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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分享]蘋果七天鑑賞 北市:Google不改善就罰   字型大小:||| 
  本主題由 ur2581 於 2011-7-19 10:32 PM 關閉 
ericshl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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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2011-7-15 03:59 PM     只看本作者

一事不二罰是原則,但不是沒有例外。何時算例外,法律有規定,請看消保法第五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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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2011-7-15 05:19 PM     只看本作者

感覺北市府開始軟化了...
http://beta.tw.news.yahoo.com/%E ... D%B0-045805801.html


引用:
恩...至少我還沒看到GOOGLE對外宣布終止販售APP的消息,暫停販售APP

那聲明稿改成這樣呢?...
為了符合法規限制...google將暫停販售APP至法規容許為止...

商品因為法規不符...等到法規容許才上架也算改善計劃吧?...
還是不賣了也要搬那7天的規定玩下去?...

說真的用上面的說法繼續罰真的只是純粹玩文字遊戲而已...
要彌補要怎麼彌補?...罰錢給台北市就能彌補全台灣的消費者之前沒享受7天猶豫期的損失?...
那第一個100萬又是罰啥的?...

我是真的很想看北市府要搬出什麼理由來開罰...我真的很好奇...

[froce 在  2011-7-15 05:42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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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2011-7-15 05:40 PM     只看本作者

下架只能讓未來不繼續發生交易,但對於過去已經發生的交易行為,下架並不算改善。
對於已經發生的交易,要怎樣做才算改善,得看GOOGLE和台北市政府怎麼談,沒有標準答案。有人說:「罰錢給台北市就能彌補全台灣的消費者之前沒享受7天猶豫期的損失?...」但我認為,不能因為不能彌補就當做沒這回事。如果因為「不能彌補」就認為「不必彌補」,那才是在玩文字遊戲。更何況,台北市政府只能代表台北市,它沒資格代表全台灣來要求改善、彌補。
連續開罰是法律規定容許的處罰方式,這種處罰方式的目的本來就是要讓業者不能因為罰了一次之後就當做事情已經了結,然後就依然故我。

[ericshliao 在  2011-7-15 05:50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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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2011-7-15 06:08 PM     只看本作者


引用:
ericshliao寫到:
下架只能讓未來不繼續發生交易,但對於過去已經發生的交易行為,下架並不算改善。
對於已經發生的交易,要怎樣做才算改善,得看GOOGLE和台北市政府怎麼談,沒有標準答案。有人說:「罰錢給台北市就能彌補全台灣的消費者之前沒享受7天猶豫期的損失?...」但我認為,不能因為不能彌補就當做沒這回事。如果因為「不能彌補」就認為「不必彌補」,那才是在玩文字遊戲。
連續開罰是法律規定容許的處罰方式,這種處罰方式的目的本來就是要讓業者不能因為罰了一次之後就當做事情已經了結,然後就依然故我。

我想請問:
下架不算是過去已經發生的交易行為...
那能請指出一個是對過去已經發生的交易行為做出改善的例子好嗎?...

apple改成7天"無條件"退款...這也沒對過去已經發生的交易行為做出改善啊?...
為什麼不用連續處罰?...

DEHP事件廠商拿毒起雲劑做配方...現在下架後改變配方重新上市...
一樣也沒對過去已經發生的交易行為做出改善啊...
為什麼不連續處罰?...

所謂改善本來就是在已發生之過錯或不足...在未來加以改正...
本來就不可能對過去有所補償...

五十八條連結到三十六條...

第三十六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三十三條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軟體下架算不算已經達到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google已經做出了政府能使用的最大權限之措施...
除非他又上架販售軟體...
你要怎麼對他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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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011-7-15 06:15 PM     只看本作者


引用:
froce寫到:
我想請問:
下架不算是過去已經發生的交易行為...
那能請指出一個是對過去已經發生的交易行為做出改善的例子好嗎?...

apple改成7天"無條件"退款...這也沒對過去已經發生的交易行為做出改善啊?...
為什麼不用連續處罰?...

DEHP事件廠商拿毒起雲劑做配方...現在下架後改變配方重新上市...
一樣也沒對過去已經發生的交易行為做出改善啊...
為什麼不連續處罰?...

所謂改善本來就是在已發生之過錯或不足...在未來加以改正...
本來就不可能對過去有所補償...

五十八條連結到三十六條...

第三十六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三十三條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軟體下架算不算已經達到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google已經做出了政府能使用的最大權限之措施...
除非他又上架販售軟體...
你要怎麼對他連續處罰?...


我上面已經說了,要怎樣做才算改善、彌補,得看雙方怎麼談,沒有標準答案。
談判就是這樣,只要願意談,事情就還有轉圜的餘地,最後說不定可以和氣收場。但倘若一方一開始就說明我的底線就是如此,無可退讓了,那就只能各憑本事,看誰的胳膊粗、後臺硬了。
如果對於已經賣出的東西就不能做出改善、彌補,只要下架就當了事,那麼之前摻入塑化劑當起雲劑的產品也可以這麼處理,那就太好了!廠商大可以說,東西已經下架(賣完),以前的事就讓它煙消雲散吧,了不起罰個一百萬當意思意思。這樣妥當嗎?拿這個當例子,如何?拿塑化劑和GOOGLE和的處理方式來比照,不是不可以,但如果前例的處理方式不妥,難道後例也要比照嗎?更何況,摻塑化劑的食品、飲品,另有法律來規範,能不能連續處罰,未必適用消保法,要拿兩個適用不同法律的事件來對比,得更小心。

消保法第五十八條:
企業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只看第三十六條是不夠的。還有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ericshliao 在  2011-7-15 06:43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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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2011-7-15 06:58 PM     只看本作者


引用:
ericshliao寫到:

引用:
froce寫到:
我想請問:
下架不算是過去已經發生的交易行為...
那能請指出一個是對過去已經發生的交易行為做出改善的例子好嗎?...

apple改成7天"無條件"退款...這也沒對過去已經發生的交易行為做出改善啊?...
為什麼不用連續處罰?...

DEHP事件廠商拿毒起雲劑做配方...現在下架後改變配方重新上市...
一樣也沒對過去已經發生的交易行為做出改善啊...
為什麼不連續處罰?...

所謂改善本來就是在已發生之過錯或不足...在未來加以改正...
本來就不可能對過去有所補償...

五十八條連結到三十六條...

第三十六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三十三條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軟體下架算不算已經達到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google已經做出了政府能使用的最大權限之措施...
除非他又上架販售軟體...
你要怎麼對他連續處罰?...


我上面已經說了,要怎樣做才算改善、彌補,得看雙方怎麼談,沒有標準答案。
談判就是這樣,只要願意談,事情就還有轉圜的餘地,最後說不定可以和氣收場。但倘若一方一開始就說明我的底線就是如此,無可退讓了,那就只能各憑本事,看誰的胳膊粗、後臺硬了。
如果對於已經賣出的東西就不能做出改善、彌補,只要下架就當了事,那麼之前摻入塑化劑當起雲劑的產品也可以這麼處理,那就太好了!廠商大可以說,東西已經下架(賣完),以前的事就讓它煙消雲散吧,了不起罰個一百萬當意思意思。這樣妥當嗎?拿這個當例子,如何?拿塑化劑和GOOGLE和的處理方式來比照,不是不可以,但如果前例的處理方式不妥,難道後例也要比照嗎?更何況,摻塑化劑的食品、飲品,另有法律來規範,能不能連續處罰,未必適用消保法,要拿兩個適用不同法律的事件來對比,得更小心。

消保法第五十八條:
企業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只看第三十六條是不夠的。還有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ericshliao 在  2011-7-15 06:43 PM 作了最後編輯]

這邊得以在連續罰的標準是如果你沒在期限內改善持續違法 我就可以連續罰
(也就是再犯的意思)
而不是不管怎麼樣我都可以連續罰

目前GOOGLE已經將所有付費軟體下架
(老子不做生意總可以了吧)
沒付費軟體下載就沒有7天猶豫期的問題
(違法行為消失)
既然我後續違法的行為消失 北市府是要拿哪條繼續罰錢?!
消保法裡可沒歸定說店家不開店做生意是要罰錢的....

另外
北市府的最新回應新聞稿裡他們應該也知道這個問題了
不然哪來這麼佛心大發慈悲的說"沒關係 我無條限再給你們2周的時間好好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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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2011-7-15 07:08 PM     只看本作者


引用:
ericshliao寫到:
我上面已經說了,要怎樣做才算改善、彌補,得看雙方怎麼談,沒有標準答案。
談判就是這樣,只要願意談,事情就還有轉圜的餘地,最後說不定可以和氣收場。但倘若一方一開始就說明我的底線就是如此,無可退讓了,那就只能各憑本事,看誰的胳膊粗、後臺硬了。

沒有處罰是政府和企業用談論來解決的...
用談的叫作民事賠償...

引用:

如果對於已經賣出的東西就不能做出改善、彌補,只要下架就當了事,那麼之前摻入塑化劑當起雲劑的產品也可以這麼處理,那就太好了!廠商大可以說,東西已經下架(賣完),以前的事就讓它煙消雲散吧,了不起罰個一百萬當意思意思。這樣妥當嗎?

那就請你拿出個例子...在台灣有任何有毒產品遭受罰款、下架後還有連續處罰的例子嗎?...
依照比例原則...軟體應該不會比有毒產品還要罰的更重吧?...

另外不是罰個一百萬意思意思...
今天消保法就58條就說你只能罰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那就不能一次罰超出150萬元...
今天他被罰第一次後就已經下架...後續無任何違反消保法的事實...
你要怎麼連續處罰他?...

你說主要是google沒和北市府談好之前行為的賠償...
apple一樣沒有之前行為的賠償啊...
而且apple還沒被罰款...
這樣北市府是不是雙重標準?...

google將軟體下架是不對消費者負責的事情...
但是沒有違反任何法律...也沒有違反之前觸犯的法律...你要如何再拿一個已經罰過的行為再做處分?...


引用:

拿這個當例子,如何?拿塑化劑和GOOGLE和的處理方式來比照,不是不可以,但如果前例的處理方式不妥,難道後例也要比照嗎?更何況,摻塑化劑的食品、飲品,另有法律來規範,能不能連續處罰,未必適用消保法,要拿兩個適用不同法律的事件來對比,得更小心。

我同意的確有點欠思量...
不過食品衛生管理法之所以沒有連續處罰...
是因為第2次就是吊銷許可證了...


引用:

消保法第五十八條:
企業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只看第三十六條是不夠的。還有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ericshliao 在  2011-7-15 06:43 PM 作了最後編輯]

應該是三十三到三十八條都是...
問題是除了三十六條以外我沒看到有關這個議題的法條...

第三十三條      第 三十三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後,得公開其經過及結果。
前項人員為調查時,應出示有關證件,其調查得依下列方式進行:

一、   向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查詢。

二、   通知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三、   通知企業經營者提出資料證明該商品或服務對於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無損害之虞。

四、   派員前往企業經營者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有關場所進行調查。

五、   必要時,得就地抽樣商品,加以檢驗。

第三十四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調查時,對於可為證據之物,得聲請檢察官扣押之。
前項扣押,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扣押之規定。

第三十五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檢驗,得委託設有與檢驗項目有關之檢驗設備之消費者保護團體、職業團體或其他有關公私機構或團體辦理之。

第三十六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三十三條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七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對消費者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而情況危急時,除為前條之處置外,應即在大眾傳播媒體公告企業經營者之名稱、地址、商品、服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第三十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亦得為前五條規定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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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2011-7-15 07:09 PM     只看本作者


引用:
Anakin寫到:
這邊得以在連續罰的標準是如果你沒在期限內改善持續違法 我就可以連續罰
(也就是再犯的意思)
而不是不管怎麼樣我都可以連續罰


「沒在期限內改善」怎麼會等於「再犯」?我搞不懂。「改善」是就現況加以改變,「再犯」是同樣類型的行為再重複一次,兩個怎麼會相等?「再犯」的原因可以是「因為沒改善現況」,但連續處罰的目的未必是為了防止「再犯」,而是為了要促使行為人「改善現況」。兩個不能混在一起。

本來就沒有人提到「不管怎麼樣我都可以連續罰」,為什麼要討論這樣的題目?

[ericshliao 在  2011-7-15 07:24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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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2011-7-15 07:13 PM     只看本作者

我前面舉消保法第五十八條當例子,是為了舉證一事不二罰的例外情況,並不是說台北市政府是依消保法第五十八條當依據來處罰的。一事不二罰雖然是原則,但並不是沒有例外情況的。至於台北市政府到底是依據什麼來罰GOOGLE,得看處份書才知道。別誤以為台北市政府一定是以消保法第五十八條來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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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2011-7-15 07:23 PM     只看本作者


引用:
ericshliao寫到:

引用:
Anakin寫到:
這邊得以在連續罰的標準是如果你沒在期限內改善持續違法 我就可以連續罰
(也就是再犯的意思)
而不是不管怎麼樣我都可以連續罰


「沒在期限內改善」怎麼會等於「再犯」?我搞不懂。「改善」是就現況加以改變,「再犯」是同樣類型的行為再重複一次,兩個怎麼會相等?

因為用"再犯"比較好讓大家瞭解
講複雜點就是你的違法行為並無改善持續違法中

目前的重點是GOOGLE已經不賣東西了
既然沒賣那就沒有七天猶豫期的問題
在違法行為以消失(變相的改善)之下這樣你北市府是要拿那條法規再罰?!

如果你北市府2周後真的再罰
人家GOOGLE更可把事情鬧大跟你直接打行政官司
到時候一旦上了法院就不是甚麼事都是你北市府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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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2011-7-15 07:28 PM     只看本作者

我前面已經說過了,下架只能讓未來不再發生交易,但對於過去已經發生的交易,下架並不算改善。下架只能讓未來的違法行為不再發生,並不是讓過去已經發生的違法行為「消失」。兩個是不一樣的。倘若法律要求的「改善」只是「未來不再發生同樣的事」,那麼下架確實可以讓連續處罰無從罰起,但如果法律要求的「改善」是對「過去已發生的交易」,那麼下不下架就無關緊要了。
本來民主法治的社會就不是主管機關說了算數,等走完訴願和行政訴訟程序再論斷是非也不遲。

[ericshliao 在  2011-7-15 07:33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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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2011-7-15 07:40 PM     只看本作者


引用:
ericshliao寫到:
我前面已經說過了,下架只能讓未來不再發生交易,但對於過去已經發生的交易,下架並不算改善。下架只能讓未來的違法行為不再發生,並不是讓過去已經發生的違法行為「消失」。兩個是不一樣的。倘若法律要求的「改善」只是「未來不再發生同樣的事」,那麼下架確實可以讓連續處罰無從罰起,但如果法律要求的「改善」是對「過去已發生的交易」,那麼下不下架就無關緊要了。
本來民主法治的社會就不是主管機關說了算數,等走完訴願和行政訴訟程序再論斷是非也不遲。

[ericshliao 在  2011-7-15 07:33 PM 作了最後編輯]

照你的邏輯...Ok...我們來演練一遍...
你過去犯了錯...
然後被處罰...保證未來不會再犯...
但是過去犯的錯永遠不會消失...
所以你老爸永遠都可以拿出來說然後打你一頓...
這樣你覺得有道理嗎?...

你說google下架沒有改善過去犯的錯...
apple遵守了7天的猶豫期一樣對過去犯的錯沒有補償、改善的效果啊...
那apple能不能被連續處罰?...
還是政府執法是順我者昌...逆我者亡?...

[froce 在  2011-7-15 07:52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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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2011-7-15 07:53 PM     只看本作者

15分鐘我覺得是太短了一點,但是7天實在是太長了。
不過apple也應該不是說退就退吧,一定有但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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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2011-7-15 07:59 PM     只看本作者


引用:
Dr.J寫到:
15分鐘我覺得是太短了一點,但是7天實在是太長了。
不過apple也應該不是說退就退吧,一定有但書的= =

apple現在是說你只要提出已經移除備份的證據就讓你退...
基本上7天內的確是說退就退...

不過in app訂閱是不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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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2011-7-15 08:35 PM     只看本作者


引用:
ericshliao寫到:
我前面舉消保法第五十八條當例子,是為了舉證一事不二罰的例外情況,並不是說台北市政府是依消保法第五十八條當依據來處罰的。一事不二罰雖然是原則,但並不是沒有例外情況的。至於台北市政府到底是依據什麼來罰GOOGLE,得看處份書才知道。別誤以為台北市政府一定是以消保法第五十八條來處罰的。

58條是罰則...
33~42條是政府機關能執行的措施...
google真正觸犯的是19條...

也就是說執行的時候...政府看的是從第7條到第26條(第二章 消費者權益)部份有沒有違反...
然後執行33~42(第四章 行政監督)的權力...
依據56~62(第六章  罰則)來給出懲罰...

58條只是賦予政府...廠商經告發後不執行改善措施的話...可以連續處罰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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