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bserver寫到:
她,還有三個小孩
如果,她是單親媽媽
那麼,這三個小孩,她有養育的責任,不能棄之不顧
那你救她時,就有社會價值的正當性
此時,已經不是她自己一個人的問題了
由此可見,你如果是一個醫生,那你一定是個很有正義感的醫生,值得尊敬
而個人認為,醫生不是法官,更不是神,無權為他人決定他的人生
引用:
Observer寫到:
比如說,假設一個年輕女性簽署了器官捐贈書
並且簽署了同意在腦死時放棄急救的聲明
但是她在車禍成植物人後才發現她已經懷孕二十幾週了
那該張放棄急救以摘除器官的聲明還有效嗎?
當然是失效了,因為肚子裡的小孩此時在法律上已經有人格了
母親此時不能以自己的意志凌越嬰兒的人權
這應該是不能類比的案例,簽同意書只能決定自己的生命,不能替別人的生命做決定
也就是她的胎兒,即使是母親,也無權決定他的生死
爬完文章,發現普遍地存在,還是認為生命至上,為了維繫生命,任何手段都具有道德的正當性
這不禁令我想起,關於安樂死合法化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