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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分享]蘋果七天鑑賞 北市:Google不改善就罰   字型大小:||| 
  本主題由 ur2581 於 2011-7-19 10:32 PM 關閉 
ericshl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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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2011-7-16 01:02 AM     只看本作者

我哪一句說可以無限制處罰了?奇怪,怎麼會把我沒說過的話拿來套到我頭上?我前面不是說了,主管機關有裁量權,這個裁量權是在法律限度內的裁量權,怎麼會有人把裁量權解釋成無限制的呢?你要把裁量權解釋成無限制,是你的自由,不過別拿來套在我頭上。

誰說過去已經發生的行為就不能改善,得看事件的性質,例如違法倒廢棄物,清運就是改善。以前沒實行退貨(不專指GOOGLE)制度,現在對過去買的東西提供退貨選擇,也是一種改善。以前污染土地,現在在土地上種植有助除污的植被,也是改善。總之,改善是個很彈性的詞,只要肯談,都有轉圜的餘地。

[ericshliao 在  2011-7-16 01:13 A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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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2011-7-16 01:13 AM     只看本作者

對於過去的行為無法改善吧
若北市府覺得google過去侵害到消費者的財產法益
應是要求損害賠償

所謂改善應是指對未來行為作出改善
像繼續違反秩序行為
至其停止違規行為之前可繼續開罰
google今天都停止上架了,違規行為已消失
要如何以不改善為由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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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2011-7-16 01:14 AM     只看本作者

誰說過去已經發生的行為就不能改善,得看事件的性質,例如違法倒廢棄物,清運就是改善。以前沒實行退貨(不專指GOOGLE)制度,現在對過去買的東西提供退貨選擇,也是一種改善。以前污染土地,現在在土地上種植有助除污的植被,也是改善。總之,改善是個很彈性的詞,只要肯談,都有轉圜的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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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2011-7-16 01:21 AM     只看本作者

100萬不是就是處罰了嗎?
google在被處罰後也沒在賣了.這不是改善了嗎?
那再罰錢是根據?行政裁量也不行吧.畢竟違法行為已消失了.不是嗎?

[Piscoes 在  2011-7-16 01:23 A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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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2011-7-16 01:25 AM     只看本作者


引用:
Piscoes寫到:
100萬不是就是處罰了嗎?
google在被處罰後也沒在賣了.這不是改善了嗎?
那再罰錢是根據?


消保法有得連續處罰的規定。下架或許是一種改善,但它只是防止未來繼續發生,對於過去已發生的,下架並不算改善。
並不是過去已經發生的就無從改善。我上面已經給了例子了。
法學上討論違法行為,至少會分成狀態犯和即成犯。就即成犯而言,違法的行為一旦發生,違法的狀態就永遠不會消失。違法狀態會消失,只是就狀態犯而言。GOOGLE的事件裡,既有狀態犯的性質,也有即成犯的性質。

消保法是民法領域裡的大炸彈,即使是在專研民法、消保法的人之間,對於消保法的解釋也會有不少歧異。對於法律學專家而言都有各說各話的情形,更何況是連法律都沒學過,只憑著社會常識來理解法律的大多數人。大家實在不必急著在這個時候去批判台北市政府或是GOOGLE。

[ericshliao 在  2011-7-16 01:33 A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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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2011-7-16 01:32 AM     只看本作者

你的例子是違規的行為還存在啊
google這件事違規行為已結束
我實在想不出還有什麼開罰的理由
對於違規行為已不存在如何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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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2011-7-16 01:37 AM     只看本作者


引用:
fen寫到:
你的例子是違規的行為還存在啊
google這件事違規行為已結束
我實在想不出還有什麼開罰的理由
對於違規行為已不存在如何改善?


那是你把GOOGLE的販售行為看成一個行為。但在民法上,每個銷售/購買的契約就是一個法律關係。如果依民法的觀念來理解消費行為,GOOGLE過去發生了很多個法律行為,而這些法律行為都有可能違法的瑕疵。這些已發生的法律關係,並沒消失,還存在每個消費者與GOOGLE之間。

我前面舉的三個例子,排放污水或倒廢棄物,比較接近刑法上即成犯的觀念,行為做成,排了污水或倒了廢棄物,行為就算完成(法學上沒有行為存不存在的觀念)。但即使行為已完成,法律還是會去追究責任,如果違法的狀態仍舊持續,法律更有必要要求停止(改善)這種違法的狀態。

[ericshliao 在  2011-7-16 01:46 A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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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2011-7-16 01:43 AM     只看本作者

那100萬是?不是很懂?不是1事不能2罰嗎?
所以google只要把要退貨的都退一退
那就不能再罰了.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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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2011-7-16 01:48 AM     只看本作者

理由什麼的,想找都能找到啦

兩個星期後就知道用甚麼理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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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2011-7-16 01:50 AM     只看本作者


引用:
Piscoes寫到:
那100萬是?不是很懂?不是1事不能2罰嗎?
所以google只要把要退貨的都退一退
那就不能再罰了.是嗎?


前面有人提一事不二罰的原則,認為連續處罰是不對的,我已經舉消保法第五十八條得連續處罰的規定做為例外的證明了。一事不二罰是原則,但還是有例外的。

我認為,如果GOOGLE真的發狠,說大不了老子不玩了,以前賣的全部無條件退貨,而且以後也不賣了,台北市政府確實就沒理由繼續罰了。但這並不代表我認為GOOGLE應該或只能這麼做。事情其實還可以談。全部退貨只是眾多選項中的一個,但應該還有更好的選項。

[ericshliao 在  2011-7-16 01:52 A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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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2011-7-16 01:53 AM     只看本作者

我也等兩個星期的後的理由好了
行政法和民法都只懂得皮毛而已
再深入探討也不一定懂
還是等結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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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2011-7-16 05:10 AM     只看本作者

我一直不能明白一件事,為什麼有人一直認為已經發生的行為就無從改善呢?
買東西買到有瑕疵的商品,退貨、換貨就是針對已經發生的買賣行為做出改善,難道只能要求廠商未來不得賣出有瑕疵的商品嗎?
之前金融風暴,有人在銀行理專的建議下買了雷曼兄弟的相關投資商品,等出了事,說銀行當初沒清楚告知投資的風險,要求銀行負責,好像也有銀行和客戶達成協議,銀行賠些錢,這也是對已發生的行為做出改善。
再拿之前的塑化劑事件當例子,產品摻有塑化劑的廠商除了回收架上商品外,提供已購買的消費者退貨的選擇,這不也是對過去已發生的行為做出改善嗎?難道我們可以接受廠商說貨物賣出門,行為已經發生,無從對已發生的行為做出改善,敝廠只能保證未來產品不會摻有塑化劑,至於已經賣出的商品,就無從改善了。這種說法,有人可以接受嗎?
大概兩三年前,台北市文山區有家中油的加盟加油站,在汽油中加入甲酫,中油馬上提出的處理方式是只要在那家加油站加過油,拿汽機車維修單據就可向中油請款。這不也是對已發生的事實做出改善嗎?其實,我也有在那間加油站加過油,但車子沒出事,沒維修單據,就沒享受到這個「改善」。中油提出的「改善」,雖然我沒享受到,但既然它有善意的回應,我也就覺得無所謂了。
類似的例子,應該還有很多。總之,絕對不會有什麼因為違法的行為已經消失,就無從對過去的違法行為做出改善的說法。要不要改善、或是要如何改善,都是可以談的。

[ericshliao 在  2011-7-16 05:43 A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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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2011-7-16 05:44 AM     只看本作者


引用:
ericshliao寫到:

引用:
fen寫到:
你的例子是違規的行為還存在啊
google這件事違規行為已結束
我實在想不出還有什麼開罰的理由
對於違規行為已不存在如何改善?


那是你把GOOGLE的販售行為看成一個行為。但在民法上,每個銷售/購買的契約就是一個法律關係。如果依民法的觀念來理解消費行為,GOOGLE過去發生了很多個法律行為,而這些法律行為都有可能違法的瑕疵。這些已發生的法律關係,並沒消失,還存在每個消費者與GOOGLE之間。

我前面舉的三個例子,排放污水或倒廢棄物,比較接近刑法上即成犯的觀念,行為做成,排了污水或倒了廢棄物,行為就算完成(法學上沒有行為存不存在的觀念)。但即使行為已完成,法律還是會去追究責任,如果違法的狀態仍舊持續,法律更有必要要求停止(改善)這種違法的狀態。

[ericshliao 在  2011-7-16 01:46 AM 作了最後編輯]


因為你根本搞錯連續罰的意思做了無謂的擴權解釋
連續罰是指限期內未改善違法之行為才能連續罰
這根本不是一罪不二罰的例外
因為法律上是把你沒改善的部份當作再犯解釋

請看清楚你自己舉的58條


引用:

第 58 條                  企業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我們來看看36條的內容


引用:

第 36 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三十三條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Google是違反第19條卻未在限期內改善罰100萬
現在他把付費軟體下架那違反19條的行為就不存在
你是要怎麼拿19條去連續罰


引用:

06/02 北市府通知Google退費規定違法消保法19條需改善
06/28 Google表示辦不到 北市府罰款100萬並限2周後改善 Google關閉Android Market

如果還不懂 請去請教法學院的學生或教授
不要拿自己奇怪的法律見解當作是正常的作法

照你這種說法世界早就大亂了
講個簡單的
違反交通規則部份法規時是可以連續處罰
(如:違規停車)
但是目前依規定2小時內不得以相同理由在開單
(超速是6分鐘內)
好啦 今天我騎車未戴安全帽被開單
3小時後同一位警察看到我 可是當時我在走路
照你的說法他可以同樣以未戴安全帽的理由繼續開我一張單
反正他之前看我到未戴安全帽 現在雖然我沒有騎車因為我沒辦法補償過去的錯誤也不知道我以後會不會戴
就先開一張再說 反正一直罰到他下次看到我騎車有戴安全帽就是了

還有你回頭去看看北市府的最新聲明
北市府都已經自知自己陷入奇怪的窘境了
(2個禮拜前嗆聲說不改就再罰 怎麼2周過去GOOLGE態度不變 北市府反而軟了說"沒關係 我再給你2周時間")
怎麼還會有人說可以連續罰
現在除非北市府能找到GOOGLE違反19條以外的法規
不然想要連續罰是不可能的


引用:
ericshliao寫到:
我一直不能明白一件事,為什麼有人一直認為已經發生的行為就無從改善呢?
買東西買到有瑕疵的商品,退貨、換貨就是針對已經發生的買賣行為做出改善,難道只能要求廠商未來不得賣出有瑕疵的商品嗎?
之前金融風暴,有人在銀行理專的建議下買了雷曼兄弟的相關投資商品,等出了事,說銀行當初沒清楚告知投資的風險,要求銀行負責,好像也有銀行和客戶達成協議,銀行賠些錢,這也是對已發生的行為做出改善。
再拿之前的塑化劑事件當例子,產品摻有塑化劑的廠商除了回收架上商品外,提供已購買的消費者退貨的選擇,這不也是對過去已發生的行為做出改善嗎?難道我們可以接受廠商說貨物賣出門,行為已經發生,無從對已發生的行為做出改善,敝廠只能保證未來產品不會摻有塑化劑,至於已經賣出的商品,就無從改善了。這種說法,有人可以接受嗎?
大概兩三年前,台北市文山區有家中油的加盟加油站,在汽油中加入甲酫,中油馬上提出的處理方式是只要在那家加油站加過油,拿汽機車維修單據就可向中油請款。這不也是對已發生的事實做出改善嗎?其實,我也有在那間加油站加過油,但車子沒出事,沒維修單據,就沒享受到這個「改善」。中油提出的「改善」,雖然我沒享受到,但既然它有善意的回應,我也就覺得無所謂了。
類似的例子,應該還有很多。總之,絕對不會有什麼因為違法的行為已經消失,就無從對過去的違法行為做出改善的說法。要不要改善、或是要如何改善,都是可以談的。

[ericshliao 在  2011-7-16 05:43 AM 作了最後編輯]


你講得是除行政罰外  刑事、民事上法庭的部份
這才是一罪不二罰的例外

以雷曼為例
金管會以違法金融法規對銀行罰款
但是個人卻是以刑事及民法內的法條向銀行求償或提告
除了被處罰、被告的是同一位外
其他原告、主管機關甚至是引用的法條均不一
這本來就不在一罪不二罰的規範中
更別提目前刑法中還有一罪一罰的規範不在多案併成一罰
(甲告一次 乙一樣可以以同樣法條再告一次 依此類推...)

[Anakin 在  2011-7-16 06:03 A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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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2011-7-17 01:49 AM     只看本作者

有人因為先入為主,認為GOOGLE不該受罰,為了支持其主張的正當性,所以舉了一事不二罰的原則當理由,卻不知道一事不二罰有很多例外情況。對於只對法律半知不解的人來說,會以為拿個原則當擋箭牌,就可以一路走下去,卻不知道法律中對於所謂的原則也設有很多例外情況。只懂得拿一事不二罰來當擋箭牌,碰到法律中設有例外規定時,只會得到錯誤的結論。
對於GOOGLE該不該罰,我沒意見,台北市要不要罰GOOGLE,或是要以什麼理由罰GOOGLE,我也很感興趣。每個人都可以基於任何理由、或是情感去支持某一方,這無可厚非。但我對於某些人因為先入為主,已經先決定支持某一方,然後才去法律中找理由的這種不合法學方法的錯誤思維,非常反感。這種人因為已經有了預設立場,只會看對自己論點有利的法條(例如一事不二罰原則的規定),卻對於其他例外規定視而不見。問題是,法律不是讓人這樣玩的。稍微學過一兩年法律,就會知道,法律的適用不能只看自己想看的、或是對自己有利的,而是要全盤看過之後,針對事實去找出合致要件的規定,然後得到結論。這是法學思維的基本素養,也可以算是專業領域中的倫理、良知。還好,這種沒接受過基礎法學教育、卻又有預設立場的人,都會在很淺顯的法律用語上露出馬腳,讓人看穿。
許多行政法規中都有得連續處罰的規定,不單只有消保法,要拿一事不二罰原則當擋箭牌之前,最好先看看該適用的法律中是否有例外規定。免得自以為法律上站得住腳了,卻被得連續處罰的規定一棍打倒在地,笑果十足。
台北市政府如果決定不連續處罰,理由一定是處罰的要件不合,所以不罰,而不會是因為之前已罰過了,基於一事不二罰原則所以不罰。有人喜歡拿一事不二罰原則出來談,是他的自由,我管不著,只是覺得好笑。但如果真的想站在GOOGLE這邊去思考如何免罰,就應該朝消保法中規定處罰的要件是否合致去思考,而不是在早就被例外規定排除適用的一事不二罰原則上打轉。
至於我前面舉的好幾個例子,都是為了說明,即使是過去已發生的行為,事實上還是有「改善」的可能,而不是像某些人所說的,既然已經發生,就無從改善了。這些例子,和一事不二罰的討論無關,也不是為了說明某個個別法規,請不要錯誤解讀,或是惡意曲解。當然,如果有人一定要朝他預定的方向去扭曲,除了覺得好笑之外,也無可奈何。

[ericshliao 在  2011-7-17 02:24 A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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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ricshliao寫到:
有人因為先入為主,認為GOOGLE不該受罰,為了支持其主張的正當性,所以舉了一事不二罰的原則當理由,卻不知道一事不二罰有很多例外情況。對於只對法律半知不解的人來說,會以為拿個原則當擋箭牌,就可以一路走下去,卻不知道法律中對於所謂的原則也設有很多例外情況。只懂得拿一事不二罰來當擋箭牌,碰到法律中設有例外規定時,只會得到錯誤的結論。
對於GOOGLE該不該罰,我沒意見,台北市要不要罰GOOGLE,或是要以什麼理由罰GOOGLE,我也很感興趣。每個人都可以基於任何理由、或是情感去支持某一方,這無可厚非。但我對於某些人因為先入為主,已經先決定支持某一方,然後才去法律中找理由的這種不合法學方法的錯誤思維,非常反感。這種人因為已經有了預設立場,只會看對自己論點有利的法條(例如一事不二罰原則的規定),卻對於其他例外規定視而不見。問題是,法律不是讓人這樣玩的。稍微學過一兩年法律,就會知道,法律的適用不能只看自己想看的、或是對自己有利的,而是要全盤看過之後,針對事實去找出合致要件的規定,然後得到結論。這是法學思維的基本素養,也可以算是專業領域中的倫理、良知。還好,這種沒接受過基礎法學教育、卻又有預設立場的人,都會在很淺顯的法律用語上露出馬腳,讓人看穿。
許多行政法規中都有得連續處罰的規定,不單只有消保法,要拿一事不二罰原則當擋箭牌之前,最好先看看該適用的法律中是否有例外規定。免得自以為法律上站得住腳了,卻被得連續處罰的規定一棍打倒在地,笑果十足。
台北市政府如果決定不連續處罰,理由一定是處罰的要件不合,所以不罰,而不會是因為之前已罰過了,基於一事不二罰原則所以不罰。有人喜歡拿一事不二罰原則出來談,是他的自由,我管不著,只是覺得好笑。但如果真的想站在GOOGLE這邊去思考如何免罰,就應該朝消保法中規定處罰的要件是否合致去思考,而不是在早就被例外規定排除適用的一事不二罰原則上打轉。
至於我前面舉的好幾個例子,都是為了說明,即使是過去已發生的行為,事實上還是有「改善」的可能,而不是像某些人所說的,既然已經發生,就無從改善了。這些例子,和一事不二罰的討論無關,也不是為了說明某個個別法規,請不要錯誤解讀,或是惡意曲解。當然,如果有人一定要朝他預定的方向去扭曲,除了覺得好笑之外,也無可奈何。

[ericshliao 在  2011-7-17 02:24 AM 作了最後編輯]

打這麼多重點是?!

前面已經說了法條中以說了是限期內改善而未改善可連續罰
在這邊是將你的未改善當做"再犯"而不是同一行為當然可以再次處罰
這跟一罪不二罰並無牴觸

不然我們來瞧瞧專業的大法官解釋文是怎麼說的

引用: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04號解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係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而制定(同條例第一條)。依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增訂公布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汽車駕駛人違反同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經舉發後,不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之;其無法當場責令改正者,亦同。此乃對於汽車駕駛人違反同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而為違規停車之行為,得為連續認定及通知其違規事件之規定。又九十年一月十七日修正公布之同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行為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十五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規定之罰鍰標準,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十五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提出陳述書。其不依通知所定限期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陳述意見或提出陳述書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故行為人如接獲多次舉發違規事件通知書者,即有發生多次繳納罰鍰或可能受多次裁決罰鍰之結果。按違規停車,在禁止停車之處所停車,行為一經完成,即實現違規停車之構成要件,在車輛未離開該禁止停車之處所以前,其違規事實一直存在。立法者對於違規事實一直存在之行為,如考量該違規事實之存在對公益或公共秩序確有影響,除使主管機關得以強制執行之方法及時除去該違規事實外,並得藉舉發其違規事實之次數,作為認定其違規行為之次數,即每舉發一次,即認定有一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發生而有一次違規行為,因而對於違規事實繼續之行為,為連續舉發者,即認定有多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發生而有多次違規行為,從而對此多次違規行為得予以多次處罰,並不生一行為二罰之問題,故與法治國家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並無牴觸。

http://ppt.cc/dnS@


很清楚的
紅色的部份已經表明
可連續處罰的理由是"在期限內或經警告卻未改善視為再犯而再罰 並不是同一行為連續處罰"
因此並不牴觸一罪不二罰

絕對不是你所講得啥"未彌補過去的錯過"的鬼理由


除非你的法律見解有比大法官的解釋文專業
不然還是別在回了 不然多說只是多錯


另外....
暗指所有在此回文說不認為北市府現在有辦法再罰google的網友都是在幫google護航文的這個手法會不會太低劣
就我而言我可是依法論法

[Anakin 在  2011-7-17 04:46 A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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