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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士大夫之恥,不為國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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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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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0-10-6 12:0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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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前博士生虐貓 改輕判半年
自由 更新日期:"2010/10/06 04:11"
〔記者劉志原、鍾麗華、黃旭磊/綜合報導〕台灣大學前博士生李念龍,涉嫌虐殺三隻貓,原遭台北地院依動物保護法重判他一年六月、不得緩刑,他上訴高等法院,法官認為僅能證明他虐殺一隻貓,改判為半年。李念龍另涉虐殺五隻貓,另由檢察官偵辦中。
得易科罰金36萬元
承審法官崔玲琦指出,李念龍受過高等教育,卻欠缺慈悲及惻隱之心,考量他學業尚未完成,無前科,又曾表示會好好反省,並非完全沒有悔意,改判他半年,但他手段殘忍,雖准易科罰金,但提高為兩千元易科一日,即易科罰金三十六萬元確定。
法官建議到動保團體當義工
崔玲琦強調,李念龍應接受「強制治療」,但目前法律上僅對於吸毒、酗酒及性侵害被告可進行強制治療。他建議若李念龍犯後態度良好,本案檢察官可以讓李念龍不罰錢而易服社會勞動,或許可命他至動護保護相關團體做義工,以矯正他的偏差行為。
檢方表示,會在收到判決書後研究執行方式。李念龍透過律師吳孟良表示,心情很不好,沒有犯案,並反控宋姓女友是因恨他,才不實作證。
台灣動物緊急救援小組志工倪京台批評,輕判恐給社會大眾誤解,認為動物生命不值錢。動物受虐不會說話,證據通常很難找,但這起案件都已罪證明確還被輕判,代表動物保護法形同虛設。
檢察官當初起訴認定,李念龍九十七年十月起收養「國慶」、「琥珀」、「妹妹」三隻貓,以殘忍手段虐殺,但法官楊台清認為證據明確,並強調「眾生平等」,還斥李念龍「士大夫之恥,是為國恥」,今年三月重判他一年半。
據了解,李某九十七年間在教會認識視障宋姓前女友後,即不斷領養貓,還透過電話讓前女友聽貓受虐時的慘叫,接著要前女友代養貓,否則要把貓丟進洗衣機、讓貓坐雲霄飛車。
判決書指出,李念龍領養「妹妹」後,讓貓抓到毛巾上,再高舉毛巾讓「妹妹」掉到地上,還用手擠「妹妹」,導致貓脫糞而死。「國慶」、「琥珀」兩隻貓部分,因無人目擊李念龍犯案,改判無罪。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006/78/2ee6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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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官認為眾生平等,該犯人虐殺3隻貓,且證據明確,所以重判一年半,除以3,一隻還是只判半年。
二審法官認為考量他學業尚未完成,且只有證據顯示該犯人只虐殺1隻貓,又曾表示會好好反省,並非完全沒有悔意所以輕判半年,一隻還是只判半年。
二審法官明知該犯人手段殘忍,還建議到動保團體當義工,這就像要強暴犯幫受害者做心理輔導一樣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1.證據明不明確,可以隨法官變來變去
2.二審法官一定沒去過動保團體
3.士大夫之恥,真的不為國恥
4.一隻判半年的動物保護法
5.只要殺掉對方,那麼凌虐的部份就沒有刑責了(可花錢消災)
最重要的就是:不管發生什麼事,我就是要上訴啦
[umin 在 2010-10-6 12:05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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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ent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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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0-10-7 03:3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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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法律好像是在條文框框內還要講道理,現在好像什麼的理由,只要講得出來都可以算是道理,真是不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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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頭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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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0-10-8 10:5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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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動物保護法真的只是徒具條文,不單是虐待動物"單一案例"最重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就連違法養殖場.任意棄養的飼主最多僅有罰錢,還要行政單位有抓到(是處以罰緩)。
至於這位前博士生,他身上的案子還沒結束...
而證據的認定,判決書所說其中一隻有直接證據,另外兩隻沒有,是因為當初兩隻貓是在校園內被發現重傷後不治,回頭追查才確定當初是他所領養
也就是中間有一段時空是這一位前博士生才知道的,但他只說他是放養。要證明至少需要
有人目擊到,他將兩隻貓棄置的畫面
,才能直接接上他有虐貓的前行為。
所以一審判一年半有期徒刑。二審為什麼只認定有直接證據的那一隻的部分有罪,我也很納悶,因為未盡妥善照顧跟虐待是同列該項的惡劣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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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外話,動保法真的很爛...任意棄養寵物,還得致破壞生態才能罰緩,難怪會一堆流浪動物
要嘛就修成,強制植入寵物晶片,沒晶片就罰可連續處分!
有晶片寵物在大街亂逛被收容所捕獲,先罰緩然後負責伙食費直到牠被別人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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