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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標題: [閒話家常] [討論]關於安樂死合法化,你是否贊成人有權決定自己的生死  (單選) 投票人數: 34 [參與投票的會員]
贊成,人權至上,可以決定自己的生死   31 (91.18%)
不贊成,生命無價,幫助他人安樂死形同謀殺   3 (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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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閒話家常] [討論]關於安樂死合法化,你是否贊成人有權決定自己的生死   字型大小:||| 
ab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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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十米深藍
#1 : 2006-9-26 11:13 A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起因於Observer大大發起的一篇討論文
http://twed2k.org/viewthread.php?tid=139240&extra=page%3D1

安樂死合法化的問卷調查,在許多西方民主先進國家,爭論多年
有些歐洲國家已立法通過,而大部分仍因爭議過大,而無法進入實質立法程序

想聽聽論壇裡,諸位大大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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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十米深藍
#2 : 2006-9-26 09:39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關於安樂死的一些補充
維基百科的解釋

各國目前處理安樂死之態度:

一、 歐洲地區

在所有歐洲國家中,最受矚目的當屬荷蘭。荷蘭的國會眾議院於2000年11月28日通過安樂死以及醫師助死法案,並在今年(2001年)4月10日於參議院讓安樂死合法化,因此,荷蘭是目前全球第一個准許安樂死的國家。

根據正式統計,2000年間,在荷蘭「有條件容忍」的安樂死的個案總共2123件,而其中絕大多數是罹患癌症的病人。所謂的「有條件容忍」是指:實行的醫師必須向地區監督委員會申報;該委員會由一位醫師,一位法律事務專家,和一位倫理學專家組成。

至於荷蘭以外的國家,有些國容許某些形式的安樂死。在瑞士,醫師「協助自殺」(physician-assisted suicide)是不會遭懲處的罪行。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醫師能拔掉病人的維生系統。而丹麥則允許無法治癒的病人自行決定停止攸關生死的治療。

在法國,安樂死是違法的。不過法律區分為「積極安樂死」和「消極安樂死」。前者視同蓄意造成死亡、視為謀殺,後者則為「放棄治療」,視同為拒絕以醫療延長病人的生命。

安樂死在英國也是違法的。不過在1993年和1994年,法院允許醫師得以決定結束以人工方式維生的病人生命。1996年,蘇格蘭一名病人「被許可得以死亡」。甚至在2000年的7月間,英國高等法院也針對一名十九個月大的重症男孩做出「醫院不應無限期延長生命」的判決。

在宗教影響較大的國家,如義大利、梵諦岡,都對安樂死持堅決反對的態度。羅馬天主教廷甚至曾公開抨擊荷蘭的安樂死法案。

另外,除了俄羅斯反對安樂死外,德國亦強烈譴責安樂死法律。德國對於安樂死的反應較其他歐洲國家強烈,似乎反映出德國人對希特勒於1939年至1941年間對大約十萬名身體或心理有殘缺的男女和兒童執行安樂死仍心有餘悸。

雖然有國家表示反對,不過也有國家考慮跟進。比利時便期待於2002年前提出同樣的法令,而西班牙也有同樣的態度。

二、 美洲地區

美國聯邦法律是禁止安樂死的。不過,在1998年,密西根州的公民公投,把「協助自殺」合法化。而俄勒岡州是美國目前唯一核准安樂死的州,但由於法院反對施行,所以從未實施過。

在南美洲,哥倫比亞的憲法法庭曾於1997年同意讓一名要求安樂死的末期病人安樂死。

三、 亞太地區

澳洲北領地議會在1996年通過全球第一個安樂死法,不過澳洲政府在八個月後立法否決此一法律。

中國大陸則在1998年開始授權醫院為正式提出申請的癌末病人實施安樂死。

台灣則到目前為止仍沒有安樂死法案提出。

引自 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這是2001年的資料,舊了點,主要供各位大大參考)

[abey 在  2006-9-26 09:44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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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十米深藍
#3 : 2006-9-28 12:33 A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引用:
ELong寫到:
親愛的abey :

引述內容精采,
獨缺妳精闢見解。

既然都有掌聲了,再不上台,就是矯情
基本上,我個人是認為,尊重每個人的個人意願,任何人都無權替他人做決定,或者將自身的宗教信仰和道德觀,強加於他人
就這麼簡單,精闢的見解倒是沒有,個人的想法,願意和大家分享

兩位大大恰好點出了安樂死合法化最大的問題
這篇文章可以參考

引用:
rainwen寫到:
我比較好奇的是,如果我錢花光了,醫院會繼續醫治我,還是管我去死?
如果是前者,我可能會把錢花光,住免錢的病房到死(考驗醫院的耐心);
如果是後者,想死只要把錢花光,等醫院來解放我(但可能不見得安樂)。

荷蘭可以首開先例地通過安樂死合法化,有成熟的條件背景
1) 荷蘭的醫療服務在全世界來說,可以說是水準最高的國家之一。95%以上的老百姓有私人醫療保險。長期療養也包含在保險範圍內,而且涵蓋沒有私人保險的少數人民。
2) 緩和醫療非常進步。幾乎每一家醫院都有疼痛控制及緩和醫療中心。與之相較,其他國家的類似中心少而昂貴。
3) 納粹佔領時期,只有荷蘭的醫生不參與納粹的「安樂死」計畫。這個因素顯示荷蘭醫病關係有高度彼此信賴的傳統。再者,他們的家庭醫師制度推行的很不錯。大部份的病人與醫師都有長久的友誼關係。這兩點都是其他許多國家所不及的

(台灣有全民健保,許多先進國家,包括美國都沒有類似的制度,這一點值得我們驕傲,雖然健保問題很多)


引用:
ROACH寫到:
常看到一個植物人或腦死病人的醫藥費用拖垮一個家庭~~
站在道德上我們不應該扼殺他們生存的空間
因為他們還存在一口氣
可是為的這口氣
卻害慘自己的家人~~

如果要全民公投安樂死~我ㄧ定會投贊成票
我寧願早點死死也不要拖垮自己家庭....................................

植物人安樂死正好是爭議最大的問題
只要接受安樂死的人,在意識清楚的情況下,表明個人的意願
想死的讓他死,這是大家都還可以接受的
而植物人並沒有辦法表達其個人的意願,除非他有預立醫療指示
否則,有誰可以替他做決定呢?我想,沒有

最近的案例
這件事在各國媒體都有大篇幅的報導,美國總統布希還因此搞的"滿臉全豆花"
在台灣卻好像引不起任何人的注意.....唉!

[abey 在  2006-9-28 12:47 A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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