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ricshliao寫到:
我上面已經說了,要怎樣做才算改善、彌補,得看雙方怎麼談,沒有標準答案。
談判就是這樣,只要願意談,事情就還有轉圜的餘地,最後說不定可以和氣收場。但倘若一方一開始就說明我的底線就是如此,無可退讓了,那就只能各憑本事,看誰的胳膊粗、後臺硬了。
沒有處罰是政府和企業用談論來解決的...
用談的叫作民事賠償...
引用:
如果對於已經賣出的東西就不能做出改善、彌補,只要下架就當了事,那麼之前摻入塑化劑當起雲劑的產品也可以這麼處理,那就太好了!廠商大可以說,東西已經下架(賣完),以前的事就讓它煙消雲散吧,了不起罰個一百萬當意思意思。這樣妥當嗎?
那就請你拿出個例子...在台灣有任何有毒產品遭受罰款、下架後還有連續處罰的例子嗎?...
依照比例原則...軟體應該不會比有毒產品還要罰的更重吧?...
另外不是罰個一百萬意思意思...
今天消保法就58條就說你只能罰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那就不能一次罰超出150萬元...
今天他被罰第一次後就已經下架...後續無任何違反消保法的事實...
你要怎麼連續處罰他?...
你說主要是google沒和北市府談好之前行為的賠償...
apple一樣沒有之前行為的賠償啊...
而且apple還沒被罰款...
這樣北市府是不是雙重標準?...
google將軟體下架是不對消費者負責的事情...
但是沒有違反任何法律...也沒有違反之前觸犯的法律...你要如何再拿一個已經罰過的行為再做處分?...
引用:
拿這個當例子,如何?拿塑化劑和GOOGLE和的處理方式來比照,不是不可以,但如果前例的處理方式不妥,難道後例也要比照嗎?更何況,摻塑化劑的食品、飲品,另有法律來規範,能不能連續處罰,未必適用消保法,要拿兩個適用不同法律的事件來對比,得更小心。
我同意的確有點欠思量...
不過食品衛生管理法之所以沒有連續處罰...
是因為第2次就是吊銷許可證了...
引用:
消保法第五十八條:
企業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只看第三十六條是不夠的。還有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ericshliao 在 2011-7-15 06:43 PM 作了最後編輯]
應該是三十三到三十八條都是...
問題是除了三十六條以外我沒看到有關這個議題的法條...
第三十三條 第 三十三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後,得公開其經過及結果。
前項人員為調查時,應出示有關證件,其調查得依下列方式進行:
一、 向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查詢。
二、 通知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三、 通知企業經營者提出資料證明該商品或服務對於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無損害之虞。
四、 派員前往企業經營者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有關場所進行調查。
五、 必要時,得就地抽樣商品,加以檢驗。
第三十四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調查時,對於可為證據之物,得聲請檢察官扣押之。
前項扣押,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扣押之規定。
第三十五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檢驗,得委託設有與檢驗項目有關之檢驗設備之消費者保護團體、職業團體或其他有關公私機構或團體辦理之。
第三十六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三十三條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七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對消費者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而情況危急時,除為前條之處置外,應即在大眾傳播媒體公告企業經營者之名稱、地址、商品、服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第三十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亦得為前五條規定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