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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想炒我魷魚 先付資遣費《Smart智富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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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06-2-11 04:0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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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炒我魷魚 先付資遣費《Smart智富月刊》
怡青在出版社上班多年,去年年底頻頻被主管召見,暗示她的工作能力不佳,影響整體團隊效率,在後來的兩次面談更直接明示:老闆很不滿意怡青的表現,怡青最好自動辦理離職。
怡青臉皮很薄,經不起主管的冷言冷語,主動遞出辭呈。在過年前丟了飯碗,不僅年終獎金沒著落,連資遣費也沒拿到,甚至還被朋友數落:「真不懂得爭取自己的權益!」
先找勞工局調解,再找法院訴訟
律誠聯合法律事務所游開雄律師指出,常見的惡意解雇案例,大多是雇主為了規避支付資遣費而引起的。
以怡青為例,根據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可以事先預告而終止勞動契約。」但雇主必須要依照年資付給怡青一筆資遣費,否則,怡青可以循以下的程序爭取權益。
Step 1:找各縣市勞工局申請調解
勞工局的調解委員會將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召集勞資雙方一起調解,如果雙方各執一詞,無法達成協議,則調解委員會再進行仲裁。如果勞資雙方均同意仲裁結果,便不需要訴諸法律程序。
如果仲裁後,資方需要付資遣費,但資方以公司財務不佳為由,主張分期攤付,而勞方在領了2次分期金後,資方就不再續付時,勞方可以拿當初的調解內容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以保障權益。
Step 2: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如果勞資調解未達成協議,勞方還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請法官裁決。爾後,法院便會通知勞資雙方出席,勞資雙方可以各自舉證,再由法官判決,但是勞方要先預繳裁判費。
非自願離職,不一定領得到資遣費
只要是非自願離職,一定拿得到資遣費嗎?答案是不一定!如果資方要終止勞動契約的話,分成「需預告」與「不需預告」兩種情況,只有前者,才能爭取到資遣費。
情況1:雇主需預告,且要付資遣費
根據勞基法第11條的規範,若公司因歇業或轉讓時、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時,或因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或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可以事先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且依勞基法第17條的規定,應依照年資付給勞工資遣費。
情況2:雇主不需預告,且不需付資遣費
根據勞基法第12條的規範,若勞工在訂立勞動契約時有虛偽陳述、或對雇主與其他同仁有暴行或重大侮辱行為、因犯罪而被判刑、或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且情節重大者、故意損耗機器、工具或洩漏營業秘密,導致公司受損、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3日,或單月曠職達6日以上者,雇主均可不需經過預告,解雇員工,且依勞基法第18條的規定不需付資遣費。
綜合上述,怡青的案例應屬於「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如果怡青又沒有觸犯勞基法第12條的種種規範,老闆想要解雇怡青,則必須事先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且依照年資付給資遣費。
另一種可以領到資遣費的情形剛好與勞基法第12條規範相反。根據勞基法第14條的規範,若雇主在聘用之初,有虛偽陳述讓員工誤信而受損害、或對員工有暴行與嚴重侮辱行為、工作對員工健康有危害,經告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雇主或其他員工有惡性傳染病、或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報酬,或違反勞動契約者,員工都可以隨時終止勞動契約,並向公司要求資遣費。
2種情況,雇主不得解雇員工
為了保障勞工權益,勞基法第13條特別規範,在下述兩種情況下,雇主不得終止勞動契約,也就是說,不能因此解聘員工。
第一種情況是,當婦女因為分娩或流產,而必須停止工作時,前者享有8周的有給假,後者有4周的有給假。
第二種情況則是,當員工發生職業災害醫療期間,最長2年內,雇主不得因此解雇員工。
唯一例外的情況是,當公司發生因不可抗力的天災而倒閉或全毀,導致必須歇業時,便不受限制,在依照員工年資給付資遣費後,可以終止勞動契約。
合法資遣,員工享有哪些權益
如果公司合法資遣員工,員工可享有以下3個權益。
1. 資遣費:根據勞基法第17條規範,資遣費的給付是依照年資來核發,每滿1年者,便可領1個月的平均工資,未滿1年的部分則按比例計算。例如某甲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8年3個月過9天,則其應領資遣費為8又4/12個月之平均工資。
再根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30日內發給資遣費,如果雇主違法未發給勞工資遣費,依勞基法第78條規定,尚得對雇主科處罰金。
不過,在勞退新制實施後,如果選擇適用新制的勞工被老闆資遣時,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半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按比例計算,且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基法第17條之規定。
2. 事先預告才能資遣:根據勞基法第16條的規範,雇主若要預告,通知員工離職的話,依照任職時間的長短,預告的時間也不同,分別是10~30天前不等。即使雇主要求員工明天就不必再進公司上班,依法還是要支付預告期間的薪資,必須把預告期轉為預告工資,折算付給員工。
3. 有薪假期:在預告期間,員工每周享有最高2天的有給假,可以出去找工作,且薪資照領。
(本文諮詢律師:律誠聯合法律事務所游開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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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hock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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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06-2-12 06:4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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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這永遠用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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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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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06-2-13 08:1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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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玩到最後幾乎是勞工輸!
很少聽到是勞工贏的!
幾乎都是雇主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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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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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06-2-13 11:3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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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到資遣費最大的問題是
在下間公司面試時
要如何回答
"你為什麼會離開之前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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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水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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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06-2-14 11:2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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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木箱
寫到:
領到資遣費最大的問題是
在下間公司面試時
要如何回答
"你為什麼會離開之前的公司?"
木箱大~就說良禽擇木而棲就好了阿~
公司要我們的才能~我們是要
公司的錢~就這樣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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