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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的恐龍法官又多了一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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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台灣的恐龍法官又多了一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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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驢友〔中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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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1-6-23 10:5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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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送出中...
不是前陣子才說要對恐龍法官論處,怎麼現在就有這樣的恐龍判決?
這兩則新聞真的看得很火大!所以日後只要給被害人穿防護衣,抓他去輪牆,然後墊書本再毆打
電擊火燒隨便來,只要對方剩一口氣時幫他打119,這樣就可以沒事了是吧...
以後小弟都不用拿槍殺人了,凌虐致死就好~一樣是殺人,卻可以判得比殺人輕阿~
什麼叫SM過頭所以判傷害致死,您英明神武問過被害人是自願的阿...您會通靈是吧...
有誰會甘願被毒品控制還被這樣玩死的阿...書讀太多讀到笨掉了是吧...
這樣判...敢說自己明察秋毫、判決公正嗎...究竟把社會觀感放在哪了...
恐龍就該找個河川跳下去,等著沈積然後便化石吧...他(.)人(.)的咧
殺人不用償命已經很要不得了,還從無期變有期,好膽再上訴阿!如果再上一層的法院再輕判
那台灣的司法真的沒救了>"<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622/5/2ts25.html
虐死前女友,法官竟然下手輕判,新北市這名富家子宋志宏,雖然已經有了未婚妻,卻還是對前女友糾纏不休,不只電擊淩虐,還剃光頭髮甚至毆打她,導致前女友傷重不治死亡,手段兇殘暴虐,事後還拿出強逼女子留下的「遺書」想要脫罪,一審法官依殺人罪判他無期徒刑,二審法官卻只依傷害致人於死罪,輕判15年6個月,今天的法網,要帶您了解這件讓死者家人情何以堪的判決。
雙手合十,開口必稱阿彌陀佛,左手還戴著佛珠。或許就是這副形象,宋志宏一審依殺人重罪,判處無期徒刑。到了二審法官卻改變法條,依照刑度較輕的傷害致人於死罪,改判15年6個月。聆聽完判決,知道不用囚禁一輩子。宋志宏說要上訴的表情,隱約露出笑容。
外界卻對這樣的判決結果很質疑,因為宋志宏這名身價上億的富家子,行徑讓人搖頭。長得一表人才的他,行業換過百百種。不只自稱是香水達人上過節目,還當過迷你摩托車賽車手,上電視介紹他的最愛。
私底下宋志宏卻沉迷吸毒,還有可怕的癖好。就在兩年前,11月24號,一名女子重傷昏迷送醫途中死亡,這才揭發這起惡行。這名長髮女子就是被宋志宏,凌虐致死的前女友,照片美艷動人。送醫時卻是渾身腫脹傷痕累累,還沒了頭髮。
當時警方抽絲撥繭發現,宋志宏劈腿中國籍的未婚妻,和前女友黃亭芸,不只強迫三個人同住,還大玩虐待遊戲。先用毒品控制前女友,再變本加厲凌虐。不只用水管毆打,香菸燙手掌,還拿修剪貓咪的電動理髮器,把她一頭長髮理成平頭,再用電線綑綁她的手腳,拿出電擊棒將她電昏。更狠的是,潑水弄醒前女友後,又強迫她穿上大型重型機車的,防摔衣和安全帽後抓去撞牆,結果女子受不了昏迷休克。擔心惡行曝光。宋志宏之前還逼迫她寫下遺書,爲自己脫罪。當時宋志宏還囂張地,把整個凌虐過程拍下來。後來這一片光碟,被警方搜索時發現,可就讓宋志宏百口莫辯。
去年板橋地院一審,依殺人重罪,判處宋志宏無期徒刑。不過到了二審,法官卻認為,宋志宏沒有想要置前女友於死地。只是玩性虐待遊戲讓對方受傷死亡,改依傷害致人於死罪,輕判15年半。刑期愈判愈輕,可就讓死者家人,無法接受。不甘心姪女死得冤枉,死者家屬堅持要上訴,即使換不回女子一條命,也要兇手付出代價。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622/5/2ts25.html
(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22日電)宋姓男子遭控性虐女子致死,高院今天將宋從無期徒刑改判15年半。改判關鍵在於,一審認定宋下手時有殺人犯意,以殺人罪論,但高院未認定有殺人犯意,改依傷害致死罪論處。
宋姓男子遭控在民國97年10月間,提供安非他命給黃姓女子,以供性交助興,並長期虐待黃女,不僅將黃女裸體綑綁在電腦椅上電擊,還拿水管抽打、菸燙黃女,甚至對黃女拳打腳踢,要求黃女先寫下遺書,以便宋事後脫免罪責,黃女在遭虐月餘後死亡。
法院一審時,認為宋在施虐時,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以殺人罪判處宋無期徒刑,但高院合議庭今天改以傷害致死罪,判處宋有期徒刑15年,餵毒部分維持一審的1年,合併執行15年6月,改判關鍵在於罪名變更。
高院合議庭指出,根據最高法院判例,殺人罪與傷害致死罪的區別,在於下手加害時,有無死亡結果的預見,至於受傷之處是否為致命部位,或是傷痕的多寡,輕重如何,只能用來參考有無殺意,不能用來區別殺人與傷害致死的絕對標準。
合議庭指出,宋男與被害人原為朋友關係,沒有特殊仇恨,查不到宋男有置被害人於死地的犯罪動機,且黃女與宋男同居長達月餘,若宋男有殺意,大可直接下重手殺害黃女,無須迂迴傷害。
此外,宋男在發現黃女昏迷、休克時,立刻主動撥打119將黃女送醫急救,若宋男真想殺害黃女,應可放任黃女傷重死亡,不須自曝犯行而緊急將黃女送醫。
合議庭認為,就算宋男曾要被害人寫下遺書,但遺書用意應在於讓宋男事後可脫免傷害致死罪責,不能憑此認定宋男有殺死被害人的犯意,因而改依傷害致死論處。
合議庭審酌被告為了一己取樂,無視被害人身體健康與人性基本尊嚴,凌虐被害人致死,惡性重大,傷害致死部分判處宋有期徒刑15年,與餵毒部分合併判處他15年6月。10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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