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nk寫到:
法官說的沒錯呀,這是社會不是學校,很少有老師會主動一而再再而三的告誡
開單也是要跑流程的,不要因為不懂法律,所以自認無罪,你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不管怎樣你都得乖乖遵守交通規則 這句話法官說的很對
是阿
法官是說得對
但你也別忘了
執法機關從照像到寄出告發可以撐三個月之久
而老百姓在接到罰單會有一個周期給你繳納
但那樣的周期不會有三個月之久
我的論點是這樣的
的確被照到相違規就該受處罰
但程序是否是正義?
假定他真是為了大家行車安全
應該拍好照弄好就趕快寄出
這樣人家才知道那個地方應該要注意
而且台灣的道路不是每個地方速度都一樣
譬如你定速七十以我的例子就會被拍
因為他的速限才五十而已
我抗辯的理由主要在這裡
當然我罰單早已繳完
然而法官還以我已經繳完就表示我已經認罪了結案
但我其實是怕罰單過期然後上訴又沒過要被罰雙倍才繳掉的
總之說大話我也會
甚至人家來修車我也可以把對方批得狗血淋頭
什麼平常沒做保養壞掉是自作自受之類的
但我不是法官講這種漂亮到靠北的話可能會導致關門
但法官就不一樣了
她講這樣是因為她根本不需要自己開車
她根本也不用管罰單
所以她才能講那麼爽
這是我的看法
跟人事局局長一樣
從她自己的看法她還領不夠多是賤民耶
反正那種漂亮話聽聽就好別當真
像國際特赦聯盟聽說這幾天也在靠北台灣還在執行死刑沒人權了
[平凡小任 在 2011-5-14 04:22 AM 作了最後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