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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請同學抽菸 國中生被罰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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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新聞]請同學抽菸 國中生被罰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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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wju5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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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0-5-11 07:1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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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0/05/04 04:11
〔記者林相美、王昶閔/台北報導〕好東西要和好朋友分享,但香菸絕對不是好東西!許多吸菸者習慣遞菸給同好,但若把香菸給未滿十八歲青少年,可要挨罰。
台北市三名國中生抽菸遭檢舉,其中一人承認供菸給同學,台北市衛生局以違反菸害防制法「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給青少年」,罰他五千元。這是北市針對同學間給菸開罰首例,國健局也說前所未見。
衛生局健康管理處處長游麗惠解釋,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給青少年,違者可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罰款;「任何人」包括販賣菸品場所的業者及從業人員、家人、親友、同儕。而「供應」不僅指販賣,只要提供香菸給青少年,均已違法。
游麗惠表示,上述三名國中生下課躲在學校廁所抽菸,遭人拍照向衛生局檢舉,進一步向學校查證,學生承認抽菸,其中一人坦承供菸。
校園吸菸另罰兩千 還要接受戒菸教育
游麗惠強調,三名國中生在學校等禁菸場所抽菸,除處兩千元罰款,同時還要接受戒菸教育。至於供菸的國中生,法令規定罰一萬元,但根據行政裁罰標準,十四至十八歲青少年可予以減輕,因此加處五千元罰款,據此,供菸國中生共罰七千元。據了解,他也遭到學校記過處分。
北市衛生局統計,供應菸品給青少年的違規案件多為雜貨店、超商賣菸給青少年,新法實施迄今裁罰一百五十三件。其中青少年間供菸的違規案件,目前僅受理兩案。
除前案國中生被罰,另一案為一名北市高職一年級學生,假日與國中同學出遊,向雜貨店購買一包菸後分給同學,當場遭警方查獲,全案移至衛生局。游麗惠表示,警方查獲時,高職生與友人已點好菸,但還沒開始抽菸,衛生局決定不開罰,但要求兩人接受戒菸教育。至於賣菸的雜貨店因賣菸給青少年,可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罰款。
國健局統計,針對青少年違規吸菸,去年度各縣市衛生局共取締三十九萬八千四百六十一件,開八千五百九十三張罰單。
台北市針對未成年者違規供應菸品給未成年者開罰,國健局官員表示,人與人間無償供應菸品,因無發票或買賣憑證,舉證難度較高,因此過去無開罰前例。
小法典 未成年吸菸 最高可罰1萬
●菸害防制法第12條:未滿18歲者,不得吸菸。違者應接受戒菸教育,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處2000元至1萬元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行為人未滿18歲且未結婚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菸害防制法第13條: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者。違者可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菸害防制法第15條:高中職以下學校、醫療機構…各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場所,全面禁止吸菸。違者可處2000元至1萬元罰鍰。 (記者林相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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