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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
鐵驢友〔初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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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09-2-8 11:5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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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
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
職業訓練。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
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
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失業給付之發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
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領滿六個月失業給付者
,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二、受領失業給付未滿六個月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得依規定申領
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十八條規定領取之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六個月為限;合計領滿六個月失業給付者
,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依前項規定領滿六個月失業給付者,自領滿之日起二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
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三個月為限。領滿三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
應重行起算。
失業救濟金是每個月請領的,第一次申請的人可以在沒找到工作的情況下,連續領六個月共六次,不過每個月都需要回去你當初申請的地方做認定, 確認你至少有找過兩次以上的工作, 並且都沒有錄取, 或是你沒有意願去那裡工作!認定資格後約3~4個星期才會有當月的補助金下來!( 約離職前的投保薪資60%)
救濟金第一次只能領六個月, 並且每個月都要回去做認定,當你第二次申請失業救濟金時,就會只剩下三個月可以領,第三次也同樣的規則!
所以應該很難有人可以靠救濟金不去好好找工作, 因為就像之前說的這是有條件式的補助......況且當你每個月回去申請的地方做認定時, 通常他們都會問一些找工作有什麼困難的問題, 甚至還會當場幫你打電話去替你找工作面試!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無正當理由不接受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
二、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
上星期開車聽廣播時,說到離職太久會失去找工作的動力!而雇主也會視你太久時間沒工作而評價低!
不知道這說法如何!?
[Wang 在 2009-2-9 12:12 A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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