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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轉貼]過勞死認定放寬 在家加班也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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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1-2-25 09:4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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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勞死認定放寬 在家加班也算 2010/12/23 【經濟日報╱記者葉小慧/台北報導】
勞委會昨(22)日表示,即日起過勞死的認定基準大幅放寬,大舉增列四種疾病,包括嚴重心律不整等,即使勞工本身罹患心血管疾病,如果醫師認定是因職業原因明顯惡化,仍可認定為過勞死,且「不限在工作場所發生」,在家加班也算是。南亞科技工程師疑似過勞死,勞保局未認定為職業病,引發社會關注。勞委會近期內部檢討,修正心血管相關疾病指引,同時未來只要因為職業促發,都算職業病,雇主還得承擔舉證責任,若無法提出反證,將採信勞工說法。
新版認定基準已發布實施,目前勞委會調解中案件,包括南亞科技工程師疑似過勞死爭議,都將適用。勞委會表示,近幾年因工作型態改變,部分勞工面臨長時間勞動和高工作壓力,導致遭遇異常事件、短期或長期工作負荷過重,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即所謂過勞死,為保障職災勞工勞保給付權益,修正指引內容,提供行政機關及醫師處理認定職業病時參考。
新標準將列舉的目標疾病項目增加四項,除了原來的腦出血、腦梗塞、心肌梗塞、急性心臟衰竭、主動脈剝離,新增狹心症、嚴重心律不整、心臟停止及心因性猝死。
工時部分也有大幅變動,台灣是每兩周84小時,高於日本每周40小時總工時,因此參照日本加班時基準,對於過勞死的工時定義,由目前發病前一個月加班100小時,縮短為92小時;發病前兩至六個月平均每月80小時,縮減為72小時;發病前六個月,加班時數超過45小時縮短為37小時。
工作型態是否超過負荷,也將列為評估。因責任制,不少員工將工作帶回家做,例如半夜發電子郵件處理公務,若發生過勞死,將可列為事證。
因工作而生,為工作而死?
‧台灣光華雜誌 2011/02/11
年白領與藍領工作者「過勞死」的新聞時有所聞,在勞工團體的不斷陳情下,勞委會終於在去(2010)年12月宣布放寬對「過勞」的認定標準。
【文/陳歆怡】
台灣企業在全球分工的角色中,正努力從製造生產走向研發或品牌行銷,但目前許多製造業仍用高工時彌補生產成本,以致藍領、白領勞工皆受「過勞」之害。(攝影/莊坤儒)
近年白領與藍領工作者「過勞死」的新聞時有所聞,在勞工團體的不斷陳情下,勞委會終於在去(2010)年12月宣布放寬對「過勞」的認定標準。
「過勞」是現代職場高度競爭、工作環境持續緊張,以及勞資關係不對等的結構性產物;「過勞死」更是新經濟時代的工作夢魘。以往勞工疑因工作負擔過重而爆發心肌梗塞等急性循環系統疾病的案例,多集中於40歲以上的中壯年男性,但2010年卻有一位29歲年輕工程師猝死,引起社會譁然,過勞認定過嚴的爭議重新浮上台面。
悲劇促成改革
去(2010)年9月,南亞科技徐姓工程師的父母在立委黃淑英協助下出面泣訴,兒子在當年1月11日猝死於家中電腦桌前,過世前1個月,他的加班時數高達111.5小時,工作3年多來平均一天工作時數高達16~19小時。此外,1年多前,工作型態改為「責任制」後,不僅需負擔公司製程生產的良率責任,還需配合輪值夜班,手機更要24小時待命,亦常將工作帶回家做。
徐爸爸控訴,醫師開立的死因為「心因性休克」、其他對死亡有影響之疾病或身體狀況為「過勞加重心臟病變」;勞委會「職業傷病管理服務中心」的醫師也診斷證明為「工作過勞相關之猝死」。然而當家屬向勞保局申請職災死亡給付時,勞保局竟以「心因性休克猝死與加班時數無關」,拒絕給付。勞保局還採用雇主對工時的說法,即扣除午餐與晚餐的1.5小時,將加班工時核定為94.5小時,意在迴避「單月加班工時逾100小時」算過勞的認定。
上述爭議事件經披露後,引來輿論及勞工團體一致撻伐,進而促使勞委會重新檢視過勞認定的標準。
勞委會坦承,台灣雖在2004年因應職場變化修訂「職業引起急性循環
鞠躬盡瘁,死而後已?!現代人工作過勞,其實是經濟體制出了問題。(攝影/莊坤儒)
系統疾病診斷認定基準」,但審核標準仍然過於嚴苛,以致於相較其他國家,「過勞」在台灣被認定為職災的比例明顯偏低。
以2008年度的統計為例,勞工死於心臟及腦血管疾病者共1,513人,但若依據國際勞工組織的推估模式──「職業原因對於循環系統疾病之貢獻度為23%」,國內至少應有347人可歸因為死於工作,然而當年卻僅有34件過勞給付案,不及國際勞工組織推估數字的10分之1。
分析舊制的不合理之處在於,以「過勞死」而言,必需符合以下4要件之一:勞工死亡前24小時不斷工作;或死亡前1星期每天工作超過16小時;或發病當日往前推算1個月,加班時間超過100小時;或發病日往前推算2至6月,每月加班時數累計超過80小時。
爭議關鍵在於,過去舉證責任在勞方,然而依勞基法規定,上述標準已經違法,雇主怎麼可能承認;其次,許多工作涉及外勤而無打卡紀錄,或者將工作帶回家,晚上及假日繼續工作,或是處於隨時被要求工作的「待命」狀態,因此只看刷卡、登記、報備等記錄,無法反映勞動實況。
有病史者也納入認定
此次修訂最重要的變革在於:即使勞工有腦、心血管疾病病史,只要醫師認定其發病是「因為職業因素導致疾病超越了自然病程而明顯惡化」,原則上就可認定為職業病。
勞委會解釋,新制納入最新醫學觀點,認為腦血管及心臟疾病是所謂的「個人疾病惡化型」疾病,這即是說,雖然患者病徵本來就會因老化、飲食、飲酒、抽煙習慣等因素逐漸惡化,然而,此項事實並不能用來排除「職業」作為「促發」疾病的重要危險因子。未來在審理流程上,也將優先探究職業對疾病的貢獻度,而不問個人宿疾的關連度。
其次是「降低加班工時的認定標準」。新制將前述4工時要件都下修8小時,例如,過去發病前1個月要加班100小時才算工作過重,現在降低為92小時。更重要的是,對於「短期工作過重」的認定,取消硬性的時數標準,而改由職業病醫師結合「工時」與「工作型態」來判斷,評估因素包括:不規律的輪班、工作時間長、經常出差、暴露在異常溫度或噪音、伴隨精神緊張等。
第三是增列4種認定疾病。原在舊版中列舉的疾病不變(包括腦出血、腦梗塞、蜘蛛膜下腔出血、高血壓性腦病變、心肌梗塞、急性心臟衰竭、主動脈剝離),另新增狹心症、嚴重心律不整、心臟停止及心因性猝死。此外,其他不在此範圍內之腦、心血管疾病猝死案件,只要有解剖報告及相關研究文獻支持,一樣可以認定為過勞。
第四則是增列「雇主舉證原則」。未來對於工作負荷的認定,將先聽取勞方或家屬意見,再請資方舉證,若資方無法提出反證,則採信勞方主張。
最後則是敘明「不限工作場所發生」。由於過勞不全然是科學問題,無法像一般職業病一樣從工作場所中測量出危險因子(例如有毒化學物),因此解除工作場所的限定,更能符合過勞的本質。
治標更需治本
對於新制標準的實施效應,勞委會預估,未來每年申請案件應會上升到350件左右,若以通過率約3分之1計算,通過核定的案件可能增加到100多件。
無論如何,將過勞列入職業病,只是維護勞動尊嚴的基本「底線」,畢竟,失去了寶貴的健康甚至生命,任何金錢補償只是治標,不是治本。勞工團體呼籲,政府除了矯正不合時宜的認定標準,還需預防過勞,包括落實勞基法相關勞動法規,對於違法雇主加重處罰,以及從源頭遏止企業濫用「責任制」。
更重要的是,在那麼多人不分階層、年齡,因過勞而付出慘痛代價之後,社會大眾應當警醒:過勞現象絕不應該被歸咎於「個人健康管理不當」,而是社會結構與工作體制出了問題;同時,唯有透過集體行動,爭取符合人性的工作倫理,現代人才能真正免於過勞之苦,享受合理的勞動果實。
【完整內容請見《台灣光華雜誌》二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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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1-2-25 02:5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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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家加班不好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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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1-2-26 02:1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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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管他死不死,重點是要死的有價值?
要做的是讓過勞不發生才對,而不是單單把規定放寬。
放寬後,會死的一樣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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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1-2-26 06:1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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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事發生車過
骨盆裂開
除在醫院要住一陣子
還需回家靜養一段長時間
我們公司很好心
借了一台筆電
讓該名同事在家靜養期間
仍繼續工作
人未走之前
公司能壓榨的就會盡量壓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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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銅驢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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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11-2-26 06:2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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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勞基法沒有落實,罰資方的金額沒有變高而且嚴厲實行,這些事情就是無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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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11-2-26 06:5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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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亞那個比較過份,工作加重錢卻沒變多。
HTC就沒什麼好說的了,聽說他們去年光分紅就兩百萬左右,操是應該的。
不然你每天準時上下班就想領兩百萬分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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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11-2-26 07:5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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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加班分兩件事來看
1.自願
2.被逼
以自願來看為的物質享受或家庭壓力自願的加班,就算叫你明天不要加班的
也會隨便找個理由說事情沒做完要加班
以被逼來看公司為的營運,不想請人,反正一個流程十個人也做,三個人也在做,
那為什麼不把三個人當十個人用,然後直接跟你嗆明的,你不做還有其他人排隊等著做,這樣就很惡質的。
我覺得如果第一點來看,至少沒有那種壓力,您可以在自己狀況許可之下去完成工作事項,這樣反而比較好
不過我覺得當員工一在的加班加到死,公司老闆就要考慮是不是要用人海戰術來完成這項工作
而不是一在的要員工發揮潛力,這樣到最後也是死給他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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