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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轉貼]夫通姦 贈妻數千萬仍判5月   字型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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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iwan
#1 : 2009-7-10 08:58 A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台中縣曾姓婦人懷疑丈夫外遇,丈夫為平息爭吵,把名下土地及香菇寮設備等數千萬元財產移轉給她。三個月後,妻子發現丈夫外遇生女,怒告通姦,丈夫雖辯稱,過戶財產已換得妻子原諒,法官認為他是為掩飾外遇才贈地,昨依通姦罪分別判丈夫和情婦各五個月、四個月徒刑,均得易科罰金。

子女為母親抱屈
《刑法》規定:「對通姦罪者,配偶縱容或宥恕(指原諒)者,不得告訴。」也就是說,只要夫妻間有事前縱容,或事後原諒的協定,就不得提出通姦罪告訴。由於曾婦與丈夫的過戶財產契約中,並未寫明已原諒丈夫外遇行為,所以曾婦仍可提告。

曾婦昨不在住處,子女為母親抱屈,女兒說:「媽媽不打扮、不外出旅遊,才幫爸爸打拼出這一片菇寮,但爸爸可以共苦卻無法同甘;本來媽媽只是懷疑,也認為爸爸敢過戶土地應該沒外遇,沒想到連小孩都生了。」

台中地院判決指出,去年五月間,曾婦因懷疑丈夫林進標(五十五歲)外遇,清晨四時許到南投丈夫住處抓姦,發現他與小二十七歲越南籍女子阮玉芝(二十八歲)共處一室,且生下一名兩個月大女嬰,因此怒告丈夫及情婦通姦。

法官審理時,林進標坦承妻子早知道他有婚外情,才會把畢生財產都移轉給妻子,作為原諒通姦的條件,妻子已喪失通姦告訴權;他去年二月把名下千坪土地移轉給妻子,菇寮設備也歸她使用,她則要代支付兩年購進菇包費用,但妻子否認這些是和解條件,堅稱:「土地過戶時,我只是懷疑(通姦),還沒有確定,所以也沒有表示原諒。」

法官:是為掩飾
法官傳喚子女證稱,「母親懷疑父親外遇就會吵鬧,我們建議父親把土地過戶給媽媽,讓她有安全感和保障。」法官認為,林進標贈地是為了讓妻子安心,堵住她嘴巴來掩飾外遇行為,而不是作為通姦原諒條件,因此判他及阮女有罪。

目前曾婦與丈夫並未離婚,還在互打民事訴訟,林進標要追回土地,曾婦則要求損害賠償。律師陳建勛昨說,丈夫很難要回贈與給妻子的財產,除非妻子沒有履行合約,例如代支付購買菇包的費用,丈夫才可要求撤銷贈與。陳建勛表示,外遇和解一定要寫下和解書,且要表達清楚原諒的內容,他曾辦理一件公媳通姦案,丈夫也主張給妻三千萬房產已獲原諒,但因合約內容模糊而敗訴。

外遇和解注意事項
.一定要有簽定書面和解書,並有雙方簽名。
.勿以通姦次數或情人人數計算,避免事後雙方意見分歧衍生糾紛。
.具體、明確表達今日以前所發生的婚外情,全部原諒或不予追究。
.簽定和解時有證人在場,更有保障。

資料來源:律師陳建勛


轉貼於    蘋果日報【許淑惠╱台中報導】

[cheery 在  2009-7-10 09:09 A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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