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Ailio寫到:
...
恕刪...
至於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條文
我覺得應該要修改成 "是否做出反應"
如 對方闖紅燈了 我也煞車了 但是煞車距離不夠(因為事發突然 反應時間太短) 撞上
這時就應該沒有所謂的 "未注意" 如果今天是沒煞車 直接撞上去 才是所謂 應注意而未注意
現在的法官 腦袋都不知道裝甚麼 整天只會引用判例 才會有這麼多恐龍法官
應注意而未注意 不是每個狀況都能用的...
例如 前車急煞 後車追撞 這是未保持距離 可判應注意而未注意
但是若是有一台車 直接就插進安全距離內 讓你煞車不及撞上 這就不算 應注意而未注意了(因為反應時間太短 不可能煞住)
[Ailio 在 2011-10-27 11:26 AM 作了最後編輯]
關於應注意而未注意這部分
其實我還是不太同意..你所言大致都對....但還是不太夠
我的看法是....
根本應該直接從法規中移除這7個字--以避免整天被誤引用!
~應注意而未注意~
這幾個字包山包海....根本全部包含了!
原始精神是對的!但是往往都被用在錯的地方!
開車上路...本來就是什麼都要注意!
這是基本!這是交通安全的前提!
所謂的意外...所謂的突發狀況...就是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的...
結果呢....
這幾個字往往變成很多案例的盲點
而且還是先提先贏
.....根本是提供知法玩法的人一個脫罪之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