?...

事實上apple聽你話已經合法了...google不聽你話不玩了也不違法...你要怎麼連續處罰?...
兩間公司一樣沒對過去行為做補償啊(google還要多繳100萬咧)...兩間公司未來也都不會違法啊...
你只連續處罰google而不處罰apple的立足點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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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2011-7-16 12:19 AM     全部回覆

另外我只問最後一個問題就好...你好好想一想...
照你這麼解釋...
那未來台北市政府是不是只要google繼續堅持下去...
那就可以連續處罰到google倒閉?...

「過去已發生的違法行為」在這情況下永遠不可能得到改善...
那要連續處罰到什麼程度?...這個由誰認定?...違不違反比例原則?...

[froce 在  2011-7-16 12:21 A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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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2011-7-16 12:37 AM     全部回覆


引用:
ericshliao寫到:
不必想,答案是不可以。
處罰必須符合比例原則,法律並沒有容許過度的處罰。這是大一學法律就會學到的,隨便問個唸過一年大學法律系的就可以得到答案。
要處罰到什麼程度才算適當,主管機關有做成行政處份的權力,它有權認定。受處份者不服,可以提起訴願,訴願駁回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如果認為法律規定有錯,還可以聲請大法官解釋。

你也知道照理來說那是行不通的...
問題是照你的邏輯去解釋理論上是可行的啊?...

照比例原則...
「過去已發生的違法行為」永遠不能改善...那損害永遠在那...哪有違反比例原則?...


引用:

倒是你,得好好想想RCA的事件。環保污染事件不是一句已經發生不能挽回就算了的。

[ericshliao 在  2011-7-16 12:27 AM 作了最後編輯]

就已經跟你說了...
你覺得不行...我也覺得不行...我也覺得該罰到那些該死的廠商傾家蕩產九代翻不了身...
問題就是法律上就只能處罰到那個程度...
按次處罰基本上跟連續處罰一樣...問題是最後勒令停工了還是不能繼續處罰啊...

法有問題該修的是法...不是拿道德去處罰廠商...
光是有誠意就可以減輕懲罰...那我還真不知道法律是拿來幹嘛用的了...

[froce 在  2011-7-16 12:42 A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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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2011-7-18 11:37 PM     全部回覆


引用:
ericshliao寫到:
(因為都是廢話...所以刪光光...)
[ericshliao 在  2011-7-18 10:50 PM 作了最後編輯]

你比大法官還專業...怎麼沒看到你擔任中華民國的大法官?...
還是你就是你自己說的大法師?...

提不出有力的證據就開始扣人帽子...這嘴炮還真好打...
反正帽子一扣就覺得有正義了...就什麼都是對的了...

就已經不只一個人指出你想的"連續開罰"在邏輯上、實務上都不符合...還可以繼續下去...
---
不要說我因為挺google所以說的都是屁話喔...
我可沒說天龍府罰的第一個100萬有問題...那個的確是依法行政...
只是後續天龍府要怎麼用消保法19條連續開罰我等著看...

[froce 在  2011-7-18 11:40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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