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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轉貼]美著作權警報 擋非法下載   字型大小:||| 
tangier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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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1-7-8 05:30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美國的網路服務供應商(ISP)和音樂、電影、電視產業協會7日公布一項期待已久的協議,希望有助抑制線上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這項「著作權警報系統」(Copyright Alert System)要求,網路訂戶被內容所有權者偵知非法下載音樂、電影或電視節目後,網路服務供應商必須傳送系列電郵給該訂戶。

在累計五次通知後,服務供應商可以對該用戶採取「緩和措施」(mitigation measures),包括暫時減慢網路速度,或把用戶導向告知侵害版權資訊的頁面。

不過,這項志願性協議並未強制網路服務供應商採取懲罰行動。因為若沒有法院的命令,他們也不願意實施懲罰。網路服務供應商也不會將客戶姓名提供給著作權擁有者,網路用戶也可以花費35 美元尋求「獨立審查」,以決定侵權指控是否有效。

由網路服務供應商與娛樂業協會成立的「版權情報中心」表示,這套警報系統在任何情況下,都未要求服務供應商終止網路用戶的帳號。

但數位權利團體「公共知識」與「民主與科技中心」 (CDT)警告,中止網路用戶帳號是阻止侵犯著作權可能採取的措施之一。他們聯合發表的聲明指出: 「新協議有可能成為重要的教育工具,能協助化減線上侵權行為。」

http://mag.udn.com/mag/digital/s ... amp;f_ART_ID=329535

P2P前途堪慮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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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1-7-9 01:03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以美國注種人權法律的國家  
他們要如何得知用戶非法下載
如果用戶不是犯罪者
他們偵測用戶上下載的封包
那不是違反用戶的隱私
不是反而要被告?

個人的小小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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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我分流~p2p精神
#3 : 2011-7-9 01:04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還好啦

p2p在美國本來就玩不太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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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1-7-9 07:07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監控通訊port的packet...這個是最常用的手法...
只要在硬體端加上filter,很容易就攔截到了,然後自動產生ip list
再由mail server去寄送訊息~

當然,針對沒有加密或public的server等有很大的遏止效果,
如果用加密過的分享程式,還是抓的到,只是抓下去可以罰多少~

台灣也有,不過都是影業/唱片公司主動蒐證,被抓的基本上都罰上好幾萬...有些官司也還在打...
至少我知道的,我們家附近就有一個因為抓MP3還放Blog,被唱片公司盯上
賠了大概10w吧~不過還在上訴的樣子~因為,來源就是youtube的連結阿~
還有得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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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11-7-9 10:13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這段話:

這項「著作權警報系統」(Copyright Alert System)要求,網路訂戶被內容所有權者偵知非法下載音樂、電影或電視節目後,網路服務供應商必須傳送系列電郵給該訂戶。

要注意的是,偵測動作是由「內容所有權者」來做的,不是ISP。

[ericshliao 在  2011-7-9 11:34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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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肥中!請勿餵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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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鄉下地方
#6 : 2011-7-9 10:26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Ralse寫到:
監控通訊port的packet...這個是最常用的手法...
只要在硬體端加上filter,很容易就攔截到了,然後自動產生ip list
再由mail server去寄送訊息~

當然,針對沒有加密或public的server等有很大的遏止效果,
如果用加密過的分享程式,還是抓的到,只是抓下去可以罰多少~

台灣也有,不過都是影業/唱片公司主動蒐證,被抓的基本上都罰上好幾萬...有些官司也還在打...
至少我知道的,我們家附近就有一個因為抓MP3還放Blog,被唱片公司盯上
賠了大概10w吧~不過還在上訴的樣子~因為,來源就是youtube的連結阿~
還有得灰呢


有時候我就在想
Youtube上的影音
我刊入我的blog~那假如這影片是非法的..勘入者有罪??還是Youtube原發者有罪?
那我在blog影片上面寫,『以下影片為Youtube轉貼』~這樣可以嗎?

之前看電視新聞,新聞片段也是擷取Youtube影片阿~旁邊也是註記『Youtube之類的』
那如果這影片有問題?新聞電視台不是也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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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11-7-9 10:47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ROACH寫到:
有時候我就在想
Youtube上的影音
我刊入我的blog~那假如這影片是非法的..勘入者有罪??還是Youtube原發者有罪?
那我在blog影片上面寫,『以下影片為Youtube轉貼』~這樣可以嗎?

之前看電視新聞,新聞片段也是擷取Youtube影片阿~旁邊也是註記『Youtube之類的』
那如果這影片有問題?新聞電視台不是也有責任?


第一個例子嵌入(embedded),就只是在blog上加個html的hyperlink而已,內容本身還是在Youtube的伺服器裡,提供html hyperlink不會有事的。Youtube原發者就會有事。

第二個例子,電視台對於影片內容的使用已經不止是hyperlink了,而是播放影片的內容,可能會有事。但因為目前各國著作權法裡大概都會有個「合理使用」的例外規定,如果能被認定為在「合理使用」的範圍內,就不會有事。但算不算合理使用,模糊地帶很大,得由法院依照電視台播放的內容按個案判斷,很難有明確的標準,沒提告之前,沒人知道結果。為什麼由電視台來播就可能算合理使用?因為有保障新聞自由這個大傘在。

[ericshliao 在  2011-7-9 10:52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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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11-7-9 11:15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搞得像全民公敵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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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11-7-10 01:39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不會過的啦
該文章有一段是如果沒有法院通過的正式公文 ISP公司是不會執行該命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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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11-7-10 02:50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ericshliao寫到:

引用:
ROACH寫到:
有時候我就在想
Youtube上的影音
我刊入我的blog~那假如這影片是非法的..勘入者有罪??還是Youtube原發者有罪?
那我在blog影片上面寫,『以下影片為Youtube轉貼』~這樣可以嗎?

之前看電視新聞,新聞片段也是擷取Youtube影片阿~旁邊也是註記『Youtube之類的』
那如果這影片有問題?新聞電視台不是也有責任?


第一個例子嵌入(embedded),就只是在blog上加個html的hyperlink而已,內容本身還是在Youtube的伺服器裡,提供html hyperlink不會有事的。Youtube原發者就會有事。

第二個例子,電視台對於影片內容的使用已經不止是hyperlink了,而是播放影片的內容,可能會有事。但因為目前各國著作權法裡大概都會有個「合理使用」的例外規定,如果能被認定為在「合理使用」的範圍內,就不會有事。但算不算合理使用,模糊地帶很大,得由法院依照電視台播放的內容按個案判斷,很難有明確的標準,沒提告之前,沒人知道結果。為什麼由電視台來播就可能算合理使用?因為有保障新聞自由這個大傘在。

[ericshliao 在  2011-7-9 10:52 PM 作了最後編輯]


第一個有點小爭議,因為所有權者也可以主張你是 協助散佈 所以會有連帶責任,這也是我說有些法官會判有罪的地方(灰色地帶)
因為,如果你不貼在自己的Blog,只要別人不要去youtube搜尋就看不到,
貼在自己Blog就等於把資訊由一個平台(Youtube)轉到另一個公眾平台(自己的Blog)

如果很不幸的因為這樣上了法院,審問的時候記得一定要講
"我是自己使用而已,屬於合法用途,並沒有散佈或營利"
這樣法官們就要去"調查"是否有用於非法用途,是否有涉及營利,
一來可以延後定讞時間,二來通常查下去後,已方敗訴的機率會低很多。
且更可以主張,這東西是別人在youtube平台散佈的阿,我只是把連結embeded過來,
檔案串流都是youtube平台提供的,我沒有重製內容,也是可行的論點。

然後台灣是有 保障新聞自由 的大傘保護,不過Youtube畢竟是國際平台,
如果他在美國的案件被判定侵權,那麼那些被侵權的著作權者也可以針對其他播放過這個新聞的電視台提告
所以鮮少看到影業/MV的片段被放上去,只有合法的預告片有上,
就是這些創作公司抓的兇阿~而個人著作的部分,沒有那個時間與財力去打這方面的官司的
更多的著作者還是希望自己的東西在上面流通,這樣人氣的累積速度很快

反正說這麼多,就是要注意 分享請低調,不管做啥都是這樣
希望台E可以邁入下一個十年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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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011-7-10 03:42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Ralse寫到:
第一個有點小爭議,因為所有權者也可以主張你是 協助散佈 所以會有連帶責任,這也是我說有些法官會判有罪的地方(灰色地帶)
因為,如果你不貼在自己的Blog,只要別人不要去youtube搜尋就看不到,
貼在自己Blog就等於把資訊由一個平台(Youtube)轉到另一個公眾平台(自己的Blog)



這...連帶責任是民法上的觀念,不會和刑法扯上關係。法官如果拿「連帶責任」來判刑事案件,那爭議就大了。

其實也不會有什麼爭議,而是那個法官就會有大麻煩了。

[ericshliao 在  2011-7-10 03:44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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