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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生活常識] [討論]政府的緊急命令?   字型大小:||| 
cheery
星綴鑽石驢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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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09-8-11 11:40 PM     全部回覆

總統府發言人王郁琦今天表示,因頒布緊急命令對現行法制影響非常重大,非不得已不宜輕易動用,王郁琦表示,上次頒布緊急命令是921地震,隔年立法通過的災害防救法,就涵蓋許多當時緊急命令的內容。也就是說,政府在現行法制下已能啟動許多緊急應變措施。 他說,如果有發生現行制度無法做到,須透過頒布緊急命令才能做的情況,總統府才會考量,目前暫時沒有頒布緊急命令的考慮。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呼籲總統馬英九發布緊急命令救災。立法長王金平今天表示,他將盡速邀請行政院長劉兆玄討論救災情形,提供是否發布緊急命令的建議。


緊急命令: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所發布之緊急命令,具有法律之效力,且恒優先適用,故亦得為審判之依據。

緊急命令究為非常態的特別制度,動用時必須謹慎,嚴守憲法規定的要件。而憲法規定動用緊急命令必須是遇到「緊急危難」;如今,緊急時刻已經過去,進入災後重建階段,實已不符憲法規定的要件。

總統府持保留意見,認為政府在九二一大地震隔年隨即制定災害防救法,「當時頒布緊急命令的精神,都已納入該法令」。


朝野對於緊急命令最重的領悟,是應體認緊急命令絕非為所欲為的政治令狀,不但仍應受到憲政運作的節制,至少執行緊急命令者不可逾越緊急命令的授權範圍。也就是說,緊急命令既然有限時、限區,及限項目的規定,則緊急命令當然不可逾時、越區,或逕自增添項目,亦即不可將緊急命令視為權力的空白支票。關於嘉義縣市納為災區,及第三迴路的問題,皆應依據此一準據尋求解決。

轉貼於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3/5070561.shtml

[cheery 在  2009-8-12 12:51 A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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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09-8-12 12:04 AM     全部回覆

我沒有反對之,只是把查詢的資料貼文分享!  

憲法增修條文的緊急命令蠻抽象,感覺好像要第一時間才能啟動,有學者建議制定一部「緊急命令法」來規範!

當然非常時期,法律應該配合實態應變 所以立院不分朝野都很願意發佈緊急命令來應變!

歡迎有研究者一同討論!

[cheery 在  2009-8-12 12:24 A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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